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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疆公教社會事業 王守禮主教 著 傅明淵 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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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土地

 
一、移民墾殖
 
  傳教士初到邊疆,看到該地的第一要務(現在仍屬當務之急),就是移民墾殖。那時這塊無邊的草原,平均每方公里僅有居民2人,這當然是中國內地過剩的農民,大好的收容所了。

  根據民國27年南京出版的統計表所載:黃河流域,河北、河南、山東三省,共計灌地459,000方里,但人民承種的土地,只有42.7%,而墾種地區,1方里內,卻有著469個居民。我們試把這個分布數字與比國作一比較:比國是個工業國家,人民務農的僅佔8%,但在1方公里的開墾土地上,只有400居民,由此可見,華北各地居民的過剩,實已達極點。如果遇到雨潦天旱,災害便要不堪設想。

  移民殖邊運動,原是很久就有的,但是事屬初倡,成效未見大著。按歷史考據,1689年尼布楚條約以後,內蒙整個地區劃入中國版圖,漢民在18世紀中葉開始由古北口、喜峰口向關外蒙古地區遷移,1778年的時候,由於內蒙王公不斷的興兵倡亂,政府為了便於統治起見,於是將察哈爾南部,劃入河北省,將綏遠一部劃入山西省。由此時起,張家口、得勝口、殺虎口、又成了移民的新孔道,當時清廷還是嚴禁人民向關外遷移,常常以死刑制止婦女出關,至1876年,此項禁令取消,移民這才暢行無阻。日俄戰爭後,政府為充實國防,始鼓勵人民向邊陲移殖,迨至民國成立,更制訂了對遷居關外民眾優待辦法。

  直到現在,我們估計民眾向北遷移進展的程度,大約每年為6華里至9華里。他們的遷移,是看土壤好壞,秋收豐歉,以及地方治安如何而定的;譬如察哈爾西灣子,1645年,便有漢人遷來;綏遠何家囫圇,也可以找到1740年漢民到達的蹤跡。至於漢族遷入河套,則是為時較晚的事。

  當時漢族遷往關外,也很艱辛,要受許多方面的限制,有時還會遭受到生命的危險,例如1862年,陜北回民作亂,邊疆漢人被屠殺的就不在少數。
 

  民國10年,平綏鐵路通車,內地民眾遷出口外者,更形便利,同時政府也獎勵移民,又設立新農村和墾務局,並且還派部隊屯墾,於是移民殖邊,大見發展。

  80年前,關外移民,尚在初期,當時只有長城附近的幾段土地,為漢民墾種,這些土地,原為滿清戌邊軍隊的封田,舊有一種「山主」名稱,即是指這類地主的,「山主」招徠漢族佃戶,只要他們能照議定的數額繳納田租,便可以無限期承種。

  如果旗民願意收回原地,每畝該出500制錢,當作開荒費,旗民是不能絕賣土地的,因為地權屬於皇帝,他們只有享受的權利。但嗣後有所謂「放丈」者,也不過就是這種地土由皇室所有變為人民所有而已。

  另有漢族商人,與蒙人交易,蒙人將祖遺荒地,永遠租給商人承種,且有昭廟喇嘛,招徠漢族農民,開種該昭廟所有地土。

  蒙民以畜牧為主,不事耕種,因此政府設墾務局,准許漢人估價購地,自行開墾,但是丈放地土,弊出多端,富商財閥,將肥沃的土地盡量收買,而一般貧苦農民,仍有無地可種者。且移來的農民,多因內地祖遺田產,不足贍養,他們遷徙到塞外來,原為尋找出路的,他們絕無發財的企圖,1865年,傳教士到達內蒙時,正是這一般貧苦人民遷移的時期。

