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世強
「我在監裡,你們來探望了我。」(瑪廿五36)
近日以來,身繫多起司法案件並入監服刑數年的台灣前總統陳水扁,再度因身體健康疑似亮起紅燈,而在朝野掀起一波應否「保外醫治」的熱烈爭論。
事實上,從總統任內開始,圍繞在陳水扁周遭的各種法律和政治爭議,像有沒有貪污?該不該被關?能不能用桌子吃飯和寫字?要不要軟禁、保外醫治或特赦?始終沸沸揚揚吸引高度矚目,儼然形成一種特殊的「陳水扁問題」。
儘管經過幾年的疲勞轟炸,很多人可能早已厭倦,但作為一位天主教徒,卻不能輕忽在「陳水扁問題」背後所透露出的訊息,特別是關於台灣整體獄政體制的嚴肅反省。
循此思考,本文認為,美國天主教主教團在2000年針對美國刑事司法體系提出的一份著名聲明(Statement)《責任、遷善和修復:天主教對於犯罪及刑事司法的觀點》(Responsibility, Rehabilitation and Restoration: A Catholic Perspective on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可作為我們反省的重要依據。
這份聲明根據天主教社會訓導的精神清楚指出:
一、作為天主的子女,任何人的人性尊嚴都必須被捍衛(無分受刑人或受害人),且應享有人性尊嚴而非以良善行為作為前提;
二、懲罰並非刑罰目的,報復只會激起受刑人的仇恨。刑罰旨在維護與保衛公共利益,讓受刑人認識並學習承擔社會責任,修復受刑人與受害人的傷痕;
三、強化家庭與社會聯繫有助於消弭犯罪,也有助於受刑人回歸社會。隔離家庭與社會聯繫,也許便利於監禁施行,但卻會增加回歸社會的難度;
四、犯罪並非單純的個人問題,根除犯罪環境根源需要整體社會成員共同攜手,教會也可以從基層扮演重要推手。
《責任、遷善和修復:天主教對於犯罪及刑事司法的觀點》並非為特定個人量身訂作的「特權」標準,而係天主教會基於天主教社會訓導精神,針對整體犯罪和刑事司法問題提出的普遍性標準,從中不僅可以窺見晚近天主教會對於「監獄人權」的基本立場,形塑未來整體獄政改革的藍圖,也可以從以下三個面向,讓我們重新思考「陳水扁問題」背後的重要意義:
第一,我們應該關注「人權」而非「特權」:任何人皆應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的對待,陳水扁自然也不例外。受刑人雖因違反社會規範而受到監禁,卻不代表必須受到虐待或歧視;此外,當我們關心陳水扁個人待遇問題時,也應重視全體受刑人是否已獲人性尊嚴的對待,包括:飲食、衣著、安全、醫療、教育與合宜勞動等等。
就此而言,今日台灣整體獄政體制和現況,無論在軟體或硬體方面,似乎仍然存在極大的改善空間,特別是當我們拿台灣監獄的現況相較於挪威著名的「哈爾登監獄」(Halden fengsel)之後,[1]絕對會有一種「天壤之別」之感!
更重要的是,對於很多台灣人民或司法人員來說,雖然他們都會高談監禁的改造與教化功能,但其實仍多囿於違背人性尊嚴的落伍觀念,認為監禁只是一種報復和懲罰的工具。[2]
第二,「人性尊嚴」考量優於「政治和司法判斷」之上:不可諱言地,今天台灣社會對於「陳水扁問題」的立場非常分歧,有人認為陳水扁受到政治和司法迫害,應該為他爭取公平審判並洗刷政治冤屈;但也有人認為陳水扁根本尚未為其犯罪付出足夠的司法代價,也始終迴避面對並承擔政治責任;但我們必須注意的是,儘管追究政治和司法責任非常重要,但卻不是能否享有「人性尊嚴」對待的「前提」。
換句話說,一位受刑人即便十惡不赦且毫無悔意,或尚未釐清政治與司法責任,也必須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的對待。因此,縱然陳水扁迄今仍有許多政治與司法責任尚待釐清,依然有權接受符合「人性尊嚴」的對待。
第三,關注獄政功能的健全及參與:《責任、遷善和修復:天主教對於犯罪及刑事司法的觀點》非僅關注「人性尊嚴」,更重視獄政功能的改造及健全化,強調社會參與及犯罪根治的重要性;然而,自從把陳水扁關起來之後,獄方有無認真關注他的家庭和社會聯繫需求?考量他將來回歸社會的適應力?透過教化讓他學習並承擔社會責任?
