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組策畫
前言
國內近年來推動兩性平權,不遺餘力,各個相關法令(兩性工作平等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等)都已逐漸完備、陸續上路。其中性騷擾防治法有許多迴異於其他性侵害法令的防治責任及刑責,特別是雇主的角色更是特殊,若稍有不慎,便可能被處罰鍰,甚至要負擔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諸如美國天主教會自2002年初起,連續爆發了與性醜聞相關的案件,在媒體的窮追猛打下,不僅使美國天主教會對許多案情無法掩蓋,而且不得不向受害者大量賠償。越鬧越大的性醜聞風波使一些涉案的神職人員因而喪命,自殺和他殺事件接二連三發生。
這些事件使全美國神職人員都被釘在十字架上,備受恥辱,深感悲哀與憤怒。而美國輿論對於教會處理這類事件時,採用金錢堵住受害者的嘴、把教士調離等,以達到逃避或掩蓋罪責儘量不讓醜事曝光的作法,多所批評。
「天主的淨配」發生性醜聞的事件,在台灣天主教會歷來也偶有所聞,有時更是鬧得甚囂塵上,著實打擊了教會。當教會有狼出沒時,該如何處理?該做些什麼能防患未然的事?諸位與會人士的分享,極具參考價值,讀者諸君切莫錯過「狼出沒 禁聲止步!」
時間:2006年8月24日(星期一)19:00~21:00
地點: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六樓602室會議室
參與貴賓:(按姓氏筆劃排列)
何勁松先生(中視新聞部 編譯)
周月清女士(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 副教授)
金毓瑋神父(台北總教區 秘書長)
洪淳琦女士(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 律師)
鄭萊頤女士(台北總教區教友傳教協進會 主席)
主持人:
趙榮珠女士(台灣牧靈研習中心主任.《見證月刊》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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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榮珠(以下簡稱趙):美國教會這幾年因為性侵事件大傷元氣,所有神職人員也因而受到池魚之殃。如今美國有些教會對神職人員定了許多規則,像是:神父未得家長允許不能碰觸孩童、神父不能使用教堂的公共廁所……等,企圖斷絕所有的誘因。
性侵與性騷擾事件在媒體上履見不鮮,這樣的情形不只在國外,在台灣教會也偶有傳聞,前陣子台北總教區也有一則相關的公告,多數人都認為處理明智。既然台灣的性騷擾防治法在今年二月已公佈,那麼台灣天主教會應如何正式看待這樣的問題?
今天邀請諸位,希望藉由諸位的經驗,從不同的專業角度來談談,如果今天台灣教會碰到了「狼」,使得神父、修女或教友受了傷,教會應如何處理較妥適?請各位發言。
鄭萊頤(以下簡稱鄭):在座各位都代表專業領域,傳協主席正好以庶民的角度發言。事前我曾徵詢六位女士、兩位男士的意見。對於台灣教會發生的這類事件,受訪者表示偶有所聞;但坦白說對「性」這區塊的討論,為多數教友來說是相當陌生。由於我未能給受訪者很寬裕的時間,所以呈現出的是相當直覺性的回應。以下是我綜合不同人士的看法與意見所作的陳述,希望為整個議題有參考的價值。
對這類議題如果是發生在他們所認識的神長,大家第一個反應會覺得很驚嚇,之後便會疑惑:「那當初他是如何經過晉鐸的考核呢?」但每一訪談對象最後都表示神父也是人呀!有人強調這和個人操守有關。受訪的年輕人提到很擔心教會會因此而污名化,甚至後來無論做什麼都難以彌補。
對於處理方法,大家一致認為要誠實面對才屬上策,而且要迅速處理,並希望當局能對事件與處理提出適切的說明。至於詳細辦法,要視事件的情形以定之;如果內在的因素是病態的,諸如有人是染色體異常,有孌童癖、或習慣性的性侵,都屬病態範圍,需要治療。一時不察的錯誤,希望能有補贖的可能。甚至有人提出,教會對於出會的神父或修女,應有協助的機制,幫助他們在往後的日子,面對社會。如果調查結果是惡意的,不適任的,那麼當然應該按照教會法典來處置。
大家都認為在這樣的事情上,誠如性侵與性騷擾防治法的規範,主教或行政當局應設立申訴管道及議處的單位,並在法律和心理的層面保護、照顧被害人,使其能得到心理治療。非惡意的加害者也應受到合宜的保護。假如這事件在某種程度上,已在團體中廣為周知,那麼這團體應有適當的心理輔導。
