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永達
特利騰時代之後的教會學,儘管有一些發展,但基本模型事實上沒有改變。一直到十八、十九世紀,因著歐洲社會的轉型,才開始有新的教會學出現,在新教方面屬施萊爾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1768~1834);在天主教方面則有莫勒(John Adam Möhler, 1788~1838)。
在此僅介紹莫勒的教會學思想,因為他為羅馬教會的教會學開啟了新紀元。
一、時代背景
1. 傳教運動興起
十六世紀之始,當新教逐漸在歐洲、英國、及北美立足後,天主教會興起往外傳教(亞洲及南美洲)的熱潮,其中西班牙、葡萄牙、及法國教會扮演了重要角色。
而導致教會向外的傳教熱誠,主要有四個原因:
1)在歷經一連串的戰爭之後,歐洲社會生活逐漸穩定,人民不再生活於不安中,而能往前思考如何發展;
2)工業革命與貿易的興起,提供往外發展的技術與渴望;
3)殖民主義(或殖民政策)的興起,助長了向外發展的動力;
4)教會的活力復甦,尤其是十九世紀起,一些新修會興起,衍生向外福傳的熱火。而這時的向外福傳運動,主要還是由大修會團體推動。
此時教會(指歐洲、英國、及美國)受到世界因素(歷史-文化-社會動力[1])的影響也有了轉變。主要有二方面:
首先,教會與世界的隔閡與張力越來越大,於是教會反世界的潮流越來越深,此間接地也塑造了羅馬教會的威權心態(authoritarianism);在新教方面則產生了基要主義(fundamentalism)。
其次,教會與政府的分離與獨立,二者各有其獨立自主的權力,互不衝突,但另一方面,教會提供了社會共融的動力,此可以彌補勞資關係緊張的衝突。
也即是在此歷史背景下,我們介紹莫勒(John Mohler)的教會學。同時也順道介紹十七世紀的加利剛主義(Gallicanism),以及十九世紀中葉的弗伯勞尼派(Febronianism)的二個主要教會學思想,因為這二者影響莫勒教會學的產生。
2. 加利剛主義與弗伯勞尼派
由於歐洲理性主義與經驗主義的興起,導致在神學上人們企圖以理性解釋,來消解信仰的超越內涵因素,於是自然神論(Deism)孕育而生,天主只是創造主,但創造宇宙萬物後就撒手不管,任其發展。因此,天主只是創造主,非救援性的神。這一思想影響加利剛主義的重生。
加利剛主義有二種型態,主要風行於法國政教的爭論糾葛之時,一者被列為異端,另一則為屬正統思想。前者是教會隸屬於國家之下的普通社團,不承認其神聖超越性。
當時在歐洲,有些國家由貴族共同管理,有人類比地視主教為教會的貴族,因此倡言教會理當由主教共同管理,同時否定教宗的神聖首席權(Papacy)地位,此也即是所謂主教主義(Episcopalism)。
另一個是正統加利剛主義(例如:包胥埃Bossuet, 1642~1704),承認教會既有主教,也應有教宗,作為全體主教的頭,不過教宗與肢體(主教團)各有其不能讓渡的權利與職權,誰也不能取代誰。但即使是如此,教宗依然是教會的頭與領導者,在與全體主教彼此配合時,教宗的權力無形中擴大,此即是之前教會不能錯之訓導權的延伸。
至於包胥埃之後興起了弗伯勞尼學派則主張,教會屬於國家之下,此反映當時的十足理性主義及自然神論的思想。此派主張,教會是人間社會的組織,教會所關懷的是倫理道德,因而這組織為人間還有價值,只是應歸屬國家管轄。
面對此思想,教會內另有一批人挺身而出,奮力攻擊此派思想,捍衛教宗的治理權,可惜矯枉過正,最後步上教宗至上主義(Ultramontanism),將教宗權力推舉在國家之上。
二、莫勒(John Mohler)的教會學
1. 莫勒的生平與學術背景
莫勒於1796年生於德國的Württemberg,在不同地方研讀神哲學,最後在1819年晉鐸。一年的牧職生活後,開始進入學術領域並展現他的才華。莫勒事實上也教過教會法,但教會學是他的學術精華。
莫勒第一本神學著作是教會論《教會的至一性》(The Unity of the Church),於1825年問世[2]。三個因素促使莫勒完成此著作:在浪漫主義影響下的天主教革新;Tübingen學派,特別是John Sebastian Drey的影響;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是,莫勒自身的學術研究工作使此書完成。這些因素致使《教會的至一性》著作中的教會觀,充滿著共融生命體的色彩。