嚴格來說,假定今天陳水扁真的關出毛病,這是不是失常獄政之下的產物呢?如果連身為前總統的陳水扁都必須落此下場,其他沒有身分地位的受刑人,又會遭遇什麼樣的待遇呢?但令人遺憾的是,今天「陳水扁問題」雖然引發各界關注,但大家的焦點卻似乎只聚焦於陳水扁個人,並未喚起對於整體台灣獄政問題的嚴肅討論。
根據以上準據,本文主張,儘管我們反對以「醫療人權」為名混淆「政治和司法責任」追究的政治操作,但基於「人性尊嚴」的考量,陳水扁不僅應該享有「保外醫治」(Release on Bail for Medical Treatment)的待遇,也應該全面檢討「保外醫治」制度能否給予受刑人足夠的醫療照顧;即使部分論者認為,「保外醫治」就是國外的「醫療假釋」(Medical Parole)或「保外就醫」(Compassionate Release),輕易適用「保外醫治」等於變相釋放陳水扁;[3]但本文並不認同此種論點,因為台灣根本沒有類似國外的「醫療假釋」制度,[4]台灣的「保外醫治」不僅必須以具保作為前提,醫治期間也不能計算刑期,因此「保外醫治」不等於為陳水扁輕開出獄後門。[5]
但針對論者提出的「軟禁」與「特赦」主張,[6]本文則傾向抱持反對的立場。首先,針對「軟禁」來說,由於「軟禁」並無法律依據,完全跳脫「監獄行刑法」規範,不僅恐將流於「特權」之譏,也無法公平兼顧整體監獄「人權」;其次,針對「特赦」而言,「特赦」固屬總統特權,[7]係指總統可以免除執行特定已受確定判決刑事罪犯之刑罰,[8]但卻不表示總統可以恣意運用此一特權。
本文反對目前施行「特赦」的理由有二:
就法律層面而言,「特赦」必須以判決確定為前提,陳水扁涉及的各項司法案件並未全數判決確定。倘若針對已受確定判決之案件逕行「特赦」,也可能會產生一個問題,就是身為主嫌的陳水扁都已獲得「特赦」,那麼,同案其他判刑人員是否也需要一併「特赦」?
就政治層面而言,儘管很多論者主張,下令「特赦」陳水扁可以促進「藍綠和解」,但「特赦」之後藍綠便能和解嗎?藍綠和解就能為台灣人民帶來幸福嗎? 今天「陳水扁問題」成為台灣政壇揮之不去的夢魘,不正是藍綠長年惡鬥的結果嗎?為什麼我們人民必須為藍綠政客惡鬥收拾爛攤子?為藍綠和解犧牲是非判斷的標準?
「特赦」固然屬於政治判斷的範疇,但天主教的訓導清楚告訴我們,任何政治決策都不能背離「公共利益」(不是政黨利益或個人計算);然而,在目前的情況中,本文還沒有看到「特赦」陳水扁背後真正的「公共利益」考量。
我們不能忘記,前教宗若望保祿二世(John Paul II)在2002年「世界和平日」(World Day of Peace)訊息(Message)中所提到的著名觀點:「沒有寬恕,就沒有正義。沒有正義,就沒有和平。」教宗告誡我們,正義與寬恕並非對立的概念,寬恕不等於反對正義,也不等於漠視糾正錯誤的需求,而是正義的完善,帶來真正的秩序穩定,從人心徹底根除傷害與衝突因子。
寬恕是一種個人選擇,需要勇氣對抗仇恨與邪惡的天性,必須先在心中根植才能化為現實,讓加害人與受害人脫離罪惡與仇恨的陰霾。
在此意義之下,本文認為,如果我們真的希望在「陳水扁問題」上得到真正的和解,不是一昧漠視糾正錯誤的需求(例如:隨便尋找理由為陳水扁尋求特權開脫),而是必須在兼顧追究司法與政治責任的正義要求之下(因為如果陳水扁根本沒有司法與政治責任,也就沒有寬恕的問題),讓台灣人民與陳水扁一起學習放下仇恨並相互寬恕。
(本文僅為個人觀點,不代表教會與本雜誌之立場)
[1] 挪威的「哈爾登監獄」被譽為是歐洲最現代化、最尊重人性尊嚴的監獄,牢房內部舒適優雅,配有電視、冰箱、窗戶、傢俱、共用廚房與客廳,還有運動、醫療設施,以及各種學習課程。有半數的監獄警衛是女性,沒有武裝配備,並定期透過受刑人問卷調查改善品質;官方網址:http://www.haldenfengsel.no/portal/
[2] 例如:儘管聯合國已經正式向世界各國建議,應該立即停止或減少「獨居監禁」(Solitary Confinement),因為「獨居監禁」的封閉空間不僅可能危害受刑人身心發展,也會降低未來受刑人回歸社會的適應力;但台灣現行「監獄行刑法」第14條至16條卻規定,任何受刑人一入監,不論年齡或身心狀況,就必須先獨居監禁,科處刑罰較重者還必須「優先」予以獨居監禁!
[3] 陳思豪(2012/08/27),〈馬英九:保外就醫就是醫療假釋,等於就是放了〉,《今日新聞網》,
[4] 林修卉(2012/08/30),〈保外就醫=假釋?李應元諷馬:哈佛法學博士犯下專業錯誤〉《今日新聞網》,網址http://www.nownews.com/2012/08/30/91-2850008.htm
[5] 「假釋」(Parole)係為鼓勵獄中受刑人改過遷善設立的提早畢業制度,允其於刑期未執行完畢前有條件出獄服刑,並待刑期結束後恢復公民權利(「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至於,國外的「保外就醫」或「醫療假釋」制度則被視為一種特殊的假釋制度,因其假釋標準並非取決於受刑人服刑表現,而係醫療和人道考量;根據「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本文認為,儘管名詞相近容易混淆,但台灣的「保外醫治」制度,不僅以具保為前提,「保外醫治」期間也不算入刑期(除非移送病監或醫院),因此不同於「假釋」(因此「監獄行刑法」也未將「保外醫治」列入假釋部分),也有別於國外的「保外就醫」或「醫療假釋」制度。
[6] 林楠森(2012/05/15)〈星雲法師籲寬待陳水扁及赦免林毅夫〉,《BBC中文網》,網址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chinese_news/2012/05/120515_tw_xingyun_appearling.shtml;周曉婷(2012/04/10),〈「一邊一國」:要求赦扁非乞憐〉,《中時電子報》,網址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101/112012041000120.html
[7]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規定,「特赦」屬於總統赦免權的一部分。
[8] 根據「赦免法」第3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