在防患未然方面,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培育。在性和感情的處理上,教會要誠實、勇敢、健康的面對。如果是在神父修女的區塊,對於生理需求要妥適的對應,除了祈禱,應該還有些安定心神的禪坐、氣功或運動方面的教導。另外,什麼是和異性相處的原則?如何健康地面對異性的友誼?神父、修女與輔導對象相處的規範是什麼?這些都很重要。在座有神長,希望能藉此機會把教會已經做的部份讓大家瞭解,因為可能一般教友不是很清楚在這方面教會是如何培育神長的。
在教友方面,要提醒大家,神父、修女是天主的人,屬於大家的,而非屬於個人。因此,教友們的行為舉止要自我約束,避免引發遐想。另方面,教友也要有一定的警覺心。我覺得三月份《見證》專題〈信服.性浮.幸福〉,很值得大家細讀,特別是可以幫助教友瞭解原來神父、修女是如何努力學習面對性和情感,及貞潔上的考驗。
其次,團體的支持很重要。我們感覺,特別是獨居的本堂神父,需要很大很大的努力才能生活得很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層面。如果把努力都用在活得健康、那麼我們覺得多數的「努力」用在牧靈和福傳上更好,所以我們建議是否能讓數個臨近的本堂神父一起過團體生活,彼此照顧、支持和分享?
還有,神父、修女一定要有神師或諮商者,好讓他們在告解之外,還有其他具體的依靠來渡過這些考驗。因為,基本上我們相信神父、修女經過教會培育,一定具有反省的能力與實際的操練,所以當他們感覺到不對時,肯定會意識到需要協談,這時神師或諮商者便很重要。
最後,來自一位長期熱心服務教會的姊妹的建言:是否未來可以在聖召(狹義的)中,能選擇婚姻或獨身?當然婚姻生活未必能保證貞潔,但是一位牧師可以生出許多小牧師也不錯!我的發言先到此。
趙:鄭主席真是有備而來,她分別從神職及教友的角度點出了如何處理的建議,很有見地。
洪淳琦(以下簡稱洪):我所要分享的是關於兩性工作平等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等三法的解讀。和今天主題較相關的是,兩性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這兩部法律一開始就對性騷擾做了定義,在針對性騷擾加害人之外,也特別對性騷擾者的雇主和所屬團體課以許多嚴格的義務。教會可能比較沒有注意到後面會有蠻重的法律責任,不僅是在加害人的身上,也在教會本身。
開始時法律先定義了什麼是「性騷擾」。對於女性而言,可能常常會感受到不舒服,覺得自己受到了騷擾,但是那個騷擾究竟是什麼?如何用文字來表達?在立法過程中就有過很多的討論。現在法律裡面對於性騷擾的定義,是根據美國一位很有名的法律教授Catharine Macinnon所下的定義而來,分成:交換利益性騷擾與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
這樣分類讓我們很好理解,當雇主對受雇者或下屬做明示或暗示:妳(你)給我性上面的某種優惠,我可以給妳(你)更高的職位、或某種工作,這就是交換利益性騷擾。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就是:讓受雇者在所處的工作環境中,可能受到其他工作者的性暗示或性別歧視的言語,而造成冒犯性的工作環境。這兩者是性騷擾方面的定義。以下是與教會有關的問題:
第一、這兩者對教會甚至一般其他的團體到底有什麼防範的義務呢?法律規定的很詳盡,兩性工作平等法就說,雇用人在卅人以上就必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在工作場合中公開揭示;十人以上的團體一定要設置性騷擾的申訴管道。這是法律的明文規範,如果沒有遵守這樣的規定事後就會有責任風險的承擔。
第二、如果真的出現性騷擾的問題,對於加害者來說,當然在法律上要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但對於其雇主,或即使沒有雇傭關係只是團體成員,那麼雇主或團體就要負擔賠償責任。教會很多團體和成員間都有雇傭契約的關係,這可能就有兩性工作平等法的問題。接下來是連帶賠償的責任,具有雇主地位的教會組織,會在沒有注意防治義務時,要與員工連帶負責;就是,如果今天受害者應該是向加害者請求賠償的,但如果加害者本身付不出錢來,這時雇主便要負責。
兩性工作平等法還有一項極保護受害者的地方,若雇主已盡防治義務,法院會根據雇主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審視,如果法院認為被害人還是值得保護,即便你已盡了防治責任,但還是可能要盡賠償的義務。
