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懷仁基金會
  • 鲁汶中心
    • 魯汶南懷仁研究中心
      • 中心介紹
    • 研究出版介紹
      • 英文研究出版
      • 中文研究出版
  • 台北中心
    • 台北南懷仁研究中心
      • 中心介紹
    • 中華南懷仁文化交流協會
      • 協會介紹
    • 獎學金與培育計畫
      • 宗旨
      • 中華學苑國內助學金
      • 海外獎學金
      • 培育補助計畫
      • 南懷仁基金會申請項目暨時間表
    • 培育課程
      • 2019聖體服務員培訓
      • 2018聖體服務員培訓
      • 2017聖體服務員培訓
      • 2016聖體服務員培訓
      • 聖體服務員培訓
    • 發展計畫
      • 地方教會及社會發展計畫
    • 見證觀點
      • 見證雜誌
      • 見證出版
      • 華明出版
    • 協助合作
      • 協助合作
  • 仁義書苑
    • 魯汶仁義書苑
      • 介紹
  • 關於我們
    • 南懷仁基金會
      • 介紹
    • 南懷仁基金會
      • 歷史沿革
    • 南懷仁基金會
      • 基金會宗旨
    • 南懷仁基金會
      • 基金會計畫
    • 地方教會與教區發展計畫
      • 地方教會教區發展
  • 最新消息
  • 出版訂購
    • 中文研究出版
      • 懷仁叢書
      • 見證出版
      • 華明出版
    • 英文研究出版
  • 見證網誌
  • 學術研究
  • 贊助支持
    • 了解並支持我們的計畫
      • 贊助支持我們
TW
|
简体中文
|
English

【宗座訊息】牧者指南〈在牧靈上持守原則 在實踐中體現愛德──《宗徒的繼承人》第四章:主教在個別教會中的職務〉 喬瑟夫主教

  • 首頁
  • 見證網誌
  • 見證雜誌2012
  • 2012年05月 (Vol. 42 No.427)

