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兮? 禍兮?
教會與俗世之間相依關係的歷史過程
教會與俗世之間相依關係的歷史過程
羅馬帝國君士坦丁皇帝在宣佈承認天主教為帝國境內合法的宗教時,也依照當時的習慣,贈予羅馬城的教會許多的金錢、土地、和建築物。流風所及,後世的貴族世家多仿傚之。常有富人以遺囑的方式捐贈土地和建築給教會,一則對神的感恩,另則對此生的過犯(sins)做補贖(penance),冀求天主的寬恕。而教會以富麗堂皇的大教堂和財富,來遂行宗教上的日常教化、扶助貧困弱者、或炫耀其權威,乃屬常情。而教會的產業乃是一種「永業」──不得買賣或處分,亦無私人繼承之虞,只有日積月累的增加。
數百年來蠻族入侵的「黑暗時代」甫定,隨著向外傳教的努力,「基督王國」拓展並涵蓋全歐洲。加洛林王朝於753年和教宗的聯盟協定,不僅實質上保護以羅馬教宗為代表的整個的天主教會,「丕平的捐獻」(Pepin’s Donation)更奠定了「教宗國」領有義大利半島中部土地的基礎。查理曼大帝更遂行「政教一體」的政策,視教會事務為己任,並開創了官方選任各地區主教(bishop)的風氣。
在羅馬教宗遂行「中央集權化」(約自第12世紀開始)之前,各地的主教在職務上是獨立自主的,是該主教區的法人代表。但選任的方式未有定規,國王、貴族、有影響力的地方世家都能插足其間。修道院(monastery)制度興盛後,也擁有大量的土地和財富,也制約於類似的情況。德行兼備的主教和修道院長固然蔚為風氣,不適任、涉入世俗事務日深、荒廢宗教上牧靈的本職者,更是層出不窮。
窮苦的普羅大眾,想藉當神父(即,教士,priest)以獲得安身立命之地,或有野心企求仕途發展者,天主教會是唯一的管道。因為,世家和貴族都是天生註定的。
龍蛇雜處、世俗利益糾葛,教會內部日漸腐敗,令有識之士痛心疾首。第九世紀西歐地區開始形成的「封建制度」(Feudalism),是天主教會在制度性上腐化的肇因之一。而人性上的腐敗現象,中外古今皆然,茲不列舉贅言。關乎教會的特殊現象有三:教士守貞(celibacy)誡律的廢弛;聖職買賣(simony);教堂或修道院的私有產業制。詳述內容,請參考本章「辭彙」的註解。
西元850至1050年,可謂是世俗利益干預並主導教會事務的時期,情況最為嚴重。910年開始設立的克魯尼(Cluny)修道院,以修道者自身的改革為宗旨,蔚為一股各地修道院的改革運動(Cluniac movement),持續約兩百年。它溢出高牆深院外的影響,是全體教會的檢討與反省,以及後續的改革。道德上的復興(moral re-generation)是它的主軸,而具體訴求的目標,在於上述的教士守貞、聖職買賣、和私有產業制。
改革的浪潮逐漸影響教會的上層,乃至於羅馬教宗。道德訴求的改革,仍未能根除世俗干預教會牧靈職務的弊病。癥結所在,乃是政治土的制度性原因──俗人授職(lay investiture)。詳情請參考 「辭彙」的註解。1058年以後,以羅馬教宗為首的改革行動,在1122年的「伏姆斯協定(Concodat ofWorrns)才得到一個妥協性的解決方案,但從此確立了俗世不得干預教會職務的原則。
這一波教會內部的改革浪潮,奠定了第十二、三世紀天主教會的盛世。
※ 征服者英王威廉一世──
法蘭西的諾曼地(Normandy)公爵於西元1066年率領諾曼人(Normans,即第九世紀來自挪威的維京人Vikings的後裔)渡海征服了英格蘭。
