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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透視】尼尼微之鑑〈同性婚姻判決的下一步〉 張世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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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世強
 
  2013年6月26日,被全球同志團體視為歷史性的一刻,也是爭取同志權利運動的重要里程碑。因為當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針對同性婚姻作出二項重要判決:一是Hollingsworth v. Perry(簡稱「公投案」);二是U.S. v. Windsor(簡稱「溫莎案」)。前者維持地區法院判決,撤銷企圖對抗加州政府和法院承認同性婚姻的公投;後者宣告《捍衛婚姻法》(Defense of Marriage Act,簡稱DOMA)中關於「婚姻僅限一男一女結合」的定義違憲。
 
  消息傳來,不僅撼動美國各界,就連正在造訪非洲的美國總統歐巴馬,也從空軍一號專機上致電恭賀提案人。於此同時,經由媒體大肆報導,也振奮並鼓舞全球同志團體,磨刀霍霍準備採取類似的法律行動;當然,長期反對同志婚姻的各界團體,特別是天主教會,自然對此判決結果感到相當失望。像是天主教美國主教團便發表聯合聲明,批評判決為美國人民帶來「嚴重的不義」(Profound Injustice);然而,此次判決是否真如媒體渲染一般,已經正式宣告「異性婚姻」走向終結呢?抑或,能夠徹底終結爭議許多的「同性婚姻」爭議呢?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先仔細看看這二項判決。
 
  首先是「公投案」。
 
  就在總統大選競爭喧囂之際,2008年加州通過「第8號州憲法修正提案公投」(California Proposition 8),企圖反制先前加州最高法院宣告禁止同性婚姻違反加州憲法的判決,以及加州政府承認同性婚姻的措施;隨後,各方法律訴訟角力陸續登場。
 
  儘管2009年加州最高法院肯定公投,2010年聯邦地區法院卻以違反「正當程序」和「平等原則」宣告公投違憲;備受批評的是,由於加州政府官員本身反對此一提案,因此怠於捍衛公投並爭取上訴,最後竟只能由民間公投提案團體接手上訴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及聯邦最高法院。
 
  最終,聯邦最高法院係以5比4的接近票數認定,由於此案上訴人(民間公投提案團體)缺乏訴訟資格,因此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及聯邦最高法院皆無權管轄,從程序駁回此案上訴(回到聯邦地區法院宣告公投違憲的狀態)。
 
  嚴格來說,儘管加州可能再度恢復同性婚姻,但由於聯邦最高法院並未表達實質意見,因此不會成為影響其他各州的司法先例。
 
  其次是「溫莎案」。
 
  根據美國聯邦稅法,繼承配偶遺產可以享有較高免稅額度,但根據1996年制訂的《捍衛婚姻法》,聯邦法令中的婚姻定義僅限異性婚姻。故此,對於在加拿大與同性伴侶完婚的溫莎女士,為了繼承伴侶遺產,即便在承認同性婚姻的紐約州,仍然必須支付較高的遺產稅。
 
  最終,聯邦最高法院也以5比4的接近票數認定,《捍衛婚姻法》中關於婚姻的狹隘定義,由於歧視根據各州法令合法結婚同性伴侶,因此違反憲法保障之「平等原則」。
 
  據此,今日承認同性婚姻的12個州(外加華盛頓特區),未來將可比照異性婚姻適用聯邦法令和優惠,但對於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另外38個州呢?乍看之下,判決似乎設了一道「防火牆」,明確指出判決「僅」適用於承認同性婚姻的各州。至於,是否應承認同性婚姻,則仍屬各州權限。
 
  看完這二項判決的內容,可能很多擔心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士會說:「喔!還好嘛!不像媒體說的這麼誇張,『公投案』並未觸及婚姻定義,『溫莎案』也未推翻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各州法令。」但這其實只是一種「阿Q」式的精神勝利或自我安慰,因為我們很快就會看到一樁又一樁的司法訴訟,開始挑戰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各州法令(進而衍生至追隨美國司法風潮的其他各國)。為什麼呢?
 
  「公投案」雖然也有可議之處(人民選出的州政府,卻怠於執行和捍衛人民公投的提案,導致提案上訴遭到駁回,似乎有違民主原則),但僅僅是恢復加州原本承認同性婚姻的狀態,遠比不上「溫莎案」對於同性婚姻的可能影響。
 
  因為後者雖然宣稱判決不適用於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各州,但主筆判決(多數意見)的大法官安東尼.甘乃迪(Anthony Kennedy)認定前提(同性婚姻的認定具有仇恨性和譴責性,對於同性戀生活的道德反感也缺乏理性基礎,不僅輕蔑和貶低同志,否認他們的平等尊嚴,也將他們予以污名化),卻將為日後挑戰各州限制同性婚姻的法律訴訟,提供強而有力的論證武器。
 
  未來各州恐怕都將難以繼續維繫限制同性婚姻的法令,因為一定會被貼上「歧視」、「貶抑」和「缺乏理性」的負面標籤。美國如此,世界亦然!
 
  法律是死的,人卻是活的。美國200多年的老憲法要適應新時代,就必須不斷賦予新的時代意義。法律不僅必須由人來詮釋,詮釋也不可能沒有立場;但顯而易見的是,掌握美國聯邦憲法解釋大權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今天似乎已經偏向從流行的世俗價值界定婚姻。
 
  略帶嘲諷的是,儘管今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被暱稱為「天主教最高法院」(Catholic Supreme Court)(9位大法官中,天主教徒竟然佔其中6位,另外3位則為猶太教徒。罕見於基督新教色彩濃厚的美國。主筆「溫莎案」判決的大法官安東尼.甘乃迪,更是一位不折不扣的天主教徒),但我們卻似乎看不到任何天主教教義的影響。
 
  也許,有人會說,這正是美國「政教分離」精神的展現;但事實上,「政教分離」是在限制國家權力介入宗教,而不是限制宗教影響政治。當然,更不是禁止從事公職的天主教徒,勇於站在宗教信仰立場之上從事政治或詮釋法律。
 
  從同性婚姻的判決,一直到近來紛擾不休的醫療保險生育控制改革爭議,都在在顯示「不寬容的世俗主義」如何積極且侵略性地從各個領域向宗教傳統步步進逼,威脅天主教會在公私領域中對於信仰真理的堅持。
 
  千萬不要小看這些看似無關於己的事件,因為一旦我們繼續怯於面對,聽憑它們不斷積累和發酵,不知哪天,信仰也很有可能被視為一種非理性的偏執和歧視。屆時,宗教自由沒了,我們珍視的天主教信仰也將會被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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