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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座訊息】教會風貌〈中世紀的教會學(二)馬丁路德的教會學(下)-教會的組織或制度(The Organization of the Church)〉 潘永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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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永達
 
  嚴格說來,基於對傳統教會制度的抗拒,教會的組織與制度並非是路德教會論的中心主題。為他而言,普世教會的制度(order)本已存在,即天主藉耶穌聖言之宣講與召喚,及聖神之愛的能力,使被召的人在一個地方、成為一個具體有形可見的神聖天主子民之組織團體,即地方教會團體(天主教稱之本堂)。
 
  因此,路德沒有為教會設定一個未來固定的組織形式(organization/institution)。實際上,教會組織乃根基於天主聖三(父、聖言、聖神)生命的啟示或救援行動,在一個具體或特定地區所形成救援性團體之需要而呈現;同時,此一組織也會隨著時空的需求、而發展出不同的型態。
 
  由此,我們也可以理解,路德所欣賞的教會是一個靈性或屬靈的團體,而非組織性的人性社團。顯然地,路德此一概念是針對中世紀教會之僵化制度而發。
 
  但隨著與羅馬教會的分離,以及新教發展的迅速,他也逐漸認同教會應該有其基本的組織型態,但此組織型態,是為傳揚在耶穌身上或聖經中所彰顯的聖言,以及繼續施予聖神所已賜予的恩賜;而非以權力或統治為基礎。
 
  前者可隨時間與空間而調整,只要能回應與彰顯天主聖言(即有效宣講)與聖神救援(聖化)行動;而後者則常易於阻礙天主的救援行動。在此定義下,路德才論述地方教會與普世教會的意義及性質。
 
地方教會(Local Church/Parish)
 
  前面已提及,路德的教會論中心點不在教會的組織或制度上(organization),而是如何延續分施聖言與聖神所完成的救恩效果。
 
  因此,儘管路德後來也必須因應各地教會的不斷成立與發展,而須有一福傳行政的正常運作系統。但此運作的系統,是以一個地方教會團體之有效宣揚聖言為立論基礎。
 
  為路德而言,所有基督徒因著受洗都成為司祭,具有相等的司祭職身分(priesthood)。因此,各地方教會團體(或堂區)的宣講、教導、祈禱、與治理的權利或權力都屬所有基督徒。
 
  但為了使此團體在福傳工作上,彰顯出更有效的成果,可以將此各項職務與權利(或權力),委託給團體所召選或委任的人,即作為專職的司祭職(牧師/神父、主教、或教宗),代表團體行使宣道職務(ministry)。而被賦予此專任司祭職的人,並不意謂著他有比其他信友或團體享有更高的身分、地位與權力。他的職位與權力必須在團體中,尤其是在福傳的行動中才能行使。因為他的職務與職權是由團體所賦予。
 
  換言之,他的職務與權力是為實現團體福傳使命而運作。因此,教宗、主教、及神父等,與一般信徒基本上是相等的,僅因為委任職務的關係,他們代表教會團體行使教會的權力。
 
  同時也因此觀念,為早期馬丁路德而言,牧師或主教(教宗)是被團體賦予的,並不是耶穌所建立。他們僅是在團體禮儀中,接受團體的委任而成為牧師或神職人員。一旦離開此職務,這些專務人員,雖然頭銜在,但也只是與一般平信徒一樣,由於沒有服務的團體,僅存牧師或神職的身分,也就沒有權利與權力。
 
  之後,隨著時間的轉移,馬丁路德後來也並不否認,神職或牧師職(ministry of Word)是由耶穌所建立。路德態度的轉變,形成神學的張力,因而也有不同的解讀。
 
  神職職位既是授予的,所以它就不是天主所賜予的另一種永久地位或身分(如天主教的觀點)。一旦一位神職人員有道德上的缺失,或無法忠實履行宣講聖言的職務,教會團體可以將之解職,另選一位勝任之人。為此,神職是一種職務,是團體所賦予的使命,而不是一種由天主所賜予的、高於其他信徒的特殊身分與地位。
 
普世教會(Larger Church)
 