征服者英王威廉一世(William the Conqueror, 1066–1087)於1071年完成了對英格蘭的征服。所有英格蘭的土地都歸屬於他。他保有大約1/6的土地作為王室的領地。他將1/2的土地賜給那些諾曼的大貴族(許多貴族將他們的領地繼續分封下去)以酬謝他們的軍功。有1/4的土地原來屬於天主教會,威廉將它歸還了教會。不僅如此,主教和修道院長也從國王處得到封邑,而他們也對威廉國王履行封建義務。(註:由此,也可略窺中古時期教會的土地產業和財富)
威廉由於得到既幹練又有學養(著名的神學家)的義大利倫巴底人(Lombard)藍佛蘭克(Lanfranc)的協助,在英格蘭教會中建立了歐陸的法統,並任命他為坎特伯里(Canterbury)大主教(編者註:亦即,全英格蘭天主教會的首席主教)。但是,威廉拒絕以教宗為英格蘭的宗主,而行臣服禮的要求。因為,他認為英格蘭過去所有的國王從未承認過教宗的宗主權。所以,他只同意向羅馬教廷繳納一般的規費。而且,英格蘭教會承認新任的教宗,必先徵得英國國王的同意。未經國王同意,也不接受教宗的諭令。當1087年威廉逝世時,英格蘭君主政體,在比較上已屬相當堅強。
※天主教會在日爾曼境內的影響力──
由日爾曼國王亨利一世(919–936 A.D.)所建立的撒克遜王朝,藉教會之力,才能執行統治日耳曼的大部分工作。亨利之所以歡迎教會與王權之間的聯盟,一部分是因為主教不像伯爵那樣可以將職位傳給他們的兒子,一部分是因為主教比俗人受過較好的教育。而教會之所以歡迎聯盟,是因為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是教會安定的最佳保證。在第 十世紀,教宗承認日耳曼國王有權指派他們自己的主教。後期的撒克遜君主,將教會與修道院的田地納入其特別的保護下,使他們免於伯爵的控制,而直接隸屬於國王。國王授權主教可以在他自己的教區內自由審判(即,民事法官),而事實上,他們被授與伯爵同樣的權力。例如,在1007年,巴姆堡(Bamberg)和威茲堡(Würzburg)總教區內的主教都被授予從前屬於伯爵的一切權利。
除了擁有一個有效率的政府外,日耳曼國王又從教會方面得到大量的歲收,而國家軍隊中有四分之三是由教會土地上的佃農充當。教會也分担了大部分日耳曼東向擴展運動(Drang nach Osten)中的責任──在擊敗馬札兒人(Magyars)(955年)方面;在沿易北河與塞勒河(Saale)向斯拉夫境內的推進方面;以及在西里西亞(Silesia)方面的發展,居功厥偉。設立了新的日耳曼主教區,而以馬德堡(Magdeburg)作為中心,在易北河之東建立小教區。因此,此時教會已能將天主教加之於被征服的斯拉夫人身上。
在963年,日耳曼境內有108座修道院,大概均隸屬於國王;在1075年,修道院的數目有七百多座,幾乎所有新的修道院均隸屬於地主階級的人民。在日耳曼,一座新的修道院的創立,不僅表示創立者對宗教的虔誠,而且,也代表創立者的雄厚財力。修道院的修士開墾了修道院院鄰近新的土地,而其收入卻流入創立者之手。這些創立者不僅是教會的「擁護者」,而且也是對境內佃農操生殺大權之人。(此即是所謂的「教堂私有業主制」The proprietary church system)
因此,這些新的修道院的創立,就成了大量財富和權力的來源。為了使修道院免於皇室的控制,日耳曼貴族常常使修道院成為羅馬教宗的合法財產,因為教宗離日耳曼甚遠,不會像國王那樣時加干涉。於是,在日耳曼境內除了有所謂「皇室」教會及其主教外,還有一種大體上基於修道院的「貴族」教會(隸屬於教宗)。
