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永達
馬丁路德所引起的新教改革運動,造成當時羅馬教會的動盪不安,因而促成了特利騰大公會議(the Council of Trent, 1545~1563)的召開。
這次大公會議的整個焦點,是針對馬丁路德的「因信稱義」思想,及由此引發的有關聖事問題之討論,因而有〈成義法令〉(DS 1520~1550)[1]及〈聖事法令〉(DS 1600~1816)二個主要文件產生,但對馬丁路德的教會論思想並沒有加以討論。[2]
然而在大公會議召開後三年(1566 AD),頒布了《特利騰教理書》(Catechism of the Council of Trent, 簡稱CCT),在此要理書中論及有關教會論的思想,雖非正式而完整神學性的教會觀,但也針對路德的教會概念表達了當時羅馬教會的教會觀。整體而言,此教理書中的教會觀反映出當時聖統制度的崇高地位。
教會的定義與成員(Definition of the church and its members)
事實上,《教理書》中並沒有為教會意義賦予一個清晰及明確的定義,反而採用了許多類比性的描述。
首先,且最凸顯的是,教會屬信者的團體(the assemblies of the faithful),這些人是藉著信仰的召喚,從無知與錯誤的黑暗環境中脫離,進而認識了天主、以及開始生活於真理之光輝中(CCT, 97)。
因此,教會不同於一般人的社會團體,因為教會團體是藉聖神在每一信友內在生命中的運作而建構,聖神(或天主聖三)是教會建構與運作的動力和終向。
在外型上,教會具有在世社會團體可見的面貌(a visible society of men on earth),並且完全委身奉獻於(devoted and consecrated to Jesus)耶穌基督,但教會就作為一個團體而言,其自身不能是信仰的終極對象(an object of faith),信仰的對象是天主聖三,二者不能等同;儘管如此,教會的權力(power),因為是來自天主而非來自人,因而屬信仰的內涵(CCT, 108)。
這一凸顯權力性的定義,多少可以反映出,特利騰之後的教會學,是如此強調教會聖統制的權力制度。
順著奧斯定的宇宙性教會觀,《教理書》指出教會的二個存在層次(CCT, 99):勝利教會(The church triumphant)及戰鬥教會(The church militant)。
勝利教會屬天上的教會,即那些在人世間經歷過與罪惡勢力之戰鬥,且已獲得勝利,如今在天上享有永生祝福與光榮喜悅之天主子民團體。
戰鬥教會則屬現今還在世界旅途中的信仰團體,仍繼續在與世界上的罪惡勢力戰鬥。此世上戰鬥性教會之天主子民,又分為好的(the good)與壞的(the bad)二個階級,儘管二者都同屬在教會內,宣信同一信仰及參與同一聖事禮儀,但卻生活在不同程度的倫理層次上。
不好的信友明顯地因著罪而與天主疏離(cut off from God by sin),因此猶如一個死的成員依附在活的身體上。相反地,一個好的信友是那些在天主內重生、並與天主結合在一起的人,但即使是如此,他們的重生及與天主的合一未必是具有清楚且明顯記號之彰顯。
於是,正如奧斯定所主張的,教會成員有了三個層次:天上的團體、地上的虔誠信徒、及有罪的信友。而那些在教會之外的人、異端者、及被絕罰的人都不屬於教會的成員。
真教會標記(The Marks or signs of the true church)
1. 教會的至一性(unity)
《教理書》從二個角度──制度性(institutional)與奧祕性(mystical, 或神學性theological)──來說明教會的至一性質。
就制度性而言,教會只有一個領導者或治理者(ruler and governor)──耶穌基督。按天主的旨意,耶穌基督是整個教會(基督奧體)的頭,不可見的統治者;而教宗則是有形的領導者,是伯多祿(宗徒之首長)法定的繼承人(CCT, 102)。
就神學性而言,基督藉聖神而領導教會,祂是聖事牧者及恩寵源泉(CCT, 104),藉著聖神使教會具有唯一性,同時形成一個完整的基督奧體。
2. 教會的至聖性(holiness)
至聖性是指使一物從世俗中分離出,經由祝聖及奉獻給天主,由此與天主結合為一而成為神聖之物。
教會之所以具有神聖性之特質也是基於此,所有基督信徒經由信仰與洗禮,藉著聖神與基督結合為一體,成為真正天主的子民──至聖團體。此種神聖性即是與天主結合在一起,即使在教會內有了罪惡的出現,也永不與天主分離,此至聖性是具永恆性(CCT, 105)。
為此,教會的神聖性不是從道德或倫理的幅度而言,而是建立在天主的幅度上,即天主永恆性地藉由耶穌基督與聖神永遠臨在教會團體內,或者說,教會即使有了罪惡的因素,永遠不會失去天主神聖恩寵的臨在。
3. 教會的大公性(catholicity)或普世性(universality)[3]
教會的大公性是與人間的任何團體(社會與國家)不同,後者意謂著一個有侷限的種族、地區、或人間的組織制度;教會的大公性指出她包容所有的種族、階級、男女之人群(從亞當到現在,直到時間之結束)。
不過,很可惜的是,當《教理書》在表達教會的大公性之同時,它卻接著指出,此大公性也意謂著初期教父時的概念「在(羅馬)教會之外沒有救恩」(no salvation outside the church),此或許是為反新教改革運動。
