薰燁
近來,常在電視新聞中看到法律糾紛,有檢察官出來抗議的、有大法官的緋聞、有咱們立委諸公們相互按鈴控告的,精采程度不下於婆婆媽媽每天準時收看的連續劇劇情;對很多人來說,或許寧願看那些灑狗血的劇情,勝過對法律的認識。其實,即使我們不了解法律上各種權利義務的關係,我們的生活早已與法律息息相關、密不可分。
憲法位於一切法律之上,是我們國家運作的根本大法,任何其他的法律在制定時,都不能夠牴觸憲法。即使許多法界人士因現有的憲法增修條文,批評憲法變得四不像,但是許多人民基本的權利義務關係,依然在憲法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比如各種人民自由的權利,像是人身的自由、信仰的自由等;比如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都要受到保障;比如選舉罷免的權利等等;還有我們熟悉的納稅及服兵役的義務,種種都在憲法中有明文規定。試想:如果沒有這些明文規定保障人民享有的權利,那麼政府可以為所欲為,甚至剝奪我們信仰的自由,將是多麼可怕!
民法是規定人民與人民之間,在一般生活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從人的出生到死亡;人民的動產、不動產買賣、租賃;金錢物質方面的借貸;親子之間權利義務的關係;到遺產繼承的權利義務等種種規定。另外,還有因性質較特殊且複雜,又依據民法規範的特別法,比如說: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等,也跟人民生活上的權利義務有關係。或許有人會說,這些好像離我太遠。其實到便利商店買份報紙,即屬於民法中所謂的買賣,或是到電信公司申請手機門號,所簽訂的申請書也屬於契約的一種,可見民法就在你我身邊。
刑法是所有法律中最嚴格的。在特定時候,政府有權力對人民行使公權力,處以刑事責任的罰責,主要是為讓社會秩序不要受到迫害,也避免人民所做所為思慮不夠周密,進而侵害到政府或是他人在法律上的利益;所以刑法中有侵害政府的內亂外患罪、妨害外交罪,還有妨害公務罪;有侵害人民的妨害性自主罪、公共危險罪、傷害罪等等。
如果我們不作姦犯科,是否刑法就跟我們毫無關係?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因為刑法也有規定過失的責任,即使很多時候我們並非有意,但事情的發生跟我們的行為有因果關係,還是必須負擔刑事責任;最好的例子就是駕駛汽車發生車禍所引起的糾紛,往往可能會牽扯到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或甚至是過失殺人的罪刑。有時並非負擔賠償責任或跟對方達成和解,就可以輕鬆了事。
另外,還有我們比較陌生的行政法,所謂的行政乃是以國家行為作前提,當國家的行為侵犯到人民的權益時,人民可依據行政法中的規定,尋求解決之道。比如:因都市計畫,國家有權對於人民所擁有的房子或是土地進行徵收,但須給予人民合理補償。若補償不合理,人民可以有權對國家提起行政訴訟。
筆者在德國生活期間,感受到德國人對於法律的重視,以及法律運用的普遍。如與房東訂房屋租賃契約,內容有許多法條的引用,十分周密詳備。不像在台灣,可隨意在書局買到租賃契約。我們或許會覺得跟法律扯上邊很麻煩,但是我們卻不得不去了解這些麻煩事。因為身為基督信徒,雖應懷有基督精神,不去侵犯別人。但是仍需學習在必要時候自我保護,正如聖經所言「純潔如鴿,機警如蛇」。所以對於法律,還是不能太冷漠以對。
(本文作者甫自德國海德堡大學榮獲刑法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