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永達
歷史背景
西羅馬帝國在公元476年滅亡後,整個西歐進入中世紀諸侯時代,封建制度形成,這種歷史情境的遞嬗隨之影響了教會型態的轉變。
新約時期與初期教會時代的原始教會面貌,如動態性、聖事性、多元而共融合一性等特質,逐漸因著中世紀社會之變遷而淡化,反使得在四到七世紀開始萌芽的制度化教會型態更往前發展,例如,羅馬教宗是「基督的代表」[1]單一化(教宗尼閣老一世,856〜867),因此羅馬主教的權力也逐漸趨向權力化。
但即便如此,仍有一些反對的聲音出現,即主張「會議至高論」(conciliarism),及教會大公會議權力高於教宗[2],代表人物如:法國主教Hincmar(854〜882)。
制度化教會的形成
由於歐洲社會封建制度的形成,使各地教會與當地諸侯形成共生關係,造成教會信仰生活品質低落,神職人員生活腐化,甚至受制於各地諸侯,一些度隱修生活的修會團體也難免受此影響。
這一歷史環境的轉換,造成進入中世紀後的教會、劃分為二個階級:受教育(聖職階級人員)與知識低落階級(一般教友)。但在聖職界當中,因著城邦諸侯之介入,或因著國王的推薦,而常有一些未受完整神學教育的人,接受聖職之職務,因此更使一些地方教會紀律潰散,成了信仰生活的反見證。
進入中世紀中期時段,面對教會腐化(神權授予的腐化問題),額我略七世(1073〜1085)進行強勢改革,以致有嘉諾撒(Canossa)事件,並由此確立了教宗的絕對無上權威。
額我略七世也設立了樞機團,自此之後,羅馬教宗及其樞機團成為教會最高的管理體系。教宗與普世其他地方主教之間的關係也有了改變,由當初的「伯多祿與其他宗徒的關係」,轉變成「耶穌與門徒的關係」(此導致後來主教職由聖事性轉向法律性,主教職是由教宗所賦予,各地教區好似成為羅馬主教的堂區)。
也是自此時期開始浮現出「教會是完整的社會團體」的教會思想,以此與世俗王國區別。教會是一個天主的國或基督的王國,而教宗猶如國王(此思想在特利騰大公會議時代盛行,並成為往後數百年教會學的主流思想之一,直到梵二前夕)。
但在此階段(十一到十二世紀)的轉型過程中,有另一股思想出現,主張教會的神聖性勝於其聖事性[3](此影響到後來的馬丁路德之教會觀),主要代表人物是聖伯爾納多。他在《深思》(De Consideratione)一書中主張,教會生活最重要的不是外在,甚至不在於她的盛世生活的多寡,而是在她的內在精神生命。
其次,另一股緩衝潮流來自一些法令專家(Decretist),雖認同額我略七世的教會學,但也主張若教宗在信仰上有錯,也應受到審判,他的職權並非是無限的。
不同面貌的教會學
額我略七世之後,制度性與權威性之教會學的整個形成過程,一直到特利騰大公會議之前,事實上也出現了一些不同的聲音。
首先,源出於巴黎大學的所謂「平行訓導權」,此理論主張,教會的訓導權除了教宗及主教當局外,神學家是另一個平行的訓導權。此外,此時也出現「教會不能錯誤訓導權」(Infallibility of the church),此成為梵一「教宗不能錯誤訓導權」的前身。事實上,梵一在制定此「教宗不能錯誤訓導權」信理之前,主要討論的焦點還是在「教會不能錯誤訓導權」。
但是梵一在制定此一信理過程中,其實反對的聲音不小,其中以法國主教團及一些德國主教最為凸顯。此教會不可錯誤的訓導權,在梵二〈教會憲章〉中重新被肯定:
「信友的全體由聖神領受了傅油(若壹二20, 27),在信仰上不能錯誤;幾時『從主教們直到最後一位信友』,對信仰及道德問題,表示其普遍的同意,就等於靠著全體教民的信德的超性意識,而流露這一〔不能錯誤的〕特質。(LG 12)」
其次,面對教宗與國王之間的關係,出現了三種不同的思想:
1)、極端右派:教宗Boniface八世在其詔書《一個聖教會》(UnamSantuam)中主張,教宗有絕對的權力,直接針對教會,間接涉及國王。只有天主能審判教宗本人(當時也有持人反對態度);
2)、左派主張:教會在國家之下,因為教友屬一國之民,所以,國王的權力應高於教宗及大公會議;
3)、教宗與國王的權力皆來自於天主,互不隸屬,各司其職。
中世紀的確在神哲學思想上,使教會信仰愈趨清晰細緻、結構嚴謹,而造就了教會發展的另一高峰。但也因此開始產生了負面現象,例如,使教會失去了信仰生命的活力;教會生活漸趨形式與制度化,再加上教會出現三個教宗[4],以及教會生活腐化等問題,造成教會與百姓生活的苦悶。於是古典人文主義興起,崇尚個人自由及創造,開始反對教會制度化與法律性的生活型態。
此時,伯爾納多的教會觀再度興起,更走向極端,因而出現了極端精神主義的教會學,即認為教會應是屬精神的教會或無形的教會(有形的或制度性教會,不等於無形的教會)[5],只有那些被天主預先簡選的人才真正屬於教會團體,其中以John Huss 及John Wycliffe為代表。他們二人認為,真正的權威不在於教會的制度,而是內心中的真理,倘若基督徒發覺內在生命的真理與教會的訓導衝突時,則應捨前者而就後者。
西方教會在額我略十一世去世之後的數十年間(1378〜1417),同時出現了三位教宗[6],最後在康斯坦大公會議中(Council of Constance, 1414〜1418)正式選出教宗馬丁五世(1417〜1431),結束教會的分裂。也即是在此會議期間,大公會議主義的觀念開始出現,此思想主張,大公會議的權力高於教宗。
其中有二個大公會議文件,更容易使人認為大公會議權力高於教宗。首先是在《Haec Sancta》法令中主張,大公會議的權力源自耶穌基督;之後,在另一文件指出,為了避免教會之間的分裂與改革,教宗在信仰問題上可由大公會議來審判。
這二文件的確是被教宗馬丁五世所核准,但是否真的是大公會議主義的真正思想,或只是為解決當時教會分裂的需要之必要措施,則可能無解。(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