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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座訊息】教會風貌〈中世紀的教會學(二)馬丁路德的教會學(中)〉 潘永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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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永達
 
  馬丁路德的神學核心概念「因信稱義」形成之後,他的整個神學思想(或教會論思想)即據此而發展。我們可以從下列幾個角度描繪路德的教會觀。
 
教會的本質(nature)
 
  路德賦予教會本質之定義,可以用下面基本概念來表達。
 
  教會即是所有「信仰耶穌基督或接受聖言(to believe in Christ / Word of God, 即有信仰 faith),並因此信仰而擁有聖神(to possess the Holy Spirit, 此即聖寵或聖神恩賜 grace)之信徒所組成的神聖(holy)而共融的團體(congregation / community / assembly)」[1]。為此,教會必須具有「faith、grace、communion / community」這些因素,才能成為真正的「天主子民」團體。
 
  但在一般的理解中,因路德對教會組織與制度的批判,意指他特別強調真正的信仰,是建立在對聖言或聖經的相信與接受。因此,路德的教會觀也被認為是「聖言教會學」。
 
  路德對教會所界定的本質意義,基本上與傳統所理解的概念並沒有實質上的區別。不同的是,他詮釋此定義時,所採取的背景是針對當時的教會制度而言。換句話說,路德如此界定教會的本質,是為批判中世紀教會在論其自身本質時,只著重於外在的組織與制度(聖統制),忽略了早期教會內在生命所呈現之多元而活潑的一面。
 
  為路德而言,教會之所以是教會,不在於她的組織制度,而在於她的基礎:活潑的信仰─相信並接受天主聖言;及內在恩寵生命或神聖性(holiness)。
 
  當路德說教會是一個神聖共融的團體(congregation / assembly)時,其實涵蓋了許多層面意義。其中最主要的有二個幅度:
 
  首先指的是地方教會團體,也即是說,教會團體(congregation / assembly)是耶穌基督與聖神在一個地方所建立的基本共融性的社會性團體,此意義類似天主教的堂區(parish level),而這也是路德教會觀「神聖共融信仰團體」之首要意義。
 
  其次,教會是指「整個基督徒的活動或行動」(Christian movement)。此主要是指,儘管教會以地域性團體為首要意義,但路德也強調各地教會之間所應呈現的普世性意義。但此普世性的彰顯,是因著對耶穌基督的信仰與對聖神的擁有,彼此建構成整個教會生命的一體性。普世性並不是建立在羅馬教會所強調的教宗首席權及聖統制上,而是建立在聖三論的根本信仰上。也即是說,教會之所以形成,是人回應了天主藉由聖言的召喚及聖神的恩典,彼此形成一個生命團體。
 
  路德對教會本質的理解,事實上並沒有新的創見,只不過恢復了長久以來已被遺忘了的核心理念。
 
  當路德說教會是一個神聖的團體時,基於他個人「人同時是義人也是罪人」的稱義概念,他同時說教會也是一個「罪人」的團體,必須不斷的皈依悔改,正如一個人稱義,並不意謂著已完全成聖(聖化),而只是成聖的開始。
 
  這在當時是一個相當大膽的言論。教會傳統雖說教會是至聖的,因為她是基督的身體及被聖神所充滿;其次,教會也承認在神聖的團體內仍有罪人的存在,且從不認為罪人不屬於教會的一員,這是不同於早期都內忒主義(donatism)的主張。
 
  儘管是如此,教會很難坦言自己在本質上是一個完美的神聖團體,同時也是一個充滿缺失或有罪的團體,並且必須不斷的皈依。這一觀點直到梵二〈教會憲章〉才重新被提出來。
 
  但馬丁路德在當時的教會生活現象上,意識到這個事實―教會雖是一個神聖的團體,但依然是一個有罪性的團體。而這個有罪性的狀況,正如他在論人的稱義的狀況一樣,此罪因著天主聖三或聖神的臨在,是一個可掌握的狀況。
 
教會的使命(mission)
 
