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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會在十六世紀的改革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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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會在十六世紀的改革行動
 
  歷史學家通常以1534年,為天主教會真正的改革行動的起點。在這一年,開始一連串系統性改革的保祿三世(Paul III, 1534–49)當選新任教宗。在甫過逝的教宗克萊蒙七世(Clement VII, 1523–34)生前極力保薦之下,樞機主教選舉團(conclave,密室聚會選舉)在一個小時之內就推舉66歲的弗內斯樞機(Alexander Farnese)出任教宗。
 
  弗內斯出身名門,深受文藝復興的人文主義薰陶。50歲那年(1518)才旛然「悟道」(converted)追尋靈性生活,並領受神職(holy orders),貢獻其俗世才能於教會的改革大業上。當選教宗之時,外在的大環境相當嚴峻──基督新教各派(Protestantism)已在日耳曼北部、瑞士、和英國穩住陣腳,東方的奧圖曼土耳其大軍已抵達多瑙河流域。他的前幾任教宗,並非對於教會內的諸多弊端(abuses)沒有認知,但或因任期過短(具有聖德、曾任魯文大學教授的荷蘭籍教宗雅利安六世Adrian VI,僅在位一年多),或因涉入國際政治,或因財政收入的顧忌,僅有零星的改革行動或聲言。
 
  雖然,教會歷史上的「大分裂」(The Great Schism, 1378–1417)而引發的「大公會議運動」(Conciliar Movement),直到1449年才告落幕。以羅馬教宗為首的中央集權式教會政治,不能不有所忌諱。然而,教宗保祿三世在即位之時,就表明將召開全體教會的大公會議,以推動整體教會的改革。雖已宣佈將於兩年後的1537年,在曼杜阿(Mantua)召開大公會議,卻迫於國際形勢,直到1545年才得以實現。
 
  教廷(Curia)行政機構和樞密院(College of Cardinals,教會最高職位──樞機主教──的組合)的整頓,勢在必行。然而,由於長時期積弊的盤根錯節,保祿三世的改革路線是溫和而中庸型的,但持續而且堅定不移。
 
  1535年,他任命一位傑出的、致力於改革運動的「教友」(layman,即,非神職人員)康達里尼(Contarini)為樞機主教(cardinal),輔佐他的改革計劃。翌年,又把這頂象徵崇高職位和任務的「紅帽子」(red hat,即,樞機主教象徵為教會犧牲流血的紅色制服,戴在頭上的小帽子),給了類似的傑出改革者卡拉法(Caraffa)、沙多雷多(Satoledo)、和波爾(Pole)。一個專責改革任務的九人委員會(Commission of Nine),於焉成立,由康達里尼樞機主教擔任主席,負責研究、調查問題的癥結,並提出對策。1537年初,「九人委員會」提出了一份精湛的報告,為將來的脫利騰大公會議革新計劃,奠定了一個基礎輪廓。報告的內容明白指出,教會諸多弊端的最後癥結,乃在於教宗本身的職位上(papacy)。
 
   針對羅馬教區內(即,教宗專有領地轄區)的司鐸們,他在1536年內頒佈了一系列的詔令──必須穿著司鐸的制服、盡本份禱告(to say their office)、 居住在所屬堂區(parish)內、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彌撒(to say Mass)、不可在妓院、賭場、和劇院內逗留等。
 
  針對教廷行政機構的弊端,保祿三世組織了一個改革委員會──包含康達里尼和卡拉法等四位樞機,後又陸續增加到十二位樞機。先從掌管教宗豁免權和特權等(papal dispensation, privileges)的「禮部」(Datary)著手。原先的「特許費」,是以補償行政開銷為計算的基礎。歷經時日,它已隨著所申請特許項目的「價值」,而鉅幅調整。現今,它的總收入,已達教廷歲入的一半金額。難怪,禮部的官員把它當成了商品。改革的成果是,特許費回歸補償開銷的本位。試想,巨大的財務損失,需要多大的改革勇氣!
 