第三、再來是舉證責任的轉換。法庭操作上,被害人如果一狀告上法院,告了雇主及加害者,雇主要如何不必負賠償責任?他必須舉證證明自己已盡了注意的義務,也建立了良好的管道,而且沒有在工作環境中造成差別待遇。
但是,大家可能都聽過「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要在法院上證明自己盡了注意義務,其實非常困難。即便你已舉出很多證明,但法院在事實不明的情況下,就會判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敗訴。所以當法院說你有舉證責任時,其實也就是你有敗訴的風險。法條明文規定雇主要自己舉證,這部份為雇主或團體也會是一個較重的責任負擔。從這裡可以看出對教會來說的潛在風險。
第四、在這些法條之下,我所能提出的幾點建議:大家應該要注意申訴管道的建立,我們可能常常不清楚有這樣的管道存在,也可能有很多團體不知道要建立這樣的管道,所以一旦發生性騷擾事件,會造成教會在法律上的沉重負擔。
如果三十人以上的團體,性騷擾防治的遵行守則一定要建立,而且要非常清楚地明文公告,在什麼情況下,哪些動作是不行的。這部分除了有沉重求償責任外,甚至在行政罰法上,行政主管機關也可直接因為雇主沒有建立性騷擾防治機制而給予罰鍰。
如果建立了申訴管道,一定要將申訴管道的處理書面化:受害者如何進行申訴?申訴評議的小組或委員會如何做決定?書面化後可保留於事後做為證據。
最後,就是要保護當事人的隱私,當事人可能鼓起勇氣願意申訴,但未必願意書面化,因為擔心流出去,所以檔案的管理要特別注意。
以上就是針對法制對教會可能產生的衝擊,與教會在性騷擾防治法公布後可能會有的風險與義務。
趙:非常明確,讓我們很清楚地看到在那些法條上,教會確實是走在邊緣上。
何勁松(以下簡稱何):誠如鄭主席所說,確實一般教友甚至社會大眾覺得台灣天主教會好像沒有發生過這種事情,即使有,也是零星少數、是很久以前的事情,或與自己距離很遠……,反正沒有什麼關係。
反觀在國外這樣的事情還真不少,其中美國波士頓教區的性侵害案,光是和解費用就賠了八千五百萬美金,德州達拉斯的案子也賠了許多錢。2004年12月加洲橘郡的案子更是賠上一億美金,光是原告有87位,就創了最高記錄。每名原告獲得將近兩百萬美金的賠款,這是教會有史以來單一聯合控告案,賠款最多的例子。
網路上有一個SNAP(Survivors network of those Abused by Priests)的組織,簡單說就是一個針對被天主教神父性侵者的支持網路。這網路中每天公佈最新的消息,像今天最新的文章提到在賓州,有一位蒙席承認在多年前曾與一名高中少女發生過不正常的關係;網路也提及一旦發生這樣的事情要如何處理?以及找誰談法律的問題或心理層面的問題……等,都有詳盡的介紹。這網站並沒有對信仰、教會團體或神父很直接地做太多攻擊,不過有指出教會從以前到現在對這方面事情的處理,做的相當不夠,一直是採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甚至是抱著家醜不可外揚的態度,欲掩蓋事情,或是企圖用錢來解決,都是非常危險的狀況。
台灣教會至今尚未有震驚社會的性侵害事件發生,因此教會現在做一些事情還來得及的。以現今的媒體文化來說,什麼是醜聞就是最暢銷的新聞,特別是天主教在台灣的形象還算不錯,那麼一旦出事,反差的報導,更是有賣點。
所以我覺得教會應該有一個專責的危機處理小組,及一位有能力的發言人,當碰到這樣的事情時,有人可以明快地出來代表台灣天主教會,針對事件統籌發言。當然
這人的背後要有一健全的機制,而且他是經主教團授權,更重要的是他必須口齒清晰。千萬不能出來說:「對不起,我們無可奉告,這事情我們還在調查中,我們會盡力幫助受害者爭取權益……」,如此一來教會立刻會成為被攻擊的箭靶。
一旦發生事情,要誠實、明快地面對與解決,事情才不會繼續擴大,否則就會有更多個案浮出,例如:「喔,其實多年前我也覺得好像某某神父,當時的眼神與動作讓我覺得不舒服……」。所以,一開始就很清楚、明快地處理,後面便不易橫生枝節。
記得以前參加基督生活團,每星期或每個月都要和神父談話一次,地點都在一間房間。當然我並沒有任何被侵犯的經驗,但不可諱言,這的確是一個很容易發生事情的場合與時機。神父很忙,可能和你約得太早或太晚,而整個教堂那時或許已經沒有其他人了,不要說神父真的對教友性侵或性騷擾,萬一教友昧著良心出來說神父對我做了什麼,其實整個教堂是沒有人能出來做證的。
這景況下,出來大聲說自己是受害者的人,一定會獲得媒體的關注,只要此人再多說兩句,那麼整個教會的名譽就會毀掉;以後再要去和神父談話、私下做和好聖事等都會蒙上陰影。所以教會應趁早教育神父,萬一必須私下輔導教友或溝通,應該怎樣保護自己,像是門該不該開?或現場必須要怎麼佈置……?