  教士們看到這一批農民遷徙過來本為求生,但偏偏遭遇到了絕大的阻難,他們到了這一片荒涼的地區,缺乏一切應用物品,川資都耗盡了,並無棲身的處所,單衣薄裳,怎麼能抵禦邊塞的嚴寒?來此原為種地謀生,可是牲畜無著,自己更沒有種地的經驗,所以情景十分的可憐。而且,這些遷來的民眾,大多是因為內地遭遇了荒年,不得已才背井離鄉,來此內蒙草原,但到此一貧如洗的地步,縱能工作,亦難免不受大地主壓榨,更難免疾病和嚴寒的摧殘,事實上由於飢寒交迫而喪生者為數甚夥。即使有的僥倖生存,也被大地主們當牛馬驅使,因此終歲所得,最多也只是勉強能贍養一個數口之家。

  于定湖先生(譯音)是提倡開發西北的一位前輩,他曾發表過一段正確的評論:「移民墾殖,若要得到實在的成效,就應當有一種組織,一種計劃,同時還要有一筆鋸款,作為移民開墾的基金。西北塞外,每年僅有一次收穫,冬季到達內地來的難民是沒有辦法的,因此必須供給他們食糧,而第二年春耕的季節,還應當給與他籽種,以及應用的農器。」

  但在于先生考察西北,七十餘年前,傳教士在內蒙地區的工作,已經是如于先生所建議的了。當時滿清政府對口外移民,是採不聞不問的態度的。至於其他事業,也早已有天主教教士在進行著。

  教士們一致主張,為使由各方遷來的農民,得到安定的生活,有三個重要條件:(一)揀選堪種的土地;(二)組織農村;(三)確保地方的治安。教士們依照了這三個大要點,共同努力,天時、地理、人事雖有變遷,然而各地的移民墾殖,都得到了相當成功。

  在蒙古草原的天主教教士的一貫主張,便是要使一般農民,都能耕者有其田,並使他們能早日經濟獨立,因為大地主,大都是只顧本身利益,絕不注意佃戶們的生活的。至於殖民的事業的發展,那更不要想大地主們會有什麼關懷。

  張蔭棠先生在他所著的《開發西北》一書裡,明白指出大地主剝奪農民的事實,這類現象,直到民國20年,還是司空見慣的事。

  張先生說:一般富有的地主,招集很多的農戶,開荒種地,固是事實,然而據我所見的那種辦法,在開發西北上,根本就沒有功效,因為地主們絕不似內地農民,會設法改善土壤。農戶的籽種、食糧及耕牛,誠然也有由地主供給的,但秋收之後,地主卻要分去七成。此外還要向農戶索還所借的籽種和所有的草稭,事實上所謂地主,乃是在一個都市裡住著的,有的地主,連他的地土都沒有看過。

  還有一些小地主們,地土果然是由自力耕種,但他門只是春季來耕,秋收之後,便又返歸關內老家(山西、陜西、甘肅)去了。由此看來,為使西北真正開發,為使由關內遷來的窮苦農民,得到豐衣足食,就應該注意下列兩點:

  (一)設法使遷來的農民,自耕自食,脫離大地主的支配、壓榨和剝削。

  (二)設法使農民有安定的住所,立戶永居而不春來秋去作所謂「跑牛犋的佃戶」,只將一年所得,供給關內老家的生活補助。

  但要完成張蔭棠先生的計畫,首先就該配給農民以耕地,因此在1900年以前,教堂購置了不少荒地,供給農民開墾承種,不過教堂買到的土地數量雖確很多,卻並非都能承種。蒙古荒原,本來不值錢,因此普通買地,亦不以畝計算,而是以山脊水溝為界。當然內中就有許多貧瘠的沙灘和河漕山丘了。在民國19年的時候購置荒地,普通每畝給價一元,我們可以想到前此五十年的土地,是多麼的便宜,蒙古地面遼闊,也是地價低廉的一個原因,張蔭棠先生根據多方調查,計算綏遠、察哈爾兩省,未開荒原,有二萬三千三百萬畝,這個數字幾佔滿了整個算盤的位子。此外,又還有六百萬畝已開或正在開墾,以及三百萬畝留作牧場的土地,因此蒙古草原的價值,當然不能與關內土地相提並論。