見證網誌

  • 見證網誌
    • 專題
      • 《中國 吾心之重》 讀後感
      • 淺說梵二大公會議 范京生編著
      • 淺說天主教歷史-西歐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運動 范京生編著
      • 淺說天主教歷史-第二卷 范京生編著
      • 淺說天主教歷史-第一卷 范京生編著
      • 紮根了沒?
      • 移動的教會
      • 自發自傳-教友團體自發性福傳的經驗分享
      • 牧民現象-華人教會牧靈福傳的現況與挑戰
    • 華人教會
    • 學者分享
    • 福傳追憶
      • 邊疆公教社會事業
      • My Life 我的故事-常令我驚喜的生命
    • 主編的話
      • 主編的話
      • 目錄
  • 天路行腳
    • 天路行腳之台北回眸
  • 傳揚主道
    • 傳揚主道之美麗腳步
  • 主日講道
    • 2025
    • 2024
    • 2023
    • 2022
    • 2021
    • 2020
    • 2019
  • 華人觀點
    • 懷仁通訊
    • 好書推薦
    • 懷仁之驛
  • 見證雜誌2015
    • 見證雜誌簡介
    • 2015年5月 (Vol. 45 No.445)
    • 2015年3月 (Vol. 45 No.444)
    • 2015年1月 (Vol. 45 No.443)
  • 見證雜誌2014
    • 2014年11月 (Vol. 44 No.442)
    • 2014年09月 (Vol. 44 No.441)
    • 2014年07月 (Vol. 44 No.440)
    • 2014年05月 (Vol. 44 No.439)
    • 2014年03月 (Vol. 44 No.438)
    • 2014年01月 (Vol. 44 No.437)
  • 見證雜誌2013
    • 2013年11月 (Vol. 43 No.436)
    • 2013年09月 (Vol. 43 No.435)
    • 2013年07月 (Vol. 43 No.434)
    • 2013年05月 (Vol. 43 No.433)
    • 2013年03月 (Vol. 43 No.432)
    • 2013年01月 (Vol. 43 No.431)
  • 見證雜誌2012
    • 2012年11月 (Vol. 42 No.430)
    • 2012年09月 (Vol. 42 No.429)
    • 2012年07月 (Vol. 42 No.428)
    • 2012年05月 (Vol. 42 No.427)
    • 2012年03月 (Vol. 42 No.426)
    • 2012年01月 (Vol. 42 No.425)
  • 見證雜誌2011
    • 2011年11月 (Vol. 41 No.424)
    • 2011年09月 (Vol. 41 No.423)
    • 2011年08月 (Vol. 41 No.422)
    • 2011年07月 (Vol. 41 No.421)
    • 2011年06月 (Vol. 41 No.420)
    • 2011年05月 (Vol. 41 No.419)
    • 2011年04月 (Vol. 41 No.418)
    • 2011年03月 (Vol. 41 No.417)
    • 2011年01月 (Vol. 41 No.416)
  • 見證雜誌2010
    • 2010年12月(Vol. 41 No.415)
    • 2010年11月(Vol. 41 No.414)
    • 2010年10月(Vol. 41 No.413)
    • 2010年09月(Vol. 41 No.412)
    • 2010年08月(Vol. 41 No.411)
    • 2010年07月(Vol. 41 No.410)
    • 2010年06月(Vol. 41 No.409)
    • 2010年05月(Vol. 41 No.408)
    • 2010年04月(Vol. 41 No.407)
    • 2010年03月(Vol. 41 No.406)
    • 2010年01月(Vol. 41 No.405)
  • 見證雜誌2009
    • 2009年12月(Vol. 40 No.404)
    • 2009年11月(Vol. 40 No.403)
    • 2009年10月(Vol. 40 No.402)
    • 2009年9月(Vol. 40 No.401)
    • 2009年8月(Vol. 40 No.400)
    • 2009年7月(Vol. 39 No.399)
    • 2009年6月(Vol. 39 No.398)
    • 2009年5月(Vol. 39 No.397)
    • 2009年4月(Vol. 39 No.396)
    • 2009年3月(Vol. 39 No.395)
    • 2009年1月(Vol. 39 No.394)
  • 見證雜誌2008
    • 2008年12月(Vol. 39 No.393)
    • 2008年11月(Vol. 39 No.392)
    • 2008年10月(Vol. 39 No.391)
    • 2008年9月(Vol. 39 No.390)
    • 2008年8月(Vol. 38 No.389)
    • 2008年7月(Vol. 38 No.388)
    • 2008年6月(Vol. 38 No.387)
    • 2008年5月(Vol. 38 No.386)
    • 2008年4月(Vol. 38 No.385)
    • 2008年3月(Vol. 38 No.384)
    • 2008年1月(Vol. 38 No.383)
  • 見證雜誌2007
    • 2007年12月(Vol. 38 No.382)
    • 2007年11月(Vol. 38 No.381)
    • 2007年10月(Vol. 38 No.380)
    • 2007年9月(Vol. 38 No.379)
    • 2007年8月(Vol. 37 No.378)
    • 2007年7月(Vol. 37 No.377)
    • 2007年6月(Vol. 37 No.376)
    • 2007年5月(Vol. 37 No.375)
    • 2007年4月(Vol. 37 No.374)
    • 2007年3月(Vol. 37 No.373)
    • 2007年2月(Vol. 37 No.372)
    • 2007年1月(Vol. 37 No.371)
  • 見證雜誌2006
    • 2006年12月(Vol. 37 No.370)
    • 2006年11月(Vol. 37 No.369)
    • 2006年10月(Vol. 37 No.368)
    • 2006年9月(Vol. 37 No.367)
    • 2006年8月(Vol. 36 No.366)
    • 2006年7月(Vol. 36 No.365)
    • 2006年6月(Vol. 36 No.364)
    • 2006年5月(Vol. 36 No.363)
    • 2006年4月(Vol. 36 No.362)
    • 2006年3月(Vol. 36 No.361)
    • 2006年2月(Vol. 36 No.360)
    • 2006年1月(Vol. 36 No.359)
  • 見證出版品
  • 華明出版品
喬瑟夫主教
 
