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珮倫
去年(2006)12月3日,一輛車齡十八年的靠行遊覽車在梅嶺附近墜谷,造成22人死亡,23人輕重傷,這是近年來最重大的死亡車禍。
誰都不想遇到車禍!其實,這種不確定性的風險可透過法律,把行車安全視為科學技術的問題來加以管理。當然,這也需要立法配合:即法律必須對最有管理能力的人賦予義務,規定其應對遊覽車的車況及司機素質,承擔管理監督之責。
梅嶺車禍的直接原因是司機駕駛不當。但事實上,肇事遊覽車靠行的「八方通運」負責人承認,公司為了讓車子順利出租,因此偽造行照,而原以為車齡只有三年的肇事遊覽車,實際車齡竟高達十八年。因此,梅嶺車禍不僅是人為疏失,其中有相當惡意的欺瞞手法,特別是涉及到遊覽車靠行問題。十月初發生在阿里山的另一起重大車禍也是靠行遊覽車,因此這才是根本的問題。
遊覽車靠行是遊覽業界盛行已久的作法。法院判例也認為,遊覽車靠行是台灣特有的經營現象。現行法律規定,只有計程車可以靠行經營,但對遊覽車,則缺乏明確規範。
由於運輸業屬於管制事業,對營運限制較為嚴格,要求業者必須具有充分經營財力,始得為之。根據「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規定,遊覽車客運業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申請審核通過後,才能領有營業執照,並依此申請營業車輛牌照。換言之,遊覽業的高門檻通常不是個人所能跨越。因此,想當遊覽車司機,若非純粹受雇於車行,就必須以車行名義,購買車輛。在此情況下,個人司機事實上是身兼車主與司機,只是以車行名義營業,但每個月須向車行繳交五千元左右的靠行費。
還有一種類似轉包的靠行方式。由車主連人帶車,向車行拿牌照。等車主領到牌照,又可利用該牌照,再買幾部遊覽車,雇用他人開車。這種車主形同變相車行老闆。他對所雇用的司機工作能力與身體狀況是否加以考核,便無從得知。
不管車行或這種變相的車行老闆,法律都沒有明確規範其所屬之責。而在開放遊覽車牌照後,遊覽車數量大增,為此司機因競爭壓力爭取出車次數,超時駕駛,行車相當危險。
另一方面,由於車行對所屬靠行遊覽車應該負起的監督責任,法律規定並不明確,因此造成安全上的重大漏洞。在整個行車安全體系當中,最有能力負起定期保養、定期檢查、出勤安排等監督責任,應該是車行。可是在靠行作法下,車行卻無義務執行這些監督工作,很可能只是讓車主申請牌照時掛名,收取靠行費而已。
如此一來,必要的安檢項目轉移到個別駕駛人身上,而非由具有財力、設備與經驗的車行以系統化的方式落實。身為乘客更無能力檢查遊覽車的機械狀況及司機素質,因此行車安全無法保障。個別的司機只好靠著車上懸掛的吉祥物或平安符求平安;而消費者平時則要多燒香,保平安,希望不要倒楣搭上這種危險的車輛。
再次強調,把原本可藉由法律管理的風險問題推給個人,而個人只能求助心靈慰藉的宗教神力為之避禍求福,生活在這樣的社會真的很可怕。台灣無法成為先進國家,這應該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而且,把人們自己做得到的事推給神,對神而言,也真是不可承受之「重」。
總之,梅嶺車禍後,交通部公路總局聲稱,將重新檢討遊覽車的靠行制度。不過,如果未能以法律方式,使最有管理能力的人承擔起責任,問題仍將難以徹底解決。未來媒體的社會版,勢必繼續不斷刊出類似的悲劇。
(作者任職於台中補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