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淑玲
作者為輔仁大學宗教學碩士
1996年9月12日,在臺北市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內,一位5歲謝姓女童遭到姦殺身亡。當時正在服役的20歲青年江國慶,被懷疑涉案之後,1年內執行槍決。
15年後,今年(2011)1月底,相關涉案人許榮洲坦承犯下該案,5月中,新聞報導追訴相關單位的責任。至此,江國慶案是為台灣軍法冤案,並且在審理過程中使用非法刑求逼供,導致冤枉判死確定。
歷史的經驗是否教導人類成長?下一個冤死者將是何人?事實上,死刑,乃是以非正義還報不義。而江國慶的無辜受死,更足以證明暴力手段不可能得到真理,以非法刑求所得的結果作為執行法律的依據,是多麼粗糙與野蠻。生命傾向於自我保存,有什麼理由、又有誰能剝奪他人的生存權?
本文除了一些社會現象的描述之外,同時收集相關資料作為反省的基礎,最後,重申對他人生命的盡力維護,是我們無法推諉的倫理責任。
一般而言,支持死刑者的合理化原因,大概可歸納為:將他者妖魔化、確認違背社會秩序、預防犯罪、需要完全隔離並剝奪參與社會的資格,以及,對被害人的公平正義等5種(請參閱:李佳玟,〈論死刑在台灣社會的象徵意義〉,2004)。
然而,更多的事實顯示,死刑的存在對於犯罪率的下降並沒有影響,甚至,以死刑來嚇阻犯罪是一種對嚴刑峻法的迷信,這樣的主張已經被提出來並獲得支持,也就是以殺不能止殺,而將嫌疑犯妖魔化,更違反了在證據不足之前,都應假定人是無辜的這個信念。
值得進一步思考的是,堅持死刑存在的理由,恰恰與台灣近十年來各階段學校積極推動的生命教育與自殺防制的精神背道而馳。到底死刑這個不可逆的極致刑罰,對殺人者奪取其生存權的依據是什麼?
耶穌會詹德隆神父清楚指出,檢視死刑存在的理由會發現「報復」是主要的一環(盧俊義〈死刑:報復或是正義?〉人籟,January,2009)。而且,犯罪者,特別是社會邊緣的犯罪者,其殺人動機往往與在社會結構中受到歧視和剝奪有關(安田好弘,〈凝視柔弱悲哀的人性深淵〉,2011,6月,輔大國際研討會),這部分原因總在社會正義當中被忽略。
一方面,我們推動生命教育,主張珍惜生命、呼籲不要隨便放棄生命、對生命要懷抱熱切期待;但是,另一方面,我們主張罪犯是罪大惡極、是已無教化可能的妖魔,需要誅殺之以慰死者。這其間的矛盾與衝突,以及,對可能誤判的無法補償,在冠冕堂皇的正義之詞下,往往被忽略。
沒有生命不是傾向行善避惡、趨樂避苦。思想家柏克(Edmund Burke,1729~97)提出「自我保存」(self-preservation),認為將他人的生存危險變成感同身受的對象,才有產生「壯美」的可能。此保存原則是自我中心的超越,它擴展了個體我而走向他者,也就是如果我們願望自己的生命得以保存延續,那麼,同理,對待他人的生命也有「不應傷害他人」、「不可殺人」的道德規範。
另一位學者列維納斯(Emmanuel Levinas,1906~1995)提出「他者的面容」向我們發出的倫理籲求:「不可殺」。他者是自我存在的根基。自我有著對他者的絕對責任,在他者的臨近中,藉由回應他者的召喚而成為一個責任的主體。
不可否認,長期累積的錯誤選擇與行為,將造成價值的模糊與良心的粗糙,在罪的氛圍之中,良心的呼聲逐漸微弱得不復聽見,但是,如果,生命的給予者從沒有放棄過任何一個人(路十五4∼7),為什麼我們可以放棄任何人?或是奪取他人性命?難道沒有其他方法嗎?
「修復性正義」彌補了死刑存廢的衝突,歸納有三個重點:
一)、提醒全體社會公民無法置身事外,對於受害人,我們需要傾全力關心與援助,例如,建立完善的被害保護制度以緩和其傷痛與怨恨。
二)、探究犯罪者的背景和原因,避免社會結構中隱藏的惡性循環。
三)、促使犯罪者有機會贖罪、更生,使加害與被害雙方有機會化解對立的關係(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到監獄探望傷害他的人,是一個例子)。「修復性正義」,是要求在人權的架構下尋求最大的平衡。
最後,筆者重申,不管是演繹(德國)或是歸納(英美)法則,在證據罪狀不足之前,都應假設人的無罪。非法刑求與暴力不可能得到真理。凝視他者的面容,正在向我們訴說著終極的倫理籲求:不可殺。
唯有社會全體尊重生命,肯定每個人的生命權,最低限度的回應:「生命來自絕對他者的慷慨贈與,人無權殺害」,如此更具體、直接、一致性的呈現「珍惜生命」的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