趙:危機小組的成立是多年來一直被提出的課題,要有好的發言人,用一般社會大眾能理解的辭彙,並有防患未然的措施,這些的確很重要。
周月清(以下簡稱周):會有性騷擾或性侵害的發生,主要原因是權力的不平衡。凡是有人的地方,就會有權力的不平衡,權力大的侵害權力小的,只是這裡牽涉到性的侵害。
我要回應的是,像主教團的公告,其中看到的是教會對加害人的處理,卻未見對被害人的保護。鄭女士的發言提到教友會擔心教會的聲譽,何先生指出應如何保護教會等,如同這種事情發生在學校時的處理一樣,校長和老師的態度一定是儘速處理,因為要保護學校。
我是學社會福利的,所以我要站在被害人〈弱勢的一方〉的立場來看,同時我也不認為台灣教會類似這種案例不多,就表示沒有問題。記得十幾年前我在美國念書時,有人問我台灣有沒有虐待兒童(child abuse)的事件?我說沒有,他們驚訝地說:「喔!台灣真是兒童的天堂!」其實不是沒有,只是沒有把它當成一個問題來看;台灣天主教會及其社群,情況亦同,不是沒有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問題,而是沒有曝光。政府現在要求各個縣市必須有明確的通報記錄,哪一縣市通報曝光的案子越多,不是表示那一縣市的問題越大,而是當地的工作人員越認真。統計數字的意義在於此。
回想起來,我幾乎是在性騷擾的環境中長大的,被摸胸部、遇到性暴露狂,甚至在大學念書時,神父對我的一些親密舉動等。其實這裡面牽涉到老師與學生、神職與教友間的一種權力不平衡的關係,在這種權力的不平衡當中,包含著對神職人員的尊敬和崇拜,也對於騷擾、愛、親密還是疼惜,感到模糊不清。被害人其實需要一段時間才能釐清自己的感覺。
我們看到美國神職人員性侵的新聞,而沒有看到菲律賓有這樣的新聞,這並不代表菲律賓沒有這樣的事件,以此類推,台灣也是如此。特別當台灣天主教會在社會上擁有不錯的聲譽,更容易隱瞞這種事件。教會比其他社群團體特殊,因為具有封閉性的特色,越是如此,事件越不容易曝光,對被害人更加不利。
關於今天的議題,我個人想將討論的重點放在教會內權力的不平衡,這當中包括:神職人員和教友,神父之間、神父和修女、修女之間以及教友與教友之間等等不同的關係,性侵、性騷擾事件就發生在上述這些權力不平衡的關係中。
就剛剛洪律師所報告的相關法律條文而言,天主教會並沒有依法行事,如相關單位雇用人數在10人以上必須設立申訴管道等。我很高興,今天《見證》願意討論這個議題,這讓我意識到,教會內尚有某些事情未被當作一項議題來處理,這便是沒有給我們的教友、弱勢的一方有機會學習、察覺自己的權益;從某個角度來看,也是在默許加害人的行為。
幾乎所有的女性被性侵害時,她的第一個反應是自我否定。面對性侵事件,一般人的看法很可能是:女性自己行為不檢點、語言不當。正如當年彭婉如事件發生時,警政署署長說:「女人不應該隨便和計程車司機搭訕、不應穿紅色的衣服等等」,這位官員原本是人民納稅,請來保護人民身家安全的,但卻因為失職而找藉口讓自己有台階下。
責難被害人的現象非常普遍,譬如我主要的工作重點也包括幫助女性智障者,她們被性侵的比例高達七、八成。有時工作人員甚至會告訴智障者父母說:「她也很喜歡呀!她也很舒服呀!」我則回答,即使她有性的需求,也並不代表她要用這種方式來滿足。當有女性性侵事件發生時,有些男性的反應是:她自己也喜歡啊!何春蕤講過一句可能大家覺得不中聽,但我認為有道理的話:「女人有性需求,為什麼不可以?女人要有性高潮,為什麼不可以?可是她不要被性騷擾、不要被性侵害。」所以,我要說絕對沒有一個女人希望以被性侵的方式來滿足性需求。
性侵受害者也會有保護教會的想法,因此當她被性侵時,她也有壓力。所以在被害人的處理方面有兩個重點:一是即時及後續的心理輔導;另一是成立申訴管道,走這條路十分辛苦,甚至可能二度受傷。所以如何保護被害者,是十分重要的,但在今天我們無法細談。