但即使如此,因著莫勒對教會法的精研,他曾嘗試在此書中協調二個衝突的觀點:教會的共融與教宗的首席權(Papacy)。
在《教會的至一性》一書之後,莫勒又寫了第二本書《象徵》[3]。在此著作中,他對前一本著作的這個張力問題有了基本的調整,在《教會的至一性》一書中,他比較強調聖神的角色(Pneumatcentrism),但後者則強調以基督為中心(Christocentrism)。
2. 教會的身分與特質(The self-understanding and nature of the church)
莫勒對教會的定義是在《教會的至一性》第二部分才呈現。教會是一群信徒(基督徒),在他們的內在生命裡,先充滿神聖性(聖神)及生命活力精神的整體(the body of spirit),之後才以外在的組織與結構彰顯出來。
在此定義下,莫勒要表達的是,原始教會(或初期教會)的組成,其實聖神的運作(不可見的因素)在先,而後耶穌基督召喚門徒結合成一個團體。因此,聖神的運作先於耶穌的行動,沒有聖神運作在先,耶穌是無法召集門徒成為一個團體。
事實上,這一觀點,也可以用來詮釋耶穌基督的生命旅程。耶穌是因聖神而降孕、成長、受洗、宣講、行奇蹟、面對死亡、最後是復活。所以,我們可以說,在耶穌的身上,應該有兩個降生事件,聖神與聖言同時降生。一個外在記號(耶穌個體),一個是內在記號,耶穌的生命力或精神。
莫勒也藉此說明教會是否是耶穌建立的問題。為他而言,耶穌只提供教會的生命傳承,或說教會源於耶穌的生命傳承(the source of Christ),此生命的傳承即真理生命的實現(a tradition of the life-praxis of truth)。因此,無形的教會(內在生命傳承)源自耶穌基督。至於教會的外在記號(office),如組織、制度、或禮儀,則是在歷史中由門徒們所建立。
因此,每一個時代,教會都必須回歸或活出耶穌的生命傳承,即為真理作證。而此生命傳承,最先是源自天主聖神。
所以在邏輯上,先有內在生命的產生(聖神的運作),才有外在形體(教會型態)的出現。因此,耶穌沒有建立教會,在耶穌之前聖神已運作,耶穌在聖神中彰顯及召喚門徒,並給予生命的內涵,但最後教會的真正建立,還是在聖神降臨事件上。
3. 聖神―教會的結構(the Constitutive of the Church)
聖神即是使教會在歷史中誕生,祂同時也臨在教會中,使教會成為一個有機的生命整體或團體(organic unity)。正如同人有精神與身體,同樣,教會也具有內在生命原理―聖神,及外在的身體結構(如制度、禮儀)。內在生命藉外在身體而運作,所以教會也應同時具有此二者。
其次,因著聖神及結構的整體,教會的個體與團體具共生現象。基督徒個人內在生命原理(the inner Christian life principle),或信德的內在能力(the inner power of faith),必須源自整體生命,藉此整個基督徒團體才能不斷地更新,此自宗徒時代就一直是如此。
同樣,教會的信仰表達(the true expression of inner)或信條(true doctrine),也必須經由教會共同決議才能成立,並且必須符合宗徒的傳統。莫勒藉此建立了信仰的規則(a certain form of “indirect faith”):個人的信仰,必須建立在團體的層次上,但此不意味著,是經由團體決議,而是因為聖神是團體的靈魂。
[1]例如:啟蒙運動、自由主義、實證科學、歷史主義、進化論、法國大革命、浪漫主義等。
[2]在此之前他已寫了一些文章。
[3]英文:Symbolism:Exposition of the Doctrinal Differences between Catholic and Protestants as Evidenced by Their Symbolic Writin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