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國雄
在1983年公布的新法典中,「婚姻」這個名詞出現約140次。與婚姻有關的專有名詞中有不少值得我們認識,為幫助我們了解婚姻生活也很重要。不論是準備結婚的青年朋友,或是已生活在婚姻中的弟兄姐妹,更或是經常需要處理或答覆婚姻問題的神職人員,多認識了解這些名詞的含義總是有益的。
現在我們就來介紹幾個比較常見的名詞:
首先我們來看「已婚」(Status coniugalis;法典226§1)這個名詞:
已婚也可以稱爲婚姻狀態,或婚姻身分。它指的是男女兩人按照教會法典舉行婚禮而取得的法律身分狀況。這樣的婚禮使他們兩人在法律面前開始而且必須度婚姻的生活。換句話說,他們兩人因締結婚約而成爲夫妻,並因此享有同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履行這些權利和義務就是「已婚」生活的寫照和狀態,也是他們所具有的身分。
接著,我們來看「婚姻契約」(Matrimoniale foedus;法典1055§1):
這個名詞是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特有的表達方式,它富有聖經所闡述的意義和痕跡,明顯指出結婚的男女兩人締結盟約的意義。
教會法典第1055條第1項說:「婚姻契約是男女雙方藉以建立終身伴侶的結合」;同一條法典的第2項又說:「兩位領洗者的有效婚姻契約,必然同時也是聖事」。這就是說:他們所締結的盟約是在天主和教會面前立訂的,它受到天主的祝福,所以也是聖事。
立了婚姻契約的男女便成為「終身伴侶」(Totius vitae consortium;法典1055§1):
終身伴侶這個名詞也是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強調的觀念。這個觀念當然是來自婚姻契約,這個契約約束兩人廝守終生,至死不渝。這樣的生活態度和方式乃是婚姻的主要宗旨,是婚姻最基本的特徵,它的目的就是法典第1055條第1項所說的,是爲了「夫妻的福祉以及生育教養子女」。
試想,如果結爲夫妻的男女兩人不誓許為終身伴侶,遇到意見不和或任何困難,不設法以愛和諒解來解決彼此的爭執,偶有情感衝突不從大處著想,化解一時的衝動,動不動就要鬧分居,甚至要離婚,那麼他們如何能夠締造真實和長久的福祉?如何能適當和有效地教養自己因著愛而生育的子女?
領受過天主教聖洗或天主教所承認的洗禮的男女相愛兩人,他們締結爲夫妻,便成爲終身伴侶。既然是終身,他們所立的「婚姻契約是不可撤銷的」(Foedus irrevocabile;法典1057§2):教會法典第1057條第1項說:「婚姻是由依法有能力的男女,合法地表示結婚意願而成立,此種合意,任何人間的權力都不能取而代之」。
這條法律非常有邏輯,它的前提是「按照法律的規定有能力的男女」。如果一個人有法律認定的能力,他(她)才能夠根據法律的要求,來表明與另一個同樣有法律能力的異性結婚的能力。既然這兩位男女以自己的法律能力,合乎法律的要求,締結為夫妻,則人世間誰有權力可以取消他們的合法意願呢?
再説,本條法律第2項又進一步強調:「婚姻合意是意志的行爲,使男女雙方,藉不可撤銷的契約,彼此將自己相互交付並接受以成立婚姻」。
這第2項條文特別強調婚姻是人的意志行爲,當男女兩人都以自己的意志簽署婚姻這不可撤銷的契約時,就表示雙方都把自己的一切完全交給對方,也接受對方的一切。
如果說人世間還有什麼是不能後悔的,是絕對神聖的,是社會得以和諧發展、世界賴以和平存續下去的,非婚姻契約莫屬。
我們看到今天的人際關係日漸淡薄,社會越來越浮躁,世界局勢日趨混亂不穩,總以爲肇因於經濟不景氣。
其實經濟不景氣也不是無中生有的,歸根到底就是「相對主義」的思想觀念日漸取代「普遍的價值觀」,於是很多人再也看不清工作之於人生的真正意義,失落了生活本質的方向,汲汲營求的是當下的利益和即時的享受。隨之而來的便是不眠不休的競爭,便是你爭我奪,整個社會因之失去和諧與平衡,於是不穩定、乃至動亂接踵而至。冰凍三尺為一日之寒,所說的就是我們今日社會的現象。
談了婚姻契約的不可撤消,我們可以進一步説明教會法典所說的「夫妻生活的結合」(Consortium vitae coniugalis;法典1098;1135)這個概念:
所謂夫妻生活的結合,這是從婚姻永久性的角度來看的。結婚的人都知道、也深深意識到婚姻生活是整個人生的計劃,他們兩人從此進入另一個人生旅程。這是一個終身的旅程,在這整個旅途中,不論順逆,兩人必須共同參與和分享同一個命運。
事實上,在教會的結婚禮儀中,主婚的人必定要求結婚當事人雙方在天主和教會面前表明他們的同意說:「我某某人接納你(妳)為我的丈夫或妻子,因著基督的聖寵許下,不論在喜樂或痛苦、健康或疾病中,對你(妳)永遠忠信,在一生中愛你(妳),敬重你(妳)。」男女雙方在主婚人面前都向對方作了這樣的宣誓後,他們的婚姻才成立。
夫妻有了生活的結合,自然是「夫妻同居」(Convictus coniugalis;法典1151,1152§1-3,1153§2):
夫妻同居指的是他們兩人有義務和權利居住在一起,度共同的生活。這樣的生活乃是前面所說的結爲「終身伴侶(Totius vitae consortium)」的自然結果,也是他們兩人的生命已經結爲一體,一輩子共融相通(communio totius vitae),命運與共(comunione nell’unico destino)的具體表現。
夫妻同居,這在法律上是非常重要的一點,因爲既然兩人同居,想當然耳他們的婚姻生活必然是已遂的了(Matrimonium consummatum)。那麼已遂的婚姻是不能撤銷拆散的。不過教會法典第1151條說:「夫妻有同居之義務與權利,但有合法理由免除之者,不在此限。」
前面所談的「夫妻生活的結合」以及「夫妻同居」這兩個概念,表面看起來沒有什麼差異,而事實上也是如此。但是在法律上,它們是有些差別的。
現在我們再來看一個名詞,「夫妻生活」(Vita coniugalis;法典1152§1;1155):
所謂夫妻生活,就是夫妻兩人的共同生活。這種生活是婚姻契約必然產生的現象和結果。然而,夫妻生活在某些合法的理由之下是可以中斷的。
教會法典第1152條第1項說:「配偶因受基督徒愛德之驅使,及家庭福祉的顧慮,已原諒犯通姦罪的一方,而未斷絕夫妻生活,雖極受推崇,但如未明示或默示地寬恕對方過失,仍有分居的權利;但如贊同對方通姦,或促成對方通姦,或自己也犯了通姦罪者,則無此權。」
從這條法律看,夫妻生活不一定是永遠有效的,要是夫妻中的一方犯了嚴重傷害家庭生活幸福的罪過,就如方才說的犯了通姦罪,則無辜的一方是有權利根據法律要求,與犯罪的一方分居的。但在教會法典中,分居不等於離婚。
最後,我們來看一下「共同生活」(Vita communis;法典1153§1)這個名詞:
所謂共同生活,事實上就是上面所說的「夫妻生活」。它所強調的是夫妻生活的本質就是共同的生活,因爲男女兩人在締結婚姻時,他們已經彼此接納對方,而且也把自己完全奉獻給對方。所以,他們度的必然是共同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