面對教會,除了依法行事或私下處理這兩種方式外,我期待更能站在被害人的立場來思考。我也想提醒,如果進入一個正式的管道,首先需要的即是「蒐集證據」。在這過程中,所有與法律相關的配套措施均已存在,我非常期待可以將被害人的二度傷害降至最低。特別教會是一個封閉的系統,大家彼此認識,被傷害及後來二度傷害的程度會更大;因此如何保護被害者,這一點更為重要。
趙:謝謝周教授從被害者的角度來看今天的議題。在準備座談會的過程當中,我們也聽到教會內相關領域的專家表示,若發生這樣的事,依法處理雖會讓事件曝光、讓教會丟臉,但這又有何不可?或許是一良方。若真將「狼」移送法辦,就真的和愛教會、保護教會的心願相違背嗎?這一點頗值得深思。
金毓瑋(以下簡稱金):我知道自己是個有孩子緣的人,彌撒結束後,常常會有小朋友衝到我身邊抱著我。以前我不太在意這樣的舉動,畢竟自己沒有任何邪惡的意圖;但是,自從戀童癖、性騷擾的事件頻傳後,我就開始比較謹慎一些,尤其家長不在場的時候,我盡量避免讓孩子來抱我,免得造成誤會。
事實上,性騷擾、性侵害的事件在台灣天主教會中已有發生,而在其他宗教團體中也有,只是沒有公開而已。這既然是一個蠻嚴重的問題,我們就應該不要害怕去面對,更要好好地處理。台北總教區已經開始正視這問題,並且也採取了行動。
以美國神職性侵為例,當時主教處理的方式是知道神職人員真心後悔之後,將他調離原教區,但卻忽略了治療這一環;於是,十多年來,總共換了6個堂區,也分別犯下了十多起案子。這樣的處理方式,只是讓他將問題帶到其他地方而已。主持人剛剛也提到,目前美國對神父生活中的種種細節加以明文規定,但這都是對於明顯罪行的治標方法,我們更需要的是治本,就是:如何培養真正的修道生活。
我接下來要說的話,可能會得罪當初培育我們的神長、老師,但我完全沒有惡意及指責。回想起來,我們在修道院中和異性的交往幾乎是零,女人似乎是罪惡的代表。還記得有一回,我和一位青年會的女生說話,院長就在另一頭遠遠地瞪著我,好像我已犯下滔天大罪。事實上,這樣的方式只會讓我們對異性越來越好奇,一旦當我們的心思不健康時,就會產生問題。我很希望主教團不只是正視性侵、性騷擾問題,也要和修道院的培育團體好好商談這個主題。
談到修道院,我不禁要問:修道院培育團隊本身是否有能力做這方面的培育?我絕不是輕視在修道院工作的神父們,其實他們也很無奈!如果修士們有這方面的問題,而神父們不知如何協助他們,或者用不恰當的方式輔導他們,後果都是負面的;而且對培育工作者本身也是一種傷害,甚至是打擊。所以我很希望主教團一定要有遠見,肯花時間、精力、經費,從基礎培育人才,如此才能培育出:現在健康的修士、未來健康的神職人員。
另一方面,教會也要面對收錄修生問題,「寧缺勿濫」不能只是口號。事實上,最原始的修道院是家庭,若一個人來自不健全的家庭,或是年幼時受到非常嚴重的創傷,這會讓他終生受到影響。至於這樣的人是否適合修道生活,我建議教區、修會團體及修道院培育團隊,必須共同研討,也要幫助修生去面對、解決這些問題。
我認識一位神父,他在祈禱生活、待人處世各方面都是十足的楷模,非常善良的一個人,卻屢次在情感關係上跌倒。後來我們發現,他的成長背景是非常缺乏被愛的經驗,儘管在修道院中受了許多教條及理論式的教導,但並不足以讓他克服困難。只要一旦有人愛他,他自然而然地便墜入愛河,進而有一些不符合神職身分的行為出現。如果修道院的培育無法從身、心、靈三方面整合修士們在原生家庭中的經驗,將來就很可能遇到更多的問題。
