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利騰大公會議
(The Council of Trent, 1545–63)
(The Council of Trent, 1545–63)
脫利騰大公會議,在長達18年的期間,分三個階段召開大會。其有關司鐸(the clergy,受過傅油按立的神職人員,或稱,「教士」)的舉止準則和養成教育、修道院的一般規範、主教管轄權的規章等,迄今仍在天主教會適用著。關於「原罪」(original sin)、「成義」(justification)、彌撒(Mass)、和聖事(sacraments),清楚地予以教理上定義(definition of doctrine),釐清當時隱約不明的神學議題上的爭議。
大會是在重重阻礙中,逐漸聚攏人氣,分別克服困難,尋求智慧、穩步進行的。脫利騰的開會地點,就是各方折衷後的選擇。在教理上定義和謀求改革策略的兩大方針,是教宗堅定不移努力的成果。1545年5月的開幕禮,僅有10位主教出現。次年1月7日的第二個會期,僅37位參加。一年後,人數增加到72位。第二階段的大會會期中,人數最多的一次是59位。第三階段的最後一次會期,共有255位與會。以當時的整體天主教會而論,這個人數是微不足道的。
從某些方面來看,危機有可能是轉機。日爾曼皇帝的反對,就讓教會可免於制肘。教宗的三位全權代表──戴蒙(Del Monte)、塞維尼(Cervini)、和波爾樞機──主持會議,並且獨具提案權。這就足以主導會議的討論和進行,而免於失控。教宗諭令他的全權代表,務必親自與會,從而,突發的棘手問題得以隨時解決。
表決是以人頭的數目,而非族群(nation)為單位,避免了君主操控其轄下的各個代表。投票權僅限於,主教、修道院長、和修會的會長。不接受缺席投票(absentee voting)。大量徵詢神學專家和教會法學家(canon lawyers)的與會表達意見和討論,但他們沒有表決權。教宗的代表提案議題,專家仔細研究後,分列要點,經小組會議研討和辯論後,再提交主教大會的裁決。表決案通過後,由全體大會(general session)以諭令方式宣告。這三個階段的會期,總共有25次的全體大會。
第一階段大會(1545–7)的成果──
首先,關於基本信條(rule of faith)方面。第四世紀的尼西亞大公會議所頒佈的尼西亞信經(Nicene Creed),以及後來所添加的「與聖子所共發的」(the filioque clause,譯者註:希臘正教與拉丁教會正式分離時,此為爭點之一),被照單全收。聖經(Scripture,新、舊約)和教會傳統(tradition)併列為具有相同的權威性(having equal authority),肯定了教會對認知宗教真理的傳統方式,也從而否定了新教所堅持的「個人解讀聖經的權威」(individual interpretation of Scripture)的原則。
在宣道(preaching)和教理講授(cateching)的議題上,導引出另一微妙的難題──主教與轄區內隸屬於修會神職人員(regular clergy)之間的關係。討論的場面,屢次火爆。最後的決定是,主教有權控制所有神職人員(無論隸屬於教區的或是隸屬於修會的)在轄區教堂內的宣道,而那些修會自身所擁有的教堂則不在此限。由此,再衍生出「主教駐所」(episcopal residence)的議題──大家都同意,主教需要駐守所轄教區內,並定期巡訪轄區各地。爭點乃在於,這是「教會法」(divine law)的必然要求,或是出自於教宗的規定(papal regulation)。這個爭議在教會行政組織上,茲事體大。直到第三階段的會期,才有所決定,而且是間接性地陳述。
關於「原罪」和其對人類的效應。傳統的教理,再次被肯定。相對地,也駁斥了新教的「人類墮落」(human depravity)的說法。由此,又導引出「成義」(justification,即,永生得救)的議題。馬丁路德倡導「因信成義」(justification by faith alone)。經過6個月的冗長討論程序,1547年1月13日的第六次大會宣告,釐清了「善功」(good works)的效能和人類的「自由意志」(free will)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同時指明,「成義」僅能經由耶穌基督而獲得;而祂所自由地(freely)賜予給人的「恩寵」(grace)對於個人的獲得救贖(salvation)是有必要的(necessary)。天主教會的傳統說法──天主的全能性(omnipotence)和人類自身的自由(freedom)的合作,伴隨「恩寵」 的加持──再次被肯定。
1547年3月3日的第七次大會,決定了「主教人選的資格條件」、神職人員的授予辦法、禁止同時擁有一個以上的教會職位(plural holdings)、和教區內巡訪辦法等。