 
  一位被天主揀選和信友所擁戴而祝聖的主教,他必須:「盡監督之職,不是出於不得已,而是出於甘心,隨天主的聖意;也不是出於貪卑鄙的利益,而是出於情願;不是做托你們照管者的主宰,而是做群羊的模範。」(伯前五2~3)
 
  這是聖伯多祿宗徒之長,對未來繼承宗徒工作的教會團體監督者主教,明確指出的方向和目標:職位就是示範,權力就是服務。也只有這樣,他才能完成自己的牧職使命,並相稱地領受那不朽的榮冠。
 
主教的牧靈與管理
 
  主教是地方教會團體的中心和領導者,在管理和牧靈上,必須始終堅持工作與生活相協調的原則。
 
  首先,他必須始終牢記自己是在天主聖三內被祝聖為主教、因天主聖三之名管理天主的子民、在管理中施行天主的恩寵和履行天主的旨意。
 
  其次,他必須始終牢記自己是信仰的導師,真理生活的見證者。不僅要為教會團體指出生活的原則,也要為社會指明良知的方向,為人類福祉利益作見證。
 
  其三,他必須始終牢記自己是在「有形的統一中心和基礎」(註)下行事。不僅要促進信仰、愛德和紀律的合一,更要使地方教會與普世教會的利益相一致。
 
  其四,他必須始終牢記自己不是孤單一人,而是為教會團體所有人而存在的。因此,務必鼓勵信友們一起參與教會的同一使命,不僅努力履行好自己的職責,更要對教會中擔任不同職務的每一位同仁,樂意且合理地予以分配與合作。
 
  其五,他必須始終牢記自己雖然有職務恩寵,但不一定非要事事都自己來做。相反地,應該尊重並發揮他人正當的才華和智慧,並給予合理的職務與權力,這樣更好展開牧靈的工作。
 
  其六,他必須始終牢記在尊重和發現他人才華的同時,要堅持適才適用的原則,在教會利益和超性聖德的標準下,委任和分配工作與職務,這樣以最恰當有效的方法來善用他人的才華和智慧。
 
  最後,他必須始終牢記自己在所有事情上,應遵守正義和守法的原則。所有人的權力都是為了教會的益處,而非為了個人。所以,人人必須在正義面前履行自己的職務,發揮自己的才華和智慧。
 
主教的權力
 
  主教是地方教會的合一與中心、教義的導師、聖禮的司祭、治理的職員,並用神聖的權力管理教區。所以,他應牢記自己管理的是信仰團體,需要依靠天主恩寵和聖言來滋養。
 
  地方教會是由多種聖召和牧職組成,需要多層次、多方位、多管道的合作,才能形成一個愛的信仰團體,在天主的神恩和聖愛中完成各自的職責和使命,共同為天主的救恩作見證,建設好天主子民的友愛團體。
 
  教區主教當然可以依法委派他人擔任牧靈工作和相關職務,這既是法律所賦予的權力,更是被基督派遣的使命。所以,主教必須正確運用自己所擁有的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這些權力的最終目標就是為了牧靈工作,為此主教必須根據自己的知識和智慧來平衡面對的事情,在一切事上都要作出謹慎的判斷和決定,既要達到超性的利益,又要關注和服務於教會的公共整體利益。
 
  主教不僅是地方教會的父親和首領,且是在基督內的一個兄弟,也是基督信徒團體中的一員。他不僅要在法律上行事,更要在正義的原則下制定守則。除了自己的自主權之外,還必須尊重他人的權益,謹慎地履行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的職務,並遵守履行這些職務相應的標準和原則。
 