4. 教會的宗徒性(apostolicity)
此宗徒性的意義,乃指教會的信仰傳承(the doctrines of faith)是源自最初期的宗徒教會團體,並藉著聖神之輔助,不斷地傳達於普世直到永遠(基督再來)。聖神首先臨在於初期宗徒教會團體,但也為了所有人的得救,如今依然繼續臨在教會中施行宣講救恩之啟示訊息。此宗徒性之傳承為當時的教會而言,當然也包含教宗與主教在歷史中的代代傳遞。
教會的組織(Organization of the Church)
面對新教改革及其對聖統制的批判,《教理書》特別描述教會的聖統組織及其職務/權力之運作。此書中要求所有聖職的候選者(candidates),必須是有聖德及受過完整聖經、聖事、及一般基礎的神學知識訓練。他們同時具有聖秩上神權(power of orders)與職務上的治權(power of jurisdiction)。
聖秩的權力,是為在聖事禮儀中,帶領所有基督徒向天主獻祭;而職務的管轄權或治理權,則是為教導所有信友,使之獲取為得救所應具有的信仰知識及法律。
《教理書》同時將聖統制區分為七個等級(一般稱七品):守門員(Poter)、讀經員(Reader)、驅魔員(Exorcist)、輔祭員(Acolyte)、準執事(Subdeacon)、執事(Deacon)、司祭員或神職(Priest)。
在神職中,又可分為:一般神職(ordinary priest)、主教(bishop)、總主教(archbishop)、宗主教/大主教/或主教長(patriarch)、教宗(pope)。
針對教宗的職務,《教理書》中指出,整個教會的領導人是基督,但教會作為一個人間有形的團體,仍需一個可見的領導人,也因此耶穌委任伯多祿及其繼任者作為教會在人間的領導人。然而,神品之候選者,在邁向此階級制度(七品)之前,必須先接受剪髮禮(Tonsure),以示脫離俗世邁向聖職之途。
教會的使命與行動(Mission and Activities of the Church)
教會的使命與行動建立在她的救援身分上。《教理書》以創世紀的諾厄方舟(the ark of Noah)來類比及說明教會的使命。正如諾厄方舟是古代人類犯罪後唯一獲救的場合,同樣,基督的教會也是人類唯一能獲得永生救恩的場合(CCT, 107),藉著洗禮使人脫離黑暗與無知,與天主建立生命關係而獲得重生。
於是教會的使命,是將所有的人類引入方舟──天主的教會內(CCT, 108),因為「教會之外沒有救恩」(no salvation outside the church)。
而教會既是具有諾厄方舟的角色,於是她必須忠實地履行她的救援行動,及各項的禮儀行動:聚會(assembly)、祈禱(prayer)、朝拜(worship);勤於施行聖事,特別是聖體聖事,因為聖事是不可見恩寵的可見標記,為我們成義而建立(a visible sign of an invisible grace, instituted for our justification, 見CCT, 143)。
總結
走過整個中世紀的教會學,大致上可以呈現出二種基本的教會學型態:開放性或自由性教會學(the free church)與普世性及制度性教會學(universal institutional church),二者可以在下列幾個面向上呈現出對比。新教比較彰顯自由性,天主教則呈現出普世性與制度性。
就信仰的角度而言,自由性的教會學強調個人內在信仰的虔誠與自由(即因信稱義),因此不太強調教條、法律、及外在體制的一致性,這是新教所看重的。相對地,羅馬天主教會相當注重各項的制度性與統一性,於是教理、禮儀、誡命等,都必須有一致性的表達形式,這也是為甚麼後來世代稱之為制度性的教會學。
就教會存在模式而言,新教比較強調教會地方自主性,而天主教比較強調統一性。為新教而言,教會的存在或建立,即是天主救援能力在各地彰顯,於是教會的主體應該是個地方教會(堂區),每一個地方教會有獨立的自主性,既不受國家或政府的管轄,也不該受教會任何外在形式的限制,例如聖統制的歷史傳承。但羅馬天主教卻相當注重這種外在性的存在記號。
總之,正如同天主聖三的奧秘性,同樣教會也具有奧秘性,她應不斷在歷史中,以不同的模式呈現。但即使是如此,教會也應該有信仰與彰顯的準則,能夠彰顯天主對人的永恆之愛。
[1] 在〈成義法令〉後,另制定〔論及「成義」典章〕(DS 1551~1583),主要以嚴厲態度(處以懲罰)反駁路德的成義思想。
[2] 在制定〈成義法令〉之前,大公會議談了一些基本信仰:〈信經法令〉(DS 1500)、〈聖經與聖傳法令〉(1501~1508)、〈原罪法令〉(1510~1516)。在〈聖事法令〉之後制定了〈論及煉獄法令〉(DS 1820)、〈論對聖人遺髑及聖像呼求法令〉(DS1821~1825)、〈革新法令〉(DS1830)、及〈大赦法令〉(DS1835)。這些法令中僅〈革新法令〉涉及到教會主教牧職權之問題。
[3] 「大公性」不是聖經中的詞彙,源自初期教會(一世紀末與二世紀初)的依納爵(Ignatius of Antioch, ca. +117)及波利嘉(Polycarp, ca.+168/169),意指教會包容一切的時空領域。後來有異端派出現(如:蒙丹派),為了有所區別,自此將此名稱加之於教會以示正統,因而有至公性教會概念。後來的路德或新教團體用了「普世性」一詞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