剛剛鄭主席提到為神父的益處,需要有團體生活,我願意更明確地說,需要有「健康的」團體生活。舉例來說:修道院日常的規定使神父們習慣於獨自生活,如果團體生活中沒有良好的分享與共融,獨來獨往的神父仍舊不會參與其中。如果團體生活健康,一旦生活中遇到一些情況,大家就可以一同分享、尋求解決之道,並相互勉勵。
修道院的生活真的需要用「高道德標準」來培育,不應只是口號而已。許多後來發生事情的神父,其實原本自身就有問題。面對已發生的性騷擾、性侵害事件,我們也需要以信德的眼光來看待。法律、申訴管道等等是事後幫助人處理問題的重要途徑,然而我們更需要從根本的層面加以預防。兩者雙管齊下,才是有效的解決之道!
趙:謝謝金神父!現在開放自由討論。若神職人員屢次性侵,經輔導治療之後是否可以續任?請大家發表意見。
洪:我先澄清自己談話的立場,剛才站在教會的角度發言,主要是針對主辦單位的問題:「教會應如何防患於未然?」不過還是謝謝周教授提醒要關注被害人。
剛才大家的討論有一個共識,就是申訴管道的建立十分必要。有人說讓此事曝光,對教會而言未嘗不是好事,但是否也會因此讓被害人曝光,這真是個兩難的局面。
我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真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申訴管道已經建立,受害人可以循此管道自由申訴,這樣就夠了嗎?在此想請教周教授,以您專業的立場,除申訴管道的建立外,該如何做才能夠更合乎人性與關懷,而不只是冰冷的法律?
周:剛才談到讓事件曝光,並不表示被害人會曝光,因為相關法律有許多保護被害人的措施,當然需要嚴格執行。
一個封閉的系統對被害人而言不盡然是友善的,有時可能更是充滿敵意,尤其是教會團體,常聽到一些言論:要保護教會,保護神職人員,不然就損失了一位好不容易培育的神父……等等,可是弱勢被害人的痛苦與委屈呢?其實愈封閉的系統,也是愈危險的系統,尤其是碰到外在的挑戰與壓力時,就愈保護自己,也因而更加封閉。惡性循環,對被害人而言,這種處境情何以堪。我們看看,教會機構為數繁多,但到目前為止,成立申訴管道的有多少?按照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多數堂區都應訂定防治措施,並設立申訴管道。
不只建立申訴管道、申訴委員會,還要建立陪同機制。有關法律中也談到許多配套措施,如:如何保護被害人、陪同、搜證等,這些過程都很重要;我也期待,我們的教會能夠嚴肅回應。
談到教會的陪同機制,我的建議如下:當性侵害、性騷擾事件發生時,為受害人而言,就如同家人死亡一般的傷慟,第一個反應並不是哭,因為傷害與痛苦是慢慢出來的,如自我否定等等。在教會這個小圈圈,大家彼此都認識,所以後續的通報機制與搜證等過程中,該如何保護被害人就更要慎重。要安排專業人士輔導,而不是一再地告訴被害人要忍耐、多祈禱、天主愛你、一切交給天主……;幫助被害人重新建立人際關係,特別是在教會的封閉體系中,這條路必將十分漫長與艱辛。
另外諮詢單位也要公開透明化。因為一旦發生事情,被害人不知道到那裡求助,如果讓這些資訊公開化、普及化,當事人可以立刻尋求到支援。教會可將相關法律、申訴管道、申訴委員會、陪同機制等印製成DM,在堂區送發,一方面回應法律的規定,另方面也算是一種教育,對任何一位教會社群者而言都是一種學習,學習那一種情況就是性侵或性騷擾,對自我權利的意識(aware)及尊重他人權益皆有助益。
鄭:周教授提到建立申訴管道,並讓教友普遍週知一事,按我個人目前所知,雖然教會沒有依法成立正式管道,但已有若干方式在受理。只是在教會內通常沒有太多祕密,所以保密、尊重隱私是我們日後要努力的方向。
