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法律和先知
出22:20-36;詠18:1;得前1:5C-10;瑪22:34-40
出22:20-36;詠18:1;得前1:5C-10;瑪22:34-40
今日聖道禮儀的主題是愛天主並愛近人(瑪22:37-39)。得撒洛尼人離棄偶像而「事奉永生的真天主」(得前1:9),是愛天主的一種體現;關心外僑、寡婦和窮人(出22:20-26),是愛近人的一個標記。
「師傅,法律中哪條誡命最大?」(瑪22:36)關於法利塞人所提出的向凱撒納稅之事,他們並不關心答案;而目的在於試探(瑪22:35)。「試探」一詞首次出現在耶穌受試探的故事中,在那裡魔鬼被稱作「試探者」(瑪4:1、3)。法利塞人曾四次試探耶穌:一次聯合撒杜塞人(瑪16:1),一次聯合黑落德黨人(瑪22:15-18),其餘兩次單單他們自己(瑪19:3,22:35)。他們也指控耶穌靠貝耳則步的能力驅魔(瑪12:24),他們還是首批計畫除掉耶穌的人(瑪12:14;谷3:6)。
福音中有一個令人震驚的悖論,那些稱耶穌為「師傅」的人,並不打算做祂的門徒;那些不遵守法律的人(瑪23:1-2),竟肆無忌憚地詢問法律中哪一條誡命最大;那些站在不可見的天主肖像(哥1:15)前,本應全心、全靈、全意愛祂的人,卻試探祂。因此,耶穌從包含613條誡命的整個托拉中選了兩條,均以動詞「愛」開始,向他們展示人生最重要的和他們所缺乏的是什麼:如果沒有愛,我什麼也不算(參閱格前13:1-3)
每一位法學士面臨兩個危險。首先是把愛天主與愛法律等同。「上主,我是多麼愛慕祢的法律,它是我終日默想的主題。」(詠119:97)那全心、全靈、全意研究法律的人,可能忘卻法律中最大的誡命是去愛那位法律的給予者(申6:5);法學士面臨的第二個危險是蔑視他人:「天主,我感謝祢,因為我不像其他人。」(18:11)他們認為不懂法律的普通以色列人是該詛咒的(若7:49)。
從西乃山下來的梅瑟帶著兩塊約版,一塊上面寫著和天主有關的誡命,另一塊上面寫著與人相關的誡命,但是當他看到金牛犢時,他把兩塊約版都摔碎了(出32:19)。對天主的愛和對近人的愛是無法分開的,誰若觸犯了一條,就算是全犯了(雅2:10)。那說愛天主卻惱怒弟兄的,就是說謊者(若一4:20)。此外,沒有天主的倫理觀,只能導入死亡文化,二十世紀就是一個悲哀的例子。
「上主,我的力量,我愛慕祢。」(詠18:2)宣講福音是愛天主和近人的最大體現。那愛天主的,也希望天主能被他人認識和愛慕;那愛近人的,也希望近人能經驗基督內的救恩。聖保祿宗徒跑遍地極,去宣講那位愛他並為他捨身者的福音(迦2:20);得撒洛尼人沒有私自存留福音,而是與他人分享了(得前1:7-8)。
「全部的法律和先知都系於這兩條誡命。」(瑪22:40)耶穌以祂的言語和生命,尤其藉著祂為拯救我們而死在十字架上,揭示了「二者不可分割的結合」。救贖我們的十字架(參閱若3:14-15),是祂對天父和人類的不可分割之愛的標記(若13:1;參閱聖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真理的光輝》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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