其後,因各種原因,會議被移往義北的波隆那(Bologna)。在各方爭執後,教宗保祿三世於1549年9月宣佈會議暫停。兩個月後,教宗逝世。
第二階段的大會(1551–2)──
保祿三世逝世後,戴蒙樞機獲選為繼任教宗,取名號為朱力三世(Julius III)。1551年5月1日,會期開始。
法王亨利二世禁止法國的主教與會。因為,他正和教宗爭議帕爾馬城邦(Parma)的問題,也唯恐日爾曼新教各派的分立一旦獲得解決,強大的日爾曼皇帝將對他不利。除非教宗和他聯盟,一致對抗日爾曼皇帝,否則法國的主教不予以放行。
第一個會期,參加的人數甚少。第二個會期訂在9月1日,以利日爾曼地區的主教們抵達會場。早先,皇帝扣留住這些主教,希望教宗能允許新教派的代表參加會議,並給予他們投票表決權。對於新教神學專家的與會討論,教宗表示歡迎,而且允諾在會場表達意見的自由,以及人身安全的保障,而對於大會審議的表決權,則予以拒絕。
關於聖體(Eucharist,譯者註:路德派對其效能及方式有不同見解)、告解(Penance)和臨終(Extreme Unction)聖事,大會通過了具體陳述的宣言。彌撒聖事的教理,未能完成共識,直到下一階段的大會才有正式的宣言。
有關教士的服裝、主教對轄區教士的管理權限、以及其它教會紀律性的問題,都有改革除弊的宣言。
新教的神學專家,於1551年的10月大批地抵達會場。事實證明,彼此間的裂痕已深,是無法以討論溝通的方式來弭平的。
新教代表要求重新審議先前已通過的宣言(decrees),包括上一階段的,而且,要求審議的投票表決權。西班牙的主教,則提出查理皇帝的要求,勿涉及教理定義的議題,僅討論除弊興利的改革事宜。在此喧嚷的氣氛下,會議難以進行。在得知法王亨利二世和其境內反抗的新教貴族們結盟後,日爾曼皇帝查理五世建議大會暫停。薩克森(Saxony)公爵莫里斯(Maurice)的新教軍隊,直逼脫利騰而來。教宗也只好同意休會,時為1552年4月28日。
第三階段的大會(1562–3)──
1555年,塞維尼樞機獲選為馬塞路斯二世教宗(Marcellus II)以繼任朱力三世,但僅在位22天。一向主張強硬改革的卡拉法樞機,以79歲的高齡繼任為保祿四世(Paul IV)。
老當益壯的新教宗,採用「治亂世,用重典」的策略,無意於召開大公會議來處理困境。1559年繼任的庇約四世(Pius IV)教宗是個性溫和的人,採行中庸的策略,極思重開大會。任命他的侄兒──極其幹練、且具有聖德的鮑榮茂(St. Charles Borromeo)──為國務卿,以輔佐他。(譯者註:脫利騰大公會議的最後成功,多半得力於這兩位的幹練、折衝、耐心、和外交手腕)
因受外在環境的強勢干擾,教宗不得不延緩召開大會。法王法蘭西斯二世(Francis II)威脅,將召開法國自己的全國宗教會議,分裂的危機(Gallican schism)亟待化解。可是,教宗仍堅持將在原地召開,而非移至法境的亞維儂(Avignon)。日爾曼的斐迪南皇帝(Emperor Ferdinand)更多無理要求,諸如,英、法之間要先停止戰爭;教宗必須親自主持大會;先做好教士的改革工作,允許教士結婚,再談召開大會;開會地點移至科隆( Cologne)或康斯坦斯(Constance)等。
教宗逐一化解後,第三階段的大會終於在1561年的復活節主日,在脫利騰召開了。但是,只有4位主教與會。至11月,才到達可觀的人數。在1562年1月18日,才開始第一個會期。
新教代表拒絕出席。法王法蘭西斯和日爾曼皇帝斐迪南,想盡辦法對他們提出新的誘因──譬如,准許教士結婚、彌撒禮儀可使用本地語言、聖體和聖血可同時領用等。
在重新鞏固羅馬教宗在全體教會的首席權威(primacy),和避免與各強權國家教會間的分裂危機等組織性的改造之後,以及教理定義過程接近完成之時,教宗庇約四世開始思考如何妥善地結束這個大公會議。
教會的改革措施,是個長時期而持續的任務,有待於教宗和各地的主教共同來執行大會的決議案和秉持此種改革的精神,會議中的爭議是沒完沒了的。西班牙國王菲利浦二世(Philip II)急欲延長會期,以便從教宗手上獲得更多的、掌控國內教會的特權。教宗以延遲批准(approval)馬克西米連(Maximilian)當選波西米亞新國王的方式,逼迫斐迪南皇帝同意結束大會。此外,與會的主教們聽說教宗違和且命在旦夕的消息之後,深恐上世紀教會「大分裂」的悲劇重演。因此,大會倉促地在1563年12月3日宣告閉幕。
教宗庇約四世毫無保留地(unreservedly)確認了大會的各項決議案(confirmation of the decrees),使之生效。1564年8月2日,他成立一個樞機團(Congregation of Cardinals)來負責解釋所有大會的決議案件。