何:我認為教會方面要加強教育。因為一方面台灣的性教育不足,其次是我們對神職的親暱動作很難分辨到底是疼愛的舉動或意圖不軌?所以如周教授所言,如何讓教友知道什麼樣的言行是不對的?如果發生在我身上,我該怎麼辦?如何經由申訴管道反應?等等,教會可以在這些方面教育教友。
剛才提到教會是封閉、講求權力的機構,但從正面來看,如果在上位者決心做一件事,在推行上應該很有效率。譬如說台灣主教團可明確地昭示:教會訂立2006或2007年為「性侵害防治年」,表達教會上層對此議題的重視。這個訊息經由聖統體制層層下達,相信所有神父會加以注意並警惕,應該會有不小的防範功效。
還有天主教有不少從幼稚園到大學的學校,可以透過學校的倫理老師傳遞這些訊息給學生、教職員,不論是教友或非教友,讓大家愈來愈了解有關性侵害、性騷擾的資訊。因此當他們被騷擾時,自然會有所反應,有反應就會有痛,有痛就會有改革、有進步。
趙:何先生提出一個非常具體的建議。教會果真能夠訂立「性侵害防治年」,未嘗不是一個先知性的宣示。
另外教會學校每年教育廿多萬的莘莘學子,這些學生將來都可以在社會做種子,學習如何保護自己與他人,更進一步建立兩性彼此尊重的社會。
金:在座各位都提到教育,我認為應作通盤的教育,也就是每個人認清自己的角色與責任,除了當事人兩造外,第三者最好不要介入。因為有時教會在處理類似的事件時,因著旁邊熱心教友的干預、主導,結果把事情愈弄愈糟,雖然大家都以為自己是靠一顆好心與善意在打抱不平。我曾處理過一個案件就是這樣,由於「好心的」教友介入,結果是分黨分派、弄得烏煙瘴氣,不可收拾,被害人反而一再受傷。
趙:這是很好的提醒。我看過一份資料,其中說調查人員除應具有耐心、基本的法律訓練外,還要守口如瓶。教會的圈子太小,守祕就更顯得重要。有些人看似關心,最後卻把事情當成八卦,說東道西起來。
周:教會太封閉,彼此太熟悉,真的沒有祕密可言,但對他人而言,這就是二度受傷。所以雖說教會有申訴方式,但我還是不認同這種非正式的管道,因為結果可能就會落得如神父所言,大家七嘴八舌,分門別派,彼此爭鬥,讓被害人再度受傷。而這樣私下祕密的處理,也易於讓個案流失,轉向教會外尋求協助。
我還是要強調教會應教育所有的人(包括有權力、沒權力的人)什麼叫性侵害?什麼叫性騷擾?我相信很多人不了解,只要當事人感覺「不舒服」就已構成。同時也要讓大家知道教會的機制是公開的、申訴委員會與陪同機制是由哪些人組成?更重要的是,這些機制或人員能讓被害人覺得足以信任,而願意向教會內的機制尋求協助,否則被害人寧可找教會社群外的求助管道。在學校的申訴委員會遴聘的都是經過慎選的客觀公正人士,否則無法讓人信服,會讓事情愈鬧愈大。
趙:請大家作結論。
鄭:我們在討論中提及曾經有這樣過犯的神父、修女,在經過補贖、懲罰、治療後,是否適合繼續留在原來工作的位置,或者應如何對待他們?我個人認為他們也許可以做一些不是直接與人接觸的工作。因為,他們曾接受多年的培育,也經過補贖、治療,對教會應該還是能夠有所貢獻的。
周:我的看法是每個個案情況不同,侵害行為的嚴重性不同,這沒有單一的答案,要因人而異,所以還是要有機制來處理。
金:教會處理的原則不是一犯錯就讓他離開神職,我們會經過正常程序的處理,如果屢勸不改,最嚴重才是撤銷其神職身分。教會刑罰中有所謂的懲戒罰,又名醫治罰,其主要目的是醫治犯人的罪症,使他在受刑時知所悔改;不是任其自生自滅,而是有人陪伴、輔導,最後還要評估。一旦悔改,罪症痊癒,教會當局就應予以赦免,恢復其應有的權利及義務。
鄭:周教授的看法是教會經過法律的處理程序以及治療之後,還需要另一專業領域的鑑定。金神父說明了教會的處置程序,而教友對神職會受到懲處這個部分相當陌生,這也是日後可作適度教育的一個領域。
