谷慕特
在這篇文章開始前,我首先要感謝「輔大神學院原住民神學研究中心」的丁立偉神父,能夠在百忙中閱讀、回應我先前的幾篇短文,並提供我們許多訊息。
如同我在〈「原住民」「神學」?〉一文中所言,對此議題的反省,是我個人極為有限的看法;亦如丁神父說的,「原住民神學」在天主教環境中仍在萌芽階段。所以,對此議題進行再一次的交談,不僅只是試圖趕上已在長老教會內發展多時的步履芳蹤,更是答覆天主教會內、幾乎佔1/2總數的原住民教友生命的召叫。因此,我帶著十分盼望與恭敬、謹慎的心情,來回應丁神父的文章。
首先,丁神父對於我個人關於「原住民神學」的兩個基本立場,有十分切要的掌握,也進一步指出,第一個立場在這幾年其實已有許多改善;尤其表現在始終關心、並投身政治與原住民運動的長老教會原住民牧者和同工身上。他們出自原住民主體身分,以第一人稱方式,所進行的諸多反省與內在改革論述,已與過去側重身分認同與自治權的方式,有所不同。
我個人的觀察,也支持丁神父的看法。只是礙於《見證》的篇幅與閱讀對象的普及化,我必須在寫作時捨棄許多專門資料與論述。因此丁神父給予我們的補充,是非常需要與關鍵的。這也印證了:「基督教會應當以其自身在歷史中,參與在如此眾多跨文化、跨族群的豐富經驗與論述,提出更具有創造性的,符合本地情況的信仰論述與牧靈行動。此時,作為對基督信仰追尋與實踐的原住民神學,其批判對象就能不再限於對非原住民族的關係批判與要求,而更能擴及對自身族群與文化生命的批判與要求。」[1] 長老教會的弟兄姊妹們,在這信仰的辯證與實踐道路上,給予我們天主教會很好的見證。
然而,我必須在此做一補充。讀者會發現,我在處理「原住民神學」議題時,是將「原住民」「神學」做出一個論述上的區隔。主要目的,是為了凸顯「原住民神學」之所以產生的歷史脈絡。換言之,當我們思考「原住民神學」議題時,必須先對「原住民」這個名稱做出正名。
根據1985年2月15日,「台灣原住民權利促進會」(簡稱:原權會)第一期的會訊資料《原住民》指出:英文中的「Aborigines」或「Indigene」,翻成中文是土人、原住民、土著、某地域的固有族群。
但是,「土著」一詞在漢族的觀念裡,帶有蔑視的意味。「高山族」也不符合原住民實際的生活領域。原權會之所以選擇「原住民」這名稱,是經由會員們討論後共同決定的。文中提到,或許,這不是最好的名稱,但卻是原住民自己決定的,並也象徵著原住民應當開始主動表達意願。[2] 因為「雖然語言與生活習慣不同,但自從外來政權來台以後,我們都遭受同樣的歷史經驗。」[3]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所謂「原住民神學」發生的歷史脈絡,應當是先有跨部落、族群的「原住民」共同遭遇,及其所產生的種種生存價值疑問。這些疑問與焦慮,在當時,首先是透過非原住民或原住民籍的教會牧者、傳道、同工們,以基督信仰為基礎,來回應、答覆,才有關於屬於「原住民」的種種神學論述產生。
因此,「原住民神學」應當是「原住民」「神學」;是「由下而上」的以原住民實存處境為基礎、而有的以基督信仰回應的系統化論述。
「原住民神學」真正第一次躍於文字上的使用,是在1989年,長老教會玉山神學院太魯閣族的葉保進教授發表的《談台灣原住民神學的形成》一文中。其中說道:
「原住民神學當然不應該在傳統神學的陰影之下。我們應該忠實的而且完整的認識聖經的真理,有效的發揮上帝對原住民救贖的大愛。這就是原住民神學的使命…若主張原住民的神學,可能會有許多的神學家或教會的領袖們質疑有關神學內容及規範等事情,我們該努力向前邁進,這就是台灣原住民上帝完全新的神學形成。」[4]
此文雖然沒有提出確定的神學方法或系統內容,但為我們指出了一個企圖與方向。1995年,台灣神學研究院發行了布興‧大立所著的《寧死不屈的原住民-霧社事件的故事神學》,則被公認為台灣原住民神學中有關「故事神學」的一個典型代表作品:
「原住民當肯定自己的人性尊嚴,重視自己歷史文化的價值,如同上帝那樣肯定原住民的生命,重視原住民的歷史文化,又在原住民的歷史文化中塑造原住民的生命力。…任何價值,莫過於原住民自我生命的尊重。具體而言,台灣原住民的神學,當努力塑造原住民成為真正具有原住民靈性的原住民,並不是要改變原住民成為漢人或其他人種,也不是要改變原住民成為以色列人或白人基督徒,乃是要塑造原住民成為真正具有原住民本色的基督徒。這就是尋回原住民的自尊,建立原住民人性尊嚴的方向,也是當今原住民神學重要的課題。」[5]
至此,「原住民神學」才逐漸有了一個清楚的輪廓。而它的起點,就是在於以基督信仰的精神,對於原住民長期以來受壓迫、宰制的異化生活實況而有的反省。這種以實踐為優先的神學發展,誠如解放神學家古鐵熱(G. Gutierez)所言:「神學是一種回應,一種批判態度,是『第二步驟』…教會牧養行動不是從神學前題得來的一種結論,神學沒有產生牧養行動,而是回應牧養行動。」[6]
我個人認為,釐清「原住民」「神學」與「原住民神學」的不同向度,不是在玩無謂的文字遊戲。至於確立神學的方法,不應當以「知識論」為首要的出發點,而該先從「存在處境」的經驗出發,並提出反思,才有結合各自文化形式的信仰宣告。
如果依照丁神父文章所提:「原住民神學」是從英文「indigenous theology」或「aboriginal theology」翻譯過來的,則會讓我產生以下的困惑,即:若以上述「原住民」正名的歷史背景來看,原權會成員為何不選取「土著」,而選擇「原住民」?其取捨原因與用以區隔的族群對象,完全都是在漢語中文的語境與台灣的歷史環境中進行的。換言之,以「英文」來思考或建構所謂的「原住民神學」,實際上並不存在。
再者,以肯定句型的斷言方式宣告「原住民神學」的用詞,是從英文翻譯過來的。似乎是以西方神哲學文化傳統「由上而下」的學術名稱,來規範另一個文化或語言體系應當如何表達,才能被稱之為所謂的神學。這不僅忽略了我一直欲凸顯的歷史因素,更讓人有文化或知識霸權上的擔憂。
然而,就丁神父後來的文章內容來看,我們可以發現神父絕對沒有這樣的意思。但是,我之所以指出這一點的目的,在於這的確是一個在教會內,受西方神哲學文化傳統訓練的學者所慣有的思維方式。也就是習慣以「外文」的方式來正名「中文」,才使得「中文」(或地方性方言)獲得學術正統性。
我們無法完全避免這樣的傾向,但是如果在神學的方法論上,就此忽略了人類思維邏輯上的歷史與存有性要素,就很容易會產生這種意想不到的結果。換言之,我之採用「原住民」「神學」的區隔方式,作為「原住民神學」論述的開始,就是企圖以歷史脈絡的背景,來強調「原住民神學」的時空文化特徵。這是一種「文化神學」(Theology of Culture)的方法,而不是傳統「系統神學」(Systematic Theology)的建構方式。(待續)
[1] 見〈「原住民」「神學」?〉,《見證》,2008年7月,頁21。
[2] 詳細內文可參閱 夷將‧拔路兒主編,《台灣原住民族運動史料彙編》,台北市:原民會,民97。頁224。
[3] 參閱 1992.2.13.,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原住民宣道委員會暨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舉辦的《憲法與原住民族條款研討會手冊》。資料來源,同上,頁272。
[4] 謝欣育,《「原住民神學」、傳道人與異文化-以泰雅族長老教會為例》,台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民85。頁74。
[5] 布興‧大立,《寧死不屈的原住民-霧社事件的故事神學》,嘉義市:信福,1995。頁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