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新沛
為回應波濤洶湧的同性婚姻與多元成家運動,天主教會主教團於今年(2014)初發表了《對「多元成家制度」法案相關主張之答覆》牧函(以下簡稱《牧函》)。函中對同性戀者、同性戀傾向和同性戀行為作了明確區分,重申接納、尊重同性戀者,反對同性婚姻的立場。
這雖然讓大家更清楚教會的訓導與立場,但文中以下的論點恐怕仍會招來爭議,有待教會進一步思量與闡述:
論點一:同性戀行為與自然道德律相違。
乍看之下,這論點似乎是說同性戀行為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它違反自然。但其實「自然道德律」所指的,是每個人能自然而然地分辨的善惡道理。
天主教教理解釋說:「造物主賜給人作自己行為的主人,並為了真理和美善有管理自己的能力,人於是分享造物主的智慧和美善。自然道德律表達原始的道德意義,允許人以理性分辨,何者為善,何者為惡,何者為真理,何者為謊言:自然道德律是寫在、刻在全體及每一個人的心靈上,因為它就是人的理性,命令人行善,禁止人犯罪……。」(1954號)
「這道德律稱為自然的,並非因為該法律肇自無靈之物的本性,而是因為頒布該法律的理性,乃屬於人固有的本性」(1955號)。
但是,如果「同性戀行為是錯誤的」是每個人都能不證自明、自然分辨的道理,為何那麼多人會支持同性婚姻?是這些人因為後天因素──不管是他們自己的因素或源自外在環境的因素──的蒙蔽而失去認識自然道德律的能力嗎?
但此一說法,是否等於說只有蒙天主真光普照的教會、才有自然道德的認定權?此種帶有威權主義色彩的說法,如何獲得社會認同?
論點二:同性戀行為是一種「本質上的錯亂」。
這大意是指同性戀行為違反了天主造人和給予人類性能力、性悅愉的本意。換成非宗教的語言說:同性戀行為違反自然。此論點的邏輯不僅攸關同性戀行為,也涉及節育行為,經常受到質疑。
首先,天主造了男女,是希望他們幸福,而且是讓人類能持續繁衍。這是無庸置疑的,外教人大概也能接受此觀點。
*但是「性能力」作為生殖工具,「性悅愉」作為兩性關係的潤滑劑和養兒育女的「紅利」之外,是否就不具其他意義?以教會的立場而言,答案似乎是肯定的。
《牧函》指出:「性關係只在能夠表達和促進兩性在婚姻中的互相扶持,並導致傳遞新生命時,才真正合乎人性。」「任何人世間的意識形態都不能改變或廢除人類對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堅定信念:『男女藉著自身和專一的互相授受,促成二人的結合。這樣,男女二人彼此成全對方,好能與天主合作,衍生和養育新的人類生命。』」
不過,如果教會拿不出證據證明「傳宗接代是性行為的必要目的」,那麼此一論點就只能靠上述的自然道德律支撐了。這要說服普羅大眾恐怕十分困難。
尤其是,教會也依這樣的邏輯來看待節育:「在保持結合和生育這兩個主要觀點後,夫婦性行為才完整地保全彼此真正的愛的意義」(天主教教理2369號)。
因此,教會只容許利用女性生理週期的自然避孕法,任何其他避孕方法「『不論在夫妻性行為前,或在進行中,或在該行為自然結果的發展中,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為,無論以此行為作為目的,或作為手段』,本質上都是一件壞事」(天主教教理2370號)。
在英文版的天主教教理中,這些本質上的壞事(intrinsicallyevil)似乎比同性戀行為這類本質上的錯亂(intrinsically disordered)更嚴重。這類的論述,連部分教友都不太接受,更遑論普羅大眾。
論點三:同性婚姻會嚴重傷害社會利益。
《牧函》第10點主張:「若在法律上僅是婚姻的其中一種可能方式,那麼婚姻的觀念便會徹底變異,令大眾公益蒙受嚴重損害。」
*這論述道出了許多人的憂心,比前一論點大概更有說服力,但可能仍無法說服同志和同性婚姻的支持者。
例如基督生活團的顏正杰弟兄在一場座談會中便公開表示:「讓同性戀者可以依照法律結婚,到底怎樣連結到社會倫理大崩壞?這中間的邏輯是什麼?實在無法搞懂。」(《見證》2014年3月號,頁24)
如果教會可以蒐集一些社會科學的證據,指出一些地區在同性婚姻後出現的社會問題,或許可以更有說服力。即使如此,要證明同性婚姻會嚴重傷害社會利益,仍相當困難。
這正如當離婚合法化後,台灣的家庭與婚姻的問題就層出不窮,但要「證明」那是離婚合法化造成的,卻困難得很。因為,先有社會和人心的變動,才會有離婚合法化;離婚合法化後,社會結構、政府政策、人們的價值觀等,一直隨著各種因素不斷轉變。所以很難斷定今日的家庭與婚姻的問題,有多少是因為離婚合法化所致。
總而言之,《牧函》雖有助於「表明」教會的觀點與立場,但也可能成為異議者攻擊教會立場的「重要參考文獻」,因此在「澄清」與「說服」上仍須多費功夫。
為促進溝通,教會應在公告、牧函以外,增加其他形式、「官方語氣」較淡的文稿,和普羅大眾對話。在這些文稿發表之前,不妨多徵詢年輕教友和非教友的意見,以求寫得更活潑、更淺顯易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