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蓉先
法律系已連續多年成為大學入學的第一志願。放眼政壇,無論藍綠、執政在野、正在掌權者或即將掌權者,幾乎都是唸法律的;目前這個科系或行業似乎仍是一片榮景。但筆者從當年大學讀法律,到畢業後從事實務工作,到擔任教職至今,忍不住要嘆息叮囑年輕學子──「千萬別來唸法律」!
學法律有很多好處,其中最現實的就是只要唸得不算太爛,一般出路都不錯。上焉者可以通過國家考試取得司法官或律師資格。人人都知道公務員是鐵飯碗,但司法官當中的法官是鋼飯碗並非人所皆知。依憲法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即使年老停止辦理案件仍為現職司法官,支領司法官之給與。除非自願,國家不能強制法官退休;不過更少為人知的是法官的工作是專門聽人說謊,而不少律師就是專業說謊人,甚至有許多敬業的律師從心底深信自己說的是真話,而且越說越真。根據某醫師的說法,他們可能連測謊都通得過。也就因此,律師收費奇高,大事務所律師酬勞以時計費,一小時收費一萬五千元,這還不是最高的,筆者曾聽聞有律師酬勞係以「分」計,一分鐘收費六百元;可憐麥當勞打工一小時還不到一百元。
下焉者可以到一般公司做法務人員,雖然待遇不高,常常挨罵,要在老闆、客戶和主管機關層層壓力下討生活。但也有人沾沾自喜,因為常有機會跟董事級的人開會,往來無白丁。
但談起法律的黑暗面,不能不使人搖頭。
一、法律常常沒有標準答案。君不見地院一個判決,高院一個判決,最高法院又發回更審,甚至同一審級合議庭法官人數必須是奇數,以防正、反兩方判決人數相同。大法官解釋法律又常有不同意見書,甚至教科書上的學說也有甲說、乙說,還有丙說,令人無所適從。有人認為這正是法律—或者說社會科學可貴之處,但弊端亦是由此而生;同樣的事實,例如家庭暴力,先生打老婆,老婆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有的法官很快判決准予離婚,有的法官卻主張「夫妻口角乃至於動手,事所常有,不得遽以請求離婚」;他們用的是同一本六法全書。早年司法院解釋法律「納妾並非婚姻,自無重婚可言」,不由得令人印象深刻。
二、現今的法學訓練在求勝訴不在分是非。無論憲法、民法、刑法、商法,在基本條文what、why之後必定是how,也就是條文適用在案例中的情況。實務上的探討原為必要,但只要研究案例,內容當然包括:事實、原告主張、被告主張、法院判決及勝訴理由。然而當學生在研讀案例時,常常不由自主化身為原告或被告的律師,竭盡所能追求勝訴,這時基本的條文規定以及所涉及的是非觀念早已被拋到九霄雲外,在學校上課如此,考試如此,畢業之後工作當然亦復如此。尤其涉及訴訟標的高達千萬甚至上億時,功名利祿盡在勝訴,敗訴呢?啥都別提了!
三、法律業已屈居政治之下,淪為服務政治的工具──這是法律最大的悲哀。本來法律和政治的關係即密不可分,政府機關依法律組織成立,法律由政府制定公布,兩者輔車相依,相將為用。但在民主國家,法在政治之上,法控制政治,而非受政治支配;而在專制獨裁國家「咱家說的話就是法律」,「法院是我家開的」,當主政者有任何主張、想法,只須把法律這個僕人叫到跟前說:「記下來!出去宣佈」,就一切搞定,立法如此,司法更是如此。
靜觀今日臺灣社會,當權者的政策正透過法律攻城掠地,歷史課本、故宮文物、國營事業更名……一連串去中國化的動作。面對各項弊案,法律謙卑地退讓,SOGO案由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包括前國票金董事長林華德、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恆隆等六名被告,分別遭檢察官依背信、偽造文書等罪起訴求刑;至於捲入禮券案風波的第一夫人吳淑珍,檢方以本件吳淑珍女士雖為總統夫人,惟其並無公務員身分予不起訴處分。深沉的黑暗中只有微弱的燭光飄搖,無力更兼無奈。
民國七十六年票據法全面廢止刑責之前,被關服刑者大部分是發票人的妻子,丈夫卻另結新歡;因家庭環境,女性受刑人「攜子入獄」的情況也常發生,目前隨著母親在台中女子監獄生活的3歲以下幼兒有20位,但王又曾、劉偉杰、陳由豪、劉泰英、伍澤元、劉松藩……則仍然逍遙。「法律是給升斗小民用的,有權有錢的人不受法律拘束」這種說法顯非全然無理。
面對這種狀況,許多人羞於承認自己是法律人,上了賊船,只好認栽。但是,年輕人,三思啊!
(作者為銘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