  路德所討論的「普世教會」指的是整體教會的組織運作功能。具體來說,他指的是有關主教、教宗、及大公會議的功能或制度(institutions)。
 
  其實,隨著新教的擴大發展,基於追求整體教會在宣講聖言上的更大成果,路德或多或少已逐漸認同這些聖統角色,儘管與傳統的認知有極大的差距。
 
1. 主教(Bishop)與主教福傳聖職(Evangelical office of Bishop)
 
  路德認為,主教(職務)是為服務而非統治。因此,主教人選必須是由鄰近的主教或當地的信友推選而出。人選必須符合聖經中的要求:尊貴的(honorable)、已婚的(married)、成熟的(mature)、善良(good)、及有學識的(learned)人。
 
  主教職務既是為福傳,因此所有主教的一些外在記號(衣飾、主持的禮儀、權杖等),其實都沒有信仰上的意義。
 
  主教管轄權或治權(jurisdiction)只屬行政上的(administrative)性質,非信仰上的(religious)。因此,只要主教尊重各地方教會團體或堂區福傳的權力與自由,路德是可以接受並予以尊重的。
 
2. 教宗及其職務(Pope and Popacy)
 
  路德一直很反對教宗在教會內的至高無上權力。為他而言,教宗的首席權既不是天主或耶穌所建立,當耶穌把權力委託給伯多祿時,並不是僅給伯多祿一人的特權,而是藉由伯多祿給整個教會團體。因此,伯多祿的權柄不是為他自己個人所有,而是給整個的教會。
 
  於是,羅馬主教也僅是羅馬一個地區、或與其相連在一起之地區的主教,不能是全球普世的主教。他不是教會的頭,教會真正的頭只有耶穌基督才是。為路德而言,現存的羅馬教宗職務之形式與權力,有違耶穌基督的絕對救援價值與教會救援的角色。
 
  教會的領導並不需要設立一個最高領導職務,只要所有主教能在信仰中與耶穌基督(或聖經中的聖言)聯合在一起,共同按基督的啟示或教導(聖言)領導地方教會,整個教會也能在沒有教宗職務下發展,而且可以有多元化的方式發展,唯一的條件是必須忠於耶穌的教導(或聖經中的聖言)。
 
3. 公議會(Councils)[1]
 
  同樣,路德對傳統大公會議(Council)的地位與權力之評論,在他的神職生涯過程中也沒有一致的態度。
 
  1520年,路德為了整個西方教會整體運作的好處,他肯定並嘗試推動由俗世領袖(secular rulers)所組成的公會議。
 
  1539年,路德對公會議的價值呈現出更細膩與積極成熟的態度。但他賦予公會議的基本角色是:它不能制定任何新的信理或教條(articles of faith),進而強迫所有基督徒必須服從,否則他或她將遭受絕罰;反之,它卻應譴責任何新教條的制定。
 
  顯然地,路德此處是為反過去教會傳統的大公會議,因它善於運用權力來制定一些信理或教條,以作為反對那些與自己不同教導的人,並勒令全體教會信友遵行。
 
  具體而言,路德認為公議會主要功能不在、也不能要求信友不憑良心,而接受任何外在的信仰教條;但它可以譴責不好的行為或舉動(evil works)。
 
  此議會沒有超越或管理世俗法律(secular law)的權力;但它有權力按聖經之教導,譴責教會中的律法。它不能以法律來束縛平信徒的信仰良心,但可推動符合教會公益秩序的一些程序與儀式。
 
  總之,為路德而言,公議會僅具判斷作用,它依據聖經來評斷教會信仰正確與否,但不能制訂任何新的信理或信條,藉此規範所有人必須服從,因為這有違反聖言(或聖經)之絕對權威的地位。
 
結語
 
  路德的教會思想還可以談的更多,但基本概念在此已提出。整體而言,路德並沒有創造出新的教會思想,他只是把聖經及初期教會所具有、且長期被西方教會所忽略的重新提出來。
 
  路德儘管有如此的貢獻,卻因對教會體制的反抗,使他無法對在歷史過程中,教會所發展出來的神學理念、教會的形式與體制等,持正面的解讀。這是他或新教可以調整之處。
 
[1]天主教稱大公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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