  在信仰的發展過程中,東西方教會神學發展逐漸彰顯不同特色,而造成這一不同發展的各種因素中,主要是在聖三論及救援論的思考上。
 
  當東方教會在聖三論思想上,一直維持同等看重聖言與聖神的救恩角色時,西方教會卻逐漸把神學的焦點置於聖言或耶穌基督上,忽略了聖神的角色。此種分歧直接影響並塑造出不同的信仰生活型態。
 
  一般說來,東方教會因聖神論高度發展,其信仰生活型態注重人的主動性與動態性,即人因著相信耶穌基督的啟示與教導,及藉內住生命中的聖神恩賜或助佑,人因而可以藉自由意志邁向與天主生命結合為一,此即是神化(deification)或聖化(sanctification)。
 
  此一信仰生活型態,比較凸顯出人在成聖過程中的主動性,以及天人合一中的共融與密契色彩,凸顯出信仰生活上的活潑、喜悅、與多元面向,至於教會的聖統組織與制度則較不凸顯。
 
  相反地,在西方教會方面,因著奧斯定原罪論的提出,再加上羅馬帝國社會、法律、與政治生活環境的影響,致使教會在救恩神學發展上,比較強調從法律性之賠償與補贖的角度,來詮釋人得救的必需性及耶穌基督的救援價值。
 
  既然所有人因為原罪的緣故得罪天主,為能獲取永生的救贖,需要對天主有所賠償。但因人在犯罪之後,已喪失了選擇善及行善的自由意志,以致人無法行任何使人得救的功績,只能生活在罪與死亡的定律下;而得救的唯一途徑則僅能藉由耶穌基督的苦難所取得的贖價或功績,來彌補對天主所做的傷害,並取得天主的寬容。
 
  但人為能取得耶穌的救恩功績,必須不斷的悔改及奉獻,信仰的內涵與型態因而強調藉著彌撒中的奉獻或愛德奉獻,藉此功績人才能獲取更多的恩寵及永生喜樂。然而這種神學容易使信仰生活遭受扭曲,甚至趨向交易色彩與形式化。與東方教會對比來說就較無法使人感受到信仰的喜悅與歡樂氣氛。
 
  馬丁路德即因受到西方教會傳統的影響,長期以來致使他無法品嘗到信仰的喜悅,直到他有了「因信稱義」的經驗之後。
 
  歷經「因信稱義」事件後的馬丁路德,認為教會的主要使命,不在於代表天主或耶穌基督以誡命或法律之尺度,去衡量及定斷一個人的得救與否。教會的真正使命是在傳揚「因信稱義」的信仰恩賜,即讓人知道天主在耶穌基督的十字架死亡事件向世人明白地宣告或啟示,祂對罪(世)人絕對的愛及完全包容與寬恕,這就是天主的公義或正義[2],只要人相信並完全對天主委身,就能恢復再度成為天主的子女,天主不再把我們當罪人看待,儘管我們還是罪人。
 
  教會既是天主在救恩史過程中,藉由耶穌及聖神而完成的救恩性團體,她的使命是繼續配合聖神之聖化工作,向人宣揚天主在耶穌基督身上所彰顯的救援喜訊(即向世人宣告天主在耶穌身上所賜予的義),而不是為宣判人的罪。(待續)

[1] 此定義基本上是建立在聖三論基礎上,也即天主藉以色列歷史的預備,最後使聖言降生在基督身上,及經由賦予聖神恩賜,在宗徒團體的基礎上建立教會團體,完成整個救恩的彰顯。因此,整個救恩工程分三個階段:天主父創造、基督救援、及聖神聖化。前面二個階段已完成,第三的階段(也即是屬教會使命階段)則正在進行中,直到末世完成。
[2] 聖經中有關天主的「義」(righteousness)概念,長久以來,教會一直從法律或審判的角色來詮釋,於是常把天主視為一位嚴酷或威嚴的神,讓人懼怕不敢親近。其實,為馬丁路德而言,公義或正義的(righteous)天主,指的是:天主一直忠於祂對人類的許諾,自我負責地履行祂創造萬物時的許諾―眷顧受造物。這一自我負責的正義或公義之心不是審判,而是以無限仁慈之心,履行祂的許諾,即使人犯罪,天主的正義或公義之心,仍然不減,甚至彰顯得更圓滿,而其彰顯的最高點是耶穌的十字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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