周:從專業的角度,今天此人為什麼成為加害人,必有其歷史背景與過程,這需要一套機制來處理。或許我們不要用「懲罰」二字,他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同時他也需要被支持、輔導,被陪同走過來。
另外被害人也需要一套機制幫助他,讓他有安全感,有勇氣願意在教會走申訴的過程,而且是公開的(當然要保護被害人),不是如同私下的社區調解委員會,最後調解成被害人嫁給加害人。過去鄧如雯的個案就是如此,她被迫嫁給強暴過她母親及自己的男人,最後在先生對她百般虐待下,殺死自己的丈夫,結果令人不勝欷歔,誰應負這個責任?主要問題就是出在沒有一套足以保護被害人的機制。
當教會的申訴、陪同機制建全,不論教友或非教友都願意循此管道申訴,就證明教會的處理已得到肯定。
金:教會近幾年雖然發生不少事情,但和幾位神職弟兄的私下談話中都一致認為,天主正在洗淨這個教會。或許號稱有廿六萬人的台灣天主教會,最後只剩下數萬人,而天主正是要用這少數的人重新開始祂的教會!因此,種種衝擊的發生,我們要勇於面對,不必害怕。
雖然我們盡人事,但還是要聽天命。所以回到信仰的本質,我們需要祈禱,聆聽天主的聲音。在面對今日社會、政治、教會等問題,我常在彌撒中祈禱,祈求天主的手介入,因為祂的愛大於一切,祂的聖手會帶領我們走到正確的方向。當我們努力尋求天主的旨意,並盡好人事時,不論結果如何,我們都要接受,因為這一切都是天主允許的。
鄭:不論如何,性侵害、性騷擾事件發生,絕對是個遺憾。我們應勇敢承擔所有負面的效應。也如同《見證》三月的專題,道明會前會長賴荗德神父在〈情感世界與聖體聖事〉一文中提到的一段話:「當我們努力成為活生生的人、努力去愛人的時候,天主與我們同在。在失敗和慌亂時,天主的恩寵與我們同在,好能幫助我們重新整頓自己。正如天主把受難的聖週五轉變為祝福的一日。」我也聽過許多神父的聖召分享,他們都提到一點,就是先學做人,做一個好人,才會是一個好的基督信徒,最後才能成為好的神父或修女。
何:當教會刊物願在頭版刊登有關性侵害、性騷擾的啟事時,就代表教會公開表示有這類問題存在,而且願意勇敢、坦誠地面對。當教會願意勇於面對,並從神職或教友的培育中去正視這個問題時,就會找出解決方法。
洪: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在教會內對於有關法律的建立還是有些不足。但跳脫我今天所代表的專業,從教友的角度,我認為更重要的是在創立、運作這些依法該有的機制後,不論是對加害人或被害人,愛與關懷都是必要的。同時也不可忘卻正義,這不只是人的正義,更重要的是天主的正義。
最近唸到一篇批判法學的文章,有一段文字讓我深受感動,大意是:今天所有的人都在追求正義,但正義不是法律定出來就存在。正義是不斷去創造,也是不斷掙扎努力的結果。今天的座談會,我們可以期許自己尋找那條努力掙扎的路。
周:我從三點來看預防。初級預防就是教育,教會的資源動員起來,力量應不可小覷。我建議教會要多宣導什麼是性侵害、性騷擾?可以借用教友專業人才,出版有關的書籍、DM,加以宣傳。
次級預防是事件發生,幫助受害人的陪同機制,包括搜證、調查等,避免讓受害人遭受二度傷害。三級預防是如何對受害人做傷害治療等。
台灣訂立的相關法律,有許多婦女團體與專家學者參與,還相當完備,其中有許多可供教會參考與學習的地方。我也認同何先生提到的教會可以訂立「性侵害防治年」,這個想法很有創意。
趙:謝謝大家。今天大家的意見都十分有建設性。性侵害、性騷擾的事件發生,代表我們的教會、社會生病了,我們不該掩蓋或忽視。讓我們一起用愛和關懷來努力消除因為權力、性別所造成的憾事,使我們生活的環境或職場成為一個友善、溫馨、友愛的環境,而能將這些傷害減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