大會委任教宗辦理許多具體事宜。重新檢視的一份「禁書目錄」(Index)於1564年在羅馬公佈。大會起草的「教理課本」(Catechism of the Council of Trent),由一群神學的專家學者接續,到後任的庇約五世(St. Pius V)時才完成──一部詳盡的拉丁文版本供學者使用;另一部普及版譯成本地語言。彌撒經書(Missal)的訂正,於1568年完成。大日課經書(Breviary,每日祈禱書)於1570年修訂完成。普及版的拉丁文聖經(Vulgate,四世紀時聖熱羅尼莫St. Jerome獨力譯成,在教會內早已廣泛、長期流傳和使用)需要訂正,教廷的官方版本(Vatican edition)直到1612年方始完成。
最困難的工作,是西歐各強勢天主教國家的批准(ratify)。各個君王一向視其國內的教會為其政權的一部份。插手於教會重要職務的人事安排,乃是遂行其政策所必要。脫利騰大公會議的主教人選資格的限制,豈不是大為制肘?其他消除君主特權(prerogatives)的改革措施,要如何吞嚥?來自土耳其的回教大軍業已兵臨城下,日爾曼馬克西米連二世皇帝急於和境內的新教諸侯們修好,以共同出兵禦敵。因此,於1566年的奧格斯堡帝國會議(Diet of Augsburg)上拒絕批准脫利騰大公會議的各項決議案。然而,帝國內的巴伐利亞公爵(Duke of Bavaria)和三個具有「選侯」頭銜(譯者註:帝國內七個有資格選舉新皇帝的諸侯)的麥茵茲(Mainz)、特里爾(Trier)、和科隆(Cologne)總主教們都批准在各自的轄區內適用,並積極推動改革計劃。
法國國王拒絕批准該大會決議案。一則,國內的新教徒(Hugenots)地區在反抗著,另則,全境內的自立自主情緒(Gallican sentiment)高漲。直到1615年的法國天主教全國大會上,才以全國教會的名義「接受」了全部的決議案,並予以執行。西班牙的菲利普二世於1564年批准,但書是「對皇家的權利無涉」,亦即,減少既有皇權的決議案條款,在西班牙全境和西班牙的殖民地境內,不予以執行。事實上,決議案的解釋權(interpretation)也在於他,一如教宗庇約四世的怨言──「又是皇帝,又是教宗」。其影響甚至於直到近代。
大會的成就──
對於教理的各項爭議上,清楚地予以定義,和對於教會內部腐敗現象的紀律性改革,在這兩大預定目標上,脫利騰大公會議成功地完成任務。
關於信仰真理(religious truth)的基礎源頭;原罪與正義;彌撒及其它聖事的本質;其他爭議點,諸如,煉獄(Purgatory)和功德贖卷(Indulgences,譯者註:亦即,馬丁路德激起軒然大波的「導火線」;一般書籍上譯為「贖罪券」,未盡闡釋其原義)的本質,均有清楚定義。當代的神學專家,因而有所依循。宣教的講道,因而不致逾份。
紀律改革方面,「買官」(simony)、多職位(pluralism)、未駐任所(absentee-ism)、任用私人(nepotism)等,都有了明確的法典規範。因此,全體教會內的主事者,上自教宗,下至主教,都有法律上的規範。要求主教必須親自駐守教區內,因而在制度上消除了長期以來的弊端禍源。更進而規定,轄區內的每一個角落,主教在兩年之內至少要到訪一次;要分別規範其轄區內神職人員和教友的道德操守;在教區內嚴格執行教會的紀律要求等。堂區神父必須教導信友學習教理(catechism),在主日的講道(sermon)中要務實地指點信眾。男、女修道院,有最低入會年齡的限制;必須宣發「貧窮」誓願;修女必須停留在修道院的高牆深院之內。
在羅馬教宗和地區主教之間,規範各自的權限與彼此間的均衡,也是大會的成就之一。過往歷史上,由於教宗職務上的腐敗對全體教會的重大影響,仍殷鑑不遠。但地區主教的督導與擺脫君主的干涉,卻需要強而有力的教宗。對宗教法庭上訴羅馬教廷的適當限制;加強主教在轄區內的紀律權威,因而取消了許多直屬教宗的例外規定;主教傅油按立(ordain)新進司鐸和授予教區的職務方面,具有至高的全權;教宗不再干涉屬於教區的事務,而對於上訴案件,也保證採行節制的原則。
最具有原創概念的建樹,就是建立「修院」(seminary)的制度──培育12歲以上的男性將來成為司鐸(priest)的全人教育學校及生活團體。大會要求每一個教區至少要有一所修院,且訂有一般規範的通則,旨在為教會培育合格的、能幹的司鐸人才。此前的諸多弊病,多出於缺少學問和培訓不足。這項工作,一直是十六世紀改革的重點,也是脫利騰大公會議了不起的成就。
以後的幾任教宗──保祿五世(St. Paul V, 1566–72)、格列哥里十三世(Gregory XIII, 1572–85)、西斯篤五世(Sixtus V, 1585–90)──積極持續地落實大會的改革措施,功不可沒。據史家的觀察,這個時代天主教會的改革行動,在1590年西斯篤教宗去世時,業已完成而告一段落(當然,龐大團體的改革沒有一次而竟全功的事)。此外,全體教會的行政管理體系也跟上時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