  改革行動,逐一遍及「教會法庭」(Rota)、政務院(Chancellery)和特赦法院(Penitentiary)等。既得利益者的反抗,和教廷的財務減少,均可想而知。到了1541年,教廷中央的改革行動,已見具體成效。後續的改革,仍有待時日和後任教宗的努力。
 
  主教不在任所轄區常駐(absenteeism),長期以來成為一項陋習。1540年,教宗曾召集常年居住在羅馬城的80多位主教和總主教,命令他們返回各自的教區任所。他和後任教宗,一再重申前令,仍無法根絕這項陋習。
 
  為宣道師(preachers)制定一套書面的規則和指示,作為基層信友在教理和信仰生活教導上的依循,也落實了。現有的各大修會(religious orders)在其激勵下,積極尋求改革與創新。追尋聖方濟原始精神的「嘉佈遣修會」(Capuchins)即是一例。著名的新型修道團體──「耶穌會」(Society of Jesus)──適時誕生了。
 
  對於教會內部的改革和處理外部的新教各派(Protestants)的興起,有兩派不同的意見。卡拉法樞機所代表的是激進派,主張對內廣泛地使用「開除教籍」(excommunication)和「停止教權」(interdict,針對一個區域全面性停止宗教服務)、「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甚至於使用武力,以求正道普行於整體「基督王國」之內。當然,在對付新教派方面,就當作是「異端」(heresy)般的處置,如同十二世紀時對付法國南部的「阿爾比異端」(Albigensians)的歷史事件一樣。以康達里尼樞機,也包含吉伯地(Giberi)、沙多雷多、和波爾樞機,為代表的溫和派,則主張以溝通的和解策略,將新教各派帶回天主教會內──一系列的雙方會談,在進行著。然而,1541年的拉迪斯邦會談(Religious Colloquy of Ratisbon)顯示出,新教諸派沒有意願返回天主教會,也證實了卡拉法等人的觀點。縱然,1545年開始的脫利騰大公會議曾正式邀請新教各派與會共商,但這個會議始終仍是正統天主教會的事務。
 
  保祿三世自始就強調,召開一次全體教會共商同策的大公會議。其首要任務,在於澄清多項激烈爭議的、教理上的議題。當時的許多著名的神學家,都顯得不知所措,不能確定是否其全部的論述都符合正統的教理,或有部份陷於「異端」。其次,當然就是全體教會在道德上和紀律上的整頓。
 
  首次付諸行動──1537年5月在曼杜阿召開大公會議──就因日爾曼皇帝查理五世和法王法蘭西斯一世之間的戰爭再起,兩大國境內的主教們無法參加而受阻。只好延期至次年的五月,在維內夏的威森沙鎮(Vicentia, Venetia)召開。這次,教宗的全權代表主持人均已到場,然而,預定參加的主教、修道院長(abbots)、和有關官員,迄未出現。教宗終於明白,全都是因為皇帝和法王的反對。查理皇帝堅持,如果大公會議必須召開,其內容務必僅侷限在除弊的改革方案。他相信,只要不去定義教理上的爭議,他有機會把帝國境內的路德教派(Lutherans)帶返天主教會的陣營(譯者註:政治上的考量是,把分裂的北部地區再統一起來)。法王法蘭西斯的算盤是,法境的天主教會已操控在他的手上(譯者註:即所謂的Gallicanism,標榜「法蘭西教會」的獨立),此類改革大會恐將損及他已獲得的特權。至於集會地點,皇帝堅持要在帝國境內,而法王則要求在其境內(譯者註:當然是便於就近操控)。
 
  1542年6月6日,教宗又諭令該年的11月1日諸聖瞻禮日(All Saints Day)在帝國境內的脫利騰(Trent,阿爾卑斯山地區中,也靠近法國)召開。屆時,依然受制於君主,沒有主教出現在會場。
 
  兩國修好的克利斯比條約(Peace of Crespy, September 17, 1544)之後,召開的契機方始出現。於是,重新宣佈1545年3月15日召開。屆時,仍然危機重重。終於,在見招拆招的緩步前進中,天主教會史上最重大的一次大公會議(Council of Trent),在該年的12月開始了首次的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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