  茲將天主教教會在內蒙所有的地土列表如下: 
 
教區 購置年 地址 數量
熱河教區 1875 哈拉戶少燒 15頃
  1890 山灣子 40頃
察哈爾教區 1888 平定堡 150頃
  1869 南壕塹 102頃
集寧教區 1885 香火地 150頃
  1896 玫瑰營 600頃
綏遠教區 1880 二十四頃地 100頃
  1888 小淖 360頃
河套 1888 三盛公 60頃
  1895 大發公 50頃
三邊 1890 小橋畔 50頃
  1895 大羊灣 100頃
 
  上列地土乃是天主教教會的產業,絕不屬於任何國籍的私人,表上開列的,是原置畝數,現在已有一大部分,歸種地的農民了,即使教會承種,土地權仍然是歸國有的,絕不是一種變相的租借地。且地畝由國民承種,收穫亦由國民享用,縱然教會出錢買地,有時也分幾分收穫,但教會收入,都是悉數用作地方文化慈善事業的經費,智者對此當無非議。

  總之,蒙古區域內,天主教會原有的土地,不論是來自價購,或由人民奉贈,或由庚子賠款領得,但最後蒙受地土利益者,仍為中國的人民。

  首先提倡移民開荒的,是一位天主教主教巴耆賢,他初到中國,就主張開墾蒙古草原,讓移來的農民承種,建設新農村。首倡之初,遭遇過不少的困難,但巴主教以堅忍不拔的毅力,苦心經營,他在逝世以前,終於能夠親眼見到新農村的成立。巴主教是在察哈爾張北縣南壕塹逝世的,時為光緒二十二年(1896)。

  清庚子年後,口外移民,日益增多,教堂於是將新得的土地,盡量分配給農民開墾,這些新得的土地,有不少是蒙古王公租與教堂的荒地,漢人由蒙民手裡買來,自己無力開闢而轉賣給教堂的土地亦很多,此外還有信教的民眾,為了請教士居住在他們的新村,自願捐獻給教堂的:例如光緒二十九年(1903),集寧平地泉;光緒三十二年(1906),察哈爾省高山莊、乞塔素、大囫圇、公會;宣統元年(1909),餉馬溝、白旗等村都捐獻土地給教會,並且按地方成規,書有契紙。由蒙方獲得的土地,亦經地方官驗印存案:例如光緒二十九年(1903),察哈爾省千金堡教堂,買到蒙古地500頃,二年後,杭錦旗又將河套一塊荒灘,讓與教堂;光緒三十三年(1907),鄂托克王售與陜北三邊白泥井天主堂荒地數百頃,光緒三十四年(1908),熱河巴林王爺,售與教堂荒地100頃,民國十二年,東土默特旗,售與赤峰教堂50頃。

  不過開墾荒原,本非易事,教會已有的土地,就是到了今天,還未開墾的仍然有很多。而且農戶們種地數年,薄具資產,自置土地者,為數亦屬不少,因此,此後教會購置土地的事就漸漸地少了起來。

  庚子拳匪之亂,教堂所受到的損後,確實是很鉅大的,事息後,舉凡建築以及一切設施的恢復,在在都需要龐大的款額,但教會仍然預備了好些錢購買土地,分給農戶承種,且資助開墾,並沒有忘記那一批一批的劫後人民,希望他們早安居樂業。這也是宗教博愛濟眾的一貫精神。(參見下圖)


 
  無論土地是以什麼方式得來,有一件事實是不能否認的,那就是這些以前未經耕種,荒無人煙的地方,已變為有價值的了;賴天主教會的發動和不斷的努力,那些土地已能供給善良人民的需要。從開始時,全部收入即用於人民的社會需要,而人民也向政府盡了納稅的責任。
 
  如果現在情形改變,對於這些土地的所有權和管理權,要重新作法律上調整的話,對於以上的事實是不可不加以重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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