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永達
前文曾提到教會在天主福傳工程(即救援工程)中所含有的意義[1],她不僅具有福傳使命,福傳更是教會生命的本質;同時也敘述了福傳使命是人生命的基本結構[2]。本文延續人性本有福傳使命的觀點,來說明教會在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必然性;她作為基督信徒生命共融的團體(因信仰而結合在一起的生命共同體),其實就是人性彰顯福傳使命的必然結果。
基督信徒在信仰或神學上把教會的起源、創立及其使命根植於天主聖三。她出於天主的永恆計畫,歷經舊約以民長期的準備,由耶穌基督實踐與建立,最後藉聖神而彰顯傳揚於世,為使全人類皆能分享天主救恩。所以教會是天主救恩計劃的實現,是天主生命在人間彰顯,也是天國在人間的象徵[3]。若從非基督信徒的觀點來說(或說從本土文化傳統觀點),基督宗教團體的出現,必然也是人在回應天國福傳的行動(生生不息生命的召喚)歷程中的高峰,教會在人間的出現,不能只歸功於天主的行動,也是人性福傳建構的結果。這是我們應該珍惜之處,也是我們該承繼的責任。
教會──天國在世福傳的果實
正如耶穌不是天主生命在人間出現的唯一場所,所有人都是,尤其在各時代及各地域中的聖賢身上。但耶穌卻是天國彰顯的「首生者」,因為祂是回應天國福傳的最佳者。此觀念同樣也可用在教會身上,教會不是天國在人間彰顯實現的唯一團體象徵,其他宗教或社會正義團體也都是,只要是為追求整體人性圓滿的團體都是,只是程度上的不同而已。
天國在人間的運行,不會只是在個體生命上實現,最後必然是經由團體完成。人類社會結構的形成、進而邁向各宗教團體的出現,正說明了個人、社會、與宗教團體三者之間的必然關係。
教會在信仰中肯定「天主聖三是教會使命的根源」,這概念是為教會的價值意義與福傳使命找到了終極性意義。但從歷史的場合來說,教會及其他各宗教團體都是人性闡揚的最高點,與其他具有正義性的社會團體(甚至與完美的社會環境本身)相較而論,宗教團體使人性達到更圓滿與成熟。宗教團體的出現象徵著內在於宇宙,並且特別充滿人生命中的生生不息之德,最後在人與人之間的共融中進展到更高的階段,比在個人性場合的彰顯更成熟。
教會──使耶穌的福傳生命臻於圓滿
基於上述說明,我們就可以進一步解釋耶穌與教會之間的特殊關係。通常我們說,教會是由耶穌所建立的,然而今日神學研究指出,耶穌在其生前並沒有清楚的意識要建立一個有別於傳統猶太教的宗教團體,但即使事實是如此,耶穌與教會之間的本然關係依然無法切割。
耶穌的確努力闡揚其內在生生之德(即天主生命),儘管祂沒有特別意識(可能甚至一點都沒有)要組成一個教派,然而祂招收門徒的意向,隱含著祂已意識到團體生命對祂的重要。祂也許知道,自己的理想無法憑個人單獨努力來完成,祂需要一個團體,作為祂履行使命的最後依靠。於是,門徒們雖是受教的群體,但也可以說,經由這受教團體,耶穌的福傳生命得到完整而圓滿性地流露與達成。在這一群願意接納祂的團體上,耶穌完成了自我實現,讓自己的生命達致「普世性」的幅度而與天主普世性生命相結合。此觀點也同樣可以用來詮釋門徒及後來基督信徒的福傳生命發展的結果,因為在每人的生命中,間接隱含著團體的幅度,且朝向團體發展,而宗教團體則是一切團體的典範,具有最完整的共融幅度。
教會團體的出現於世,不僅幫耶穌基督完成其使命,也將幫助所有加入此信仰團體的人實現使命。沒有人可以單獨地完成自我生命,連耶穌基督也不能。團體因個人生命的推動而得以形成,但卻是讓個人福傳生命得以發揚的必經之路。於是耶穌與教會之間的關係(其他宗教團體亦然),或信者與團體之間的關係,有點類似魚幫水及水幫魚的相輔關係。
教會──人間的聖事
梵二文獻〈教會憲章〉稱教會是世界的聖事[4],作為基督繼續在人間施行救恩的記號,也是世間人類獲取圓滿救恩的媒介。廣義地說,除了教會團體之外,凡是以發揚人性之美,並以追求富於仁愛與正義之社會為終向的團體,都可以成為世界的聖事。教會與其他宗教之間的關係,不必去爭論何者是天國福傳在人間的真正象徵,應以包容之心,在自我肯定之後,也能肯定他者,一起做天國福傳。
但作為基督信徒,既已在生命中完全皈依了耶穌基督,同時也在教會這一信仰團體裡,體驗到永恆而圓滿生命的流露,這是一種恩賜,但也是一種召喚。在個人生命發展的存在意義上,若懂得深耕自我生命的人,必將肯定教會是世間的聖事。若無法達到這種主觀上的體驗,則表示個人對自我生命中的福傳意識尚未達到圓滿程度的發展。
總之,我們的生命不能與教會分割,除非真正而完整地參與教會團體,便無法達到個人真正天人合一的境界;相反地,越能投入教會生命,則越能發揮自我的福傳使命,同時也越能肯定教會的福傳工作,越能體會教會是救人的聖事。
[1] 參閱:《見證》358期〈天主國與福傳(三)〉。
[2] 參閱:《見證》359期〈天主國與福傳(四)〉。
[3] 現在,神學上已不把天國等於教會,只說教會是天國在人間的象徵或記號,因天國本質上屬永恆圓滿的境界,現實世界中的教會仍有其缺陷,尚未達到圓滿,二者不能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