  根據地方教會的實際情況,主教可以委任副主教和主教代表、來協助自己的牧靈工作;甚至可以請求教宗委任助理主教或輔理主教,來共同運作教區的牧靈和管理工作。但這種委任與請求必須謹慎思考,更要為了整體教會的利益而作出正確選擇和決定。
 
主教與司鐸們
 
  在此同時,主教還必須與教區整個司鐸團保持良性的互動。對教區司鐸而言,主教不僅是領導者,也是父親和兄長,更是親密的朋友。為此,主教必須關心和愛護每一位司鐸,熟悉他們的性格、智慧、抱負、靈修生活的深度、健康狀況…等等。同時,他必須瞭解和安排好司鐸們在精神和物質生活上的需要。
 
  司鐸是主教聖秩最主要的、不可替代的同工,是被賦予與主教所擁有的、獨一無二的公務司祭職的合作者,更是與主教組成了完成宗徒使命的聖職人員。
 
  主教一方面根據司鐸的才華和智慧,委派其擔任教區內的工作,另方面積極鼓勵司鐸度共同靈修的信仰生活,體現團隊精神,形成以主教為中心的「聖職之家」;無論年長、還是年輕的司鐸都融洽生活在一起,共同度圓滿的鐸職生活。這樣,主教既保持關心司鐸們的生活,也更能激勵司鐸們度獨身奉獻和服務教會的信仰實踐。
 
主教應重視各界的培育
 
  司鐸均來自修院的培育,因此主教應將修院的培育工作視為首要。修院的修生則是他最應細心關注的牧靈照顧對象,無論大小修院都要認真積極地予以關照和管理。
 
  主教除了是教區修院的主要負責人和管理者,更要選用一些有教育經驗、扎實的教義知識、熱情的牧靈經驗、以及特殊教育才華的司鐸和信友,共同組成修院培育團隊,提供司鐸候選人一個人文、靈修、文化和牧靈方面都扎實的培育,使他們在人格、靈修、教義知識、牧靈熱忱和傳教幅度上,日趨完善和成熟。
 
  在此基礎上,主教也要注重培育終身執事,無論是已婚、或是終身獨身的執事,根據教會的原則給予嚴格培育和陶成。至於在教區內服務,度獻身生活或使徒生活團體的人員也要關心和引導,要瞭解和尊重他們的生活習慣,鼓勵他們善度福音生活,並配合教區的各項牧靈工作,共同建設與發展教區牧靈福傳事業。
 
  此外,更要發揮平信徒的積極性和福傳的機動性。教會教導並倡議每一位基督徒都有成聖的召叫,積極鼓勵他們參與使徒的傳教使命。雖然平信徒在世界中擁有俗世特徵和俗世職業,但在天主奇妙的安排下,通過靈修、教義、人文價值和人品道德的培育,他們可以在俗世生活中彰顯天主的榮耀,配合教會神職人員進行各項福傳事業,促進世界的和平、社會的正義,建設和發展天主的教會。
 
  宗徒繼承人─主教必須始終牢記自己的神聖使命,恪盡己職。他是宗徒的繼承者,更是宗徒的光揚者。他不僅要持守教會的原則,更要履行好自己的職責。他不僅當好信友團體的牧者,更要成為天主子民成聖的帶頭人。為此,主教必須在牧靈上持守原則,在實踐中體現愛德,真正成為信友們與主基督相知、相愛、相融、相偕的典型楷模。 
 
註:參閱梵蒂岡大公會議,《教會憲章》第23條。
 
回上層
聯絡電話:(02)2314-9631
Fax傳真  : (02)2311-9794
聯絡地址:
臺北復興橋郵局第8-121號信箱
電子信箱:
vftaipei@seed.net.tw
活動項目
獎學金
培育方案
教區發展計畫
社會發展計畫
研究與出版
協會活動
見證觀點
見證網誌
華人觀點
見證雜誌
協助合作
如何幫助我們
贊助服務方案
捐款
出版訂購
訂購出版物
好書推薦
 
電子報
訂閱 退訂
Designed by 米洛網頁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