反對「皇家」教會,反對「公務員」,以及反對君主政治的中央集權的趨向,這一切都導致了日耳曼貴族的反叛。在1073年,貴族在撒克遜起兵反抗皇帝亨利四世;在1075年,亨利四世撲滅了這場暴動。但是,僅僅幾週後,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和教宗之間的公開鬥爭爆發了,這又給予貴族們一個新的反叛良機。這一場公開鬥爭就是「俗人授職禮的論爭」(Lay Investiture Controversy),它持續了半個世紀之久,在日耳曼君主政治瓦解後才告結束。
※主教(bishop)職務上的雙重角色──
主教區(現通稱為diocese)是天主教會建制的基礎單位。在人人都是信徒的中古西歐社會中,主教是地區內德高望重,當然的宗教領袖。而在此時的「封建制度」(Feudalism)社會中,又因該主教區擁有大量的土地(雖各地有差異,通常,主教座堂cathedral所在 之地屬於地區的主教),他兼具土地範圍內俗世的「領主」身份,但同時又是其所屬大貴族或國王的「封臣」。而且,因人生歷練和學養豐富,頗受倚重。
由於這雙重角色的禍福相依,衍生出中古史在宗教上的牧靈與俗世政治上利害關係的種種糾結,是必須認知的制度性因素。
※查理曼大帝的「政教一體」(Charlemagne’s Theocracy)與後代之流弊──
法蘭克國王「矮子丕平」(Pepin The Short, 741–768)在與教宗史蒂芬二世(Pope Stephen II)於753年締結盟約後,即以天主教會的保護者自居。兩度出兵擊敗位於義大利北部、對羅馬教宗領地有所威脅的倫巴底(Lombards)王國,並將所征服的若干新領土贈予教宗,是謂「丕平的捐獻」。
其子查理曼(768–814)建立了一個統一的大帝國,並倣傚聖經中猶太人大衛王(King David)兼具「受傅油者」(被天主揀選為猶太選民的領袖)的角色,將教會的宗教事務視為己任。譬如,提升教士的教育水準、視察教士的勤惰、多次以武力強迫北方蠻族的撒克遜人(Saxons)皈依等。各地主教的任免,當然惟皇帝是瞻。因此,幾乎是政治和宗教一體化。
查理曼死後,縱然子孫輩分疆裂土,但依然以武力展現的方式,忠實地執行「教會保護者」的角色。
※俗世利益主導天主教會──
850至1050年期間的天主教會,從羅馬的「教宗」職務到各地的「主教」職務,以至於基層的教堂區(parish)的司鐸(priest),一般來說,無不受到俗世勢力和利益的主導,只是在程度上或有差異。究其制度上的原因,一是封建制度(Feudalism),另一則 是教堂(含修道院)的私有業主制(The proprietary church system)。
後查理曼帝國的時代,縱然一再分疆裂土,眾建而林立,各地的國王和貴族都承繼這種「保教」的傳統,亦即,派任主教的特權。有土斯有財又有權的封建制度社會,因北蠻(維京海盜)和馬扎爾人的大舉進侵的威脅,日趨於成熟發展。主教區擁有的大量土地和財富,更是各地權貴覬覦的焦點。主教任命權的濫用,和因而衍生出的各級教會職務的買賣(simony),造成教會職責的廢弛和內部的腐敗。不稱職、不學無術、以及違反「守貞」誓言的「入世教士」(secular clergy,包含主教和司鐸等神職人員),更是遭人詬病。
出自於俗世個人或家族的虔誠和奉獻,而建造教堂或修道院,本是一椿美事。但仍以私人產業(proprietary property)權利的方式繼續擁有和繼承,則衍生不少弊端。九世紀中葉,史華比地區(Swabia,約略今日的「瑞士」)的某一主教區內的230座教堂,僅有31座屬於教區所擁有,其餘均屬私人業主,其情況可見一斑。
