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補課
宗教與教育就像一對「孿生姐妹」,在人類歷史中幾乎同時出現,並且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它們為人類社會的發展進步和人類文明的傳承延續,發揮著巨大作用。
基督宗教,對教育的歷史貢獻更是功不可沒。在漫長而紛繁複雜的中世紀,天主教一直主導著西方社會的文化思想和學校教育,並為系統地保護、傳承和發展人類寶貴的精神財富,做出了巨大的歷史性貢獻。
在中世紀之後的教育發展過程中,基督新教發起和推動了普及全民的義務教育,促成了國家辦學這一現代教育模式,極大地促進了教育的全方位發展。與此同時,因為人的文化知識水準,隨著教育的發展和普及而大幅提高,基督宗教也有了更為廣泛的傳播與發展。
可以說,宗教與教育,互為依託,相得益彰。這也是為什麼天主教歷來都特別重視教育並設立教育部,專門督導教育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因。
本文將根據相關的教會文獻[1],對教廷教育部的歷史發展情況,做一個簡單的梳理,希望借此說明,讓讀者認識到教會對教育的重視,並從中體會教會的鐵律柔情。
1588年,教宗西克圖斯五世頒佈了一份名為《無限》(Immensa)的宗座憲令[2]。在該憲令中,教宗決定要成立一個「羅馬大學學習部」(Congregatio pro Universitate Studii Romani),這標誌著教廷教育部的成立。
從此之後,每隔數年,不同的教宗都會通過某種方式,對教育部的工作性質、組織結構、職責範圍等做進一步的規範。1988年,藉《無限》宗座憲令頒佈400週年之際,聖若望.保祿二世頒佈了《好牧人》(Pastor Bonus)宗座憲令以示紀念。
在這400年間,除了這兩份文獻,還產生了另外六份與教育部有關的文獻:
1824年良十二世的《為了神聖的智慧》宗座憲令(Quod divina sapienta)、 1908年聖庇護十世的《明智的決策》宗座憲令(Sapienti consilio)、1915年本篤十五世的《神職修院》自動手諭[3](Seminaria clericorum)、1941年庇護十二世的《與我們一起》自動手諭(Cum Nobis)、1965年梵二大公會議的《司鐸之培養》法令(Optatam Totius)和1967年保祿六世的《教會大學的管理》宗座憲令(Regimini Ecclesiae Universae)。
作為首次定義和描述教育部性質和職能的文獻,《無限》宗座憲令為教育部指定了廣泛的目標,其中最重要的目標是培養教會和國家未來的領袖。該憲令指出教育部的目標是:「為了促進藝術和科學的學習,以便學生們可以結合自己的知識和基督徒的真誠本性,更好地準備自己,好成為城市和王國的管理人和治理者。」
該憲令也談到,那些在大學任教老師的資格問題,要求他們不但要在專業方面具有卓越的表現,而且必須誠實正直,熱愛教育。在承諾為大學提供經濟援助和關懷方面,教宗把教會刻劃為父母的形象:「為了促進教會對傳揚藝術的支持,我們應該對所有天主教大學表現出慈父般的關懷;我們將盡一切可能,不但為我們極重視的牛津大學,而且為每一所大學付出我們慈母般的關愛。」
如果教會自譽為大學的「父母」,那麼,教育部扮演的就是「代理父母」的角色,它替教會照顧大學,滿足它們的需要,向教會反映它們的要求。
然而,兩個多世紀之後的《為了神聖的智慧》宗座憲令,一改《無限》中詩情畫意般的語言風格,採用了十分法律化的語言,來表達教育部對大學的監督之責。
比如該憲令規定:「大學校長應該公開保存所有獲得大學教席人員的名單。如果事先未得到聖部的許可,分配給每一所大學教席的數量,不得增加或減少。同樣的規定,適用於與教育有關的其他事項。聖部保留其頒佈學位和畢業證書的權利。」
同樣法律化的語言,也出現在1908年的《明智的決策》宗座憲令裡:「這個聖部應該有監督所有主要教育機構的權力,不管是大學還是學院,包括那些由修會指導的教育機構,都要服從教會的管理。」
可見,教會既有慈母的一面,也有嚴父的一面。對於越來越龐大的教育機構,教會必須為其制定嚴明的紀律和規範,以保證其正確的辦學方向和較高的教育水準。
教會從一開始就非常重視修院教育,而且於1588年把它委託給教廷御前會議部(Sacra Congregatione Consistoriali),即後來的主教部直接負責。
1915年,本篤十五世出於對修院教育的關切,通過《神職修院》自動手諭,把修院教育從御前會議部分離了出來,並把它作為特殊而獨特的事務交給教育部來管理。由此,教育部從原來的「羅馬大學學習部」,更名為「修院與大學學習部」(Congregatio de Seminariis et de Studiorum Universitatibus)。
1941年,教宗庇護十二世出於對司鐸聖召的關切,在《與我們一起》自動手諭中,要求教育部設立一個聖召辦公室,負責傳播重視司鐸聖召的觀念,並努力推動普世教會的聖召工作。教宗要求教育部要「通過各種方法,在信徒中,特別是通過很多教區已經存在的平信徒團體,拓展、促進和協助司鐸聖召的工作。」
這種對司鐸聖召工作的重視,也充分體現在1965梵二大公會所頒佈的《司鐸之培養》法令中:「每一個教區、地區或國家,要按照宗座的指示,已有或應將要創設的聖召善會,均應以系統而和諧的方式,指導一切有關聖召的牧靈工作,同時要積極而謹慎地加以推動,也要積極汲取現代心理學和社會學的相關理論知識。」