加洛林王朝的沒落,羅馬教宗一職乃淪落於地方貴冑家族勢力的操控。867至1048年的44任教宗中,有9位死於非命。其中,雖也不乏才德出眾者,但令人羞愧和髮指者不在少數。
※「聖職買賣」(simony,或俗稱之「捐官」)──
典故出自新約聖經《宗徒大事錄》(8:9-25)。西滿(Simon)原是一名江湖術士,而後皈依受洗。某次,他看到耶穌的大宗徒伯多祿(Peter)給新的信友們覆手,因而賦給了他們聖神(Holy Spirit)的能力,遂捐獻給宗徒們銀錢,要求也把這個權柄交給他。而伯多祿斥責了他,「願你的銀錢與你一起喪亡!因為,你想天主的恩賜可用銀錢買得……」
天主教會的「神職班」(即,正式被教會「傅油」、「覆手」等禮儀而祝聖ordain的教士priest等,從此進入教會的領導階層),遂成為意圖仕途(包含俗世的)發展、樂享舒適人生坦途的不肖者所鑽營的門徑。國王及大貴族,或以政經利益著眼,或為酬庸功臣,位高權重的「主教」一職無異於政府行政的官職。「上樑不正,下樑歪」,各級「聖 職」的買賣式交易遂凌駕其宗教上設職的原意和宗旨。試舉第十世紀某一極端案例說明之。(義大利)米蘭的總主教因日爾曼皇帝的關係而被任命,公然訂立了一個購買聖職的價碼──依次級執事(subdeacons)、執事(deacons)、和司鐸(priests)職位的重要性不同,分別訂定了12、18,和24廸那(Denarii,金錢的單位)的價錢。
※教士的「守貞」(celibacy)議題──
全心全意度著奉獻(給天主的)生活的男性,願意在天主教會的架構下,在日常生活的環境中,倣傚聖經中耶穌的表率,去牧靈照顧信友們的宗教生活(包括舉行「彌撒」Mass祭獻禮、施行洗禮、懺悔、臨終傅油等的聖事,以及傳道、訓誨、諮詢、慰藉等等),經由主教的「祝聖」(ordain)禮儀,正式成為一位司鐸(priest)。他屬於天主教會的神職人員,有別於一般的信友(laymen)。他是入世型的修道人,中古史上稱之為「入世教士」(secular clergy)。
由於宗教信仰上的情操,和信友牧靈的實際需要,從初期教會開始,即鼓勵和勸勉全心奉獻者 度著獨身而 守貞潔的生 活。逐漸形 成了一個守 誡律的、團 體性的要求(discipline),非關乎道德或過犯的問題,因為男婚女嫁本就是人生的一椿美事。在漫長的教會史上,也因此對於低調不張揚的破戒者,頗為兩難。
然而,除了司鐸個人的宗教信仰熱忱的昇華之外,在執行信眾日常牧靈的親密和信任性的接觸,以及有關教會事業和產業的經營管理方面,「守貞」誡律有其在教會團體上的必要性。在第十和十一世紀「克魯尼修道院運動」(Cluniac movement)如火如荼的道德訴求,以清除教會現行弊端之時,教士守貞的誡律和聖職買賣,都被列為重點。1139年全體西方拉丁教會性質的第二次拉特朗大公會議,正式議決「教士獨身」(priest’s celibacy)的嚴規誡律。從此,在拉丁教會內被奉為圭臬,以迄於今。
東方的希臘正教和受其影響的各斯拉夫族的教會,在其歷史的演變中,則接受了「教士可結婚」的政策。但明定,具法人代表身份的主教一職,必須由未婚而守貞的教士充任。因此,東方正教的主教人選多出自其所屬的修道院。
教士獨身制的奠定,對於天主教會的影響,除了教士個人在免除家庭照顧的分心,而得以隨時隨地全心奉獻以外,對於後來的歷史發展中教會所需奮力抵抗的世俗權力干預、地方主義、和民族及國家主義的抉擇上,就有了堅定立場的堅強後盾。
※克魯尼(Cluny)修道院系統的教會體制內的改革運動──
西元910年亞奎丹的威廉公爵(Duke William of Aquitaine)將他位於布根弟地區克魯尼地方(Cluny, Burgundy)的領地捐獻給伯諾院長(Abbot Berno of Baume),以設立一所具有創新和改革氣氛的修道院(monastery)。捐獻的原始文件,至今仍在。
以恢復聖本篤(480–547)修道院準則原始的簡樸精神為號召,針對當時個別獨立的修道院紀律鬆弛和世俗干預日深的弊病,克魯尼修道院自始即強調忠於修道本意的宗旨。除了威廉公爵完全放手之外,也明訂克魯尼領地完全無私地捐獻給教會,後世子孫不得異議,並免除地方主教的管轄權(以免世俗外力干預),而直接聽命於羅馬的教宗。此外,實施修道院系統的中央集權制。分散西歐各地的分院(daughter houses),統由克魯尼總院院長巡察及監管,以免修道鬆弛,且能統一修道生活的細則。在連續五任有聖德的總院長,共計長達二百年的領導下,克魯尼修道院體系成效卓著。極盛時期,約共有三百餘所修道院遍佈西歐各地,儼然是恢復高水準宗教生活的道德標竿。影響所及,既成的修道院或自行改革,或要求克魯尼派駐以改革(改革並非易事,曾有人受邀派駐法蘭德斯地區羅伯斯Lobbes in Flanders任修道院長,因管理要求嚴厲,竟遭院內原有的修道者砍斷其雙手並挖掉雙眼的案例)。
※「俗人授職禮」的爭議(Lay Investiture Controversy)──
分散歐洲各地、各具有地域性管轄權(territorial jurisdiction)的主教區,是天主教會行政建制的基礎。在十三世紀的羅馬教廷中央集權制奠定之前,大致上是各自獨立作業的教會主體。
各蠻族入侵西歐的「黑暗時代」到第八世紀時,因「基督王國」的擴展而有所文明教化。加洛林王朝的統一大帝國,實行「政教一體」的政策。任命適才適所的地區主教,是皇帝的責任與權力,如同任命他的行政官吏一般。逐漸普遍的「封建制度」和因第九、第十世紀的另一波蠻族入侵,教會需要地方勢力的實質保護之下,更加深了這個傳統。
因此,主教(bishop)在社會上具有雙重的身份。新任的主教要舉行兩種禮儀──使某人取得主教身份(status)的宗教上的「祝聖」(consecration),和其封建上的領主(lord)授予他采邑(fief,原來屬於該主教區的土地或權力)的「授職」(investiture)。為建立封建上的臣屬關係,被授予的「封臣」(vassal)要向領主行「臣服禮」(homage), 同時宣誓「效忠」(fidelity)。後來,這兩種禮儀均由俗人(layman,非神職人員,通常是國王或大貴族)舉行授職。「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人」,教會的諸多弊端因而衍生,難以根絕。在「克魯尼」的教會改革浪潮中,終被體認出這是一個關乎政治的制度性弊 端。
克魯尼修道院的修道者出身、長期在羅馬教廷的權力核心服務的希爾布蘭(Hildebrand),於就任為教宗格列哥里七世(Gregory VII, 1073–1085)後,即展開「俗人授職」的改革,因而和日爾曼皇帝亨利四世(Henry IV, 1056–1106)展開了長期的鬥爭。
西元1122年,經過三年的談判,教宗加利斯二世(Callixtus II, 1119–1124)和日爾曼皇帝亨利五世(Henry V, 1106–1125)終於簽定「伏姆斯協定」(Concordat of Worms),妥協性地解決了這個爭議,但宗教上的大原則已然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