梵二大公會議之後,教宗保祿六世於1967年頒佈《教會大學的管理》宗座憲令,把「修院和大學聖部」更名為「天主教教育聖部」(Sacrae Congregationis pro Institutione Catholica),而且對其架構和職能範圍做了重大調整,比如,在修院教育辦公室和大學教育辦公室的基礎上,又增加一個學校辦公室,以負責督導全教會所有大學以下各級天主教學校。這是教會首次正式宣稱要督導全球範圍的天主教學校。
1988年6月28日,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通過頒佈《好牧人》宗座憲令,把教育部更名為「修院和教育機構部」(Congregatio De Seminariis Atque Studiorum Institutis)。但這個新名稱從來沒有被正式採用過。1989年2月26日,也就是該憲令生效日(1989年3月1日)的前幾天,教育部更名為「天主教教育部(修院和教育機構)」(Congregatio de Institutione Catholica (de Seminariis atque Studiorum Institutis))。
該憲令進一步肯定了教育部對大學享有的督導權,並且指出:「該聖部要保證教會有足夠數量的教會大學和天主教大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這些學校要深刻研究聖學,提高學生的人文知識和科學的水準。」
從這八份教會歷史文獻中,我們瞭解到,在1588年到1988年的這400年間,教育部從一開始對大學和修院的督導,逐漸擴展到了對普世教會所有天主教學校的監管,這是教會通過教育部,對天主教教育最終實現中央集權化管理的一個過程。
這八份文件,除了一份大公會議法令和兩份教宗的自動手諭,其他五份都是以「宗座憲令」這一最高的宗座訓導權威頒佈的,可見教會對教育和教育部的重視程度。
我們還注意到教育部名稱的幾次更改,好像都糾結於對「修院」和「大學」的取捨上,可見教會對修院和大學的教育是「情有獨鍾」。
目前,教育部雖然統管普世教會的教育事務,然而,它並不是對教會內的每一所修院、大學和學校具有管轄權,因為傳教區(大多都是發展中國家)的所有事務都由萬民福音部(Congregatione pro Gentium Evangelizatione),即過去所謂的「傳信部」(Propaganda Fide)直接負責,這其中也包括教育方面的事務。因此,教育部對傳教區的教育並沒有監督之責。
另外,我們要清楚天主教大學(Universities Catholiques)和教會大學或學院(Ecclesiastical faculties)之間的重要區別。
天主教大學,是在天主教學術傳統和教育使命中,因應某種特殊的關切,而建立的高等教育機構,「旨在促進人類高等文化和人格圓滿的發展,並行使教會訓導的職務」[4]。全世界共有900多所這樣的大學(其中有240個在美國)。即使它們通過民法接受國家管理,它們的「天主教」身分,也受到教會法典的保護和當地教會當局的監督。
教會大學和學院,是為特別研究聖學和與聖學有關的學術的教會教育機構,是在宗座(the Holy See)權威下創立和運作的,和梵蒂岡有直接的法律關係。[5]儘管教會學院經常設在某一個大學裡,但它所授予的學位來自於宗座,被稱為「宗座學位」(pontifical degree),並且無一例外地要按照教會法授予。今天,全世界有100多所這樣的大學和學院。
2013年1月25日,教宗本篤十六世發表了一份自動手諭,要求把修院教育的監管權,由教育部轉交給了聖職部(Congregatio pro Clericis)。[6]這與100年前(1915年)本篤十五世的做法正好相反:一個把它交給了教育部,一個又把它請出了教育部。不過,我們堅信:儘管兩位本篤的做法截然相反,但關愛修院教育的慈父情懷一定相同。
[1] 本文對相關文獻的分析主要參考Ronald J. Nuzzi 的“Selected Church Documents: The Organization of Centralized Authority in Catholic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從相關教會歷史文獻看天主教教育集權化組織)一文,該文請見Handbook of Research on Catholic Education, Edited by Thomas C. Hunt, Ellis A. Joseph, and Ronald J. Nuzzi. Westport, Connecticut and London: Greenwood Press, 2001), pp. 1-25。
[2] 宗座憲令是以教宗的名義頒發的莊嚴而正式的宗座文件,事關重要的或原則性的教義或紀律事宜,在教會訓導中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其次是宗座一般性的訓導,包括通諭、宗座書函、宗座勸諭、自動手諭。由教廷各聖部或委員會在教宗認可之後所發出的檔叫訓令,還有通告、指南、指引、聲明、宣言等。
[3] 自動手諭是由教宗自動頒發,而非應教會要求而頒發的法律檔或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