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慕特
「原住民神學」其實是典型的複合式概念,因此有必要多做些解釋與釐清。第一個問題是:「原住民」是誰?接下來才是所謂的「神學」是什麼?
首先,「原住民」或「原住民族」基本上是政治運作下「想像的共同體」稱謂。這個在1994年才正式透過國民大會修憲通過的名稱,是歷經了1984年《台灣原住民權力促進會》成立以來10年抗爭的結果。而抗爭的背景與起因,當然與其數百年來的歷史苦難與台灣當時的時代特徵有關。
「原住民」稱謂的代表性意義,在於它是首次透過民主政治運作的方式,並且是出於原住民族自身願意被如此稱呼的共識結果。它不僅凸顯過往異族統治者單方面決定並帶有輕蔑態度的反正,更是為建構原住民自身對於新的文化主體身份的自我認同。
不可諱言,這一個政治運作下的想像,甚或只是優勢族群(無論是執政黨還是黨外人士)對原住民族的再一次拉攏與利用。在最初幾年裡,其象徵意義遠大於實質。再者,原住民內部對於這種跨部落、族群的共同體想像,與傳統認同不相一致。以阿美族為例,我們會看到東河部落人、馬太鞍部落人、吉卡溯安部落人……等等,他們的首要認同是以部落為基礎,而不是「阿美族」這個異族統治者的官方分類,更遑論要與曾為世仇的太魯閣族同為「原住民」一家人的認同。
個人的認同涉及不同層面的內在心理因素,無論認同的層次深淺為何,又都與主體所遭遇的外在歷史處遇相關。因此,我們必須先瞭解台灣原住民數百年來與異族(不僅是漢人、日本人,更包含有不同的原住民各族)互動的處境,才能幫助我們開啟進入原住民神學的第一扇門。我們也才能恍然大悟,究竟是什麼樣的原因才能夠使原本分散的部落主體,願意放下爭議,合而為一。
本質上,台灣原住民社會運動的起因、在於不同族群間對於利益分配的不同主張。在這個層面上,原住民議題與其他社會運動議題並無不同。唯一能有所區別的,唯在其「異文化的識別性」。換言之,原住民社運對外所要爭取的是其歷史文化的生存權與詮釋權,對內則是試圖建構一種新文化、新族群認同的意識重組。
因此,我們現在可以回答之前的第一個提問:「原住民」是誰?並且確定原住民神學的特徵。即:「原住民是以生存在台灣這片土地上,相對於以漢族為代表的異文化主體,而不專指涉某一特別的族群或部落。並且,它是建立在原住民族共同的歷史苦難經驗上,透過民主機制而有的政治共同體想像。」
這是一個在方法上策略性的有所取捨,並嚴格限定時空範圍而產生出的定義結果。我的目的是要凸顯一個有趣的對比,即:「原住民」神學≠阿美族神學或魯凱族神學。「原住民」神學更不能等同於太巴塱部落的神學或卡度部落的神學。
「原住民」神學的內容或許必然要包含部落層面,但它的首要議題的確是在想像的共同體層面上,也就是說,它本來就不是從部落出發的。這是為了要回應一些原住民籍神職人員的疑問,他們常疑惑的說:「哪有原住民神學?只有XX部落的神學。」以上的討論可以幫助我們釐清這樣的疑惑。
以上的基礎可以進一步幫助我們確認「原住民」神學的發展特徵與階段性任務,即在一開始時,或許不在於僅僅側重在各部落內部的宇宙觀、神觀及與基督教會傳統的會遇比較(這裡的意思當然不是說不重要,而是必須保持一個存在的張力與側重),而也在於應當正視現實生活的困難處境。這個出於實際生存上的呼召,要求我們必須先回應我們教會內眾多的原住民弟兄、姊妹,為什麼長期以來生活在備受歧視、貧困的情境之中。我們不可能忽視這樣的現實,而只在他/她們面前談論抽象教理或教會法令來尋求安慰。
這種由下而上的生活反省,特別是面對苦難,將使我們面對先前所提出的第二個問題,即:所謂的「神學」是什麼?
廣義而論,所有對於天主/上帝與神性事物的相關推理或道理,都可稱為神學。但這其中其實還有需要澄清之處。即:我們究竟是在研究神本身?還是在研究眾多關於神的研究的研究?
第一個問題其實本身就很有問題。神如果只是一個可以理性認知來掌握的知識對象,神還是神嗎?這種對神的研究立場,似乎反而是對神的不敬。在有神論的語境中,這種神學研究勢必遭遇困難與失敗。為基督徒而言,正因為雅威神無限崇高的不可直視、掌握性,道成肉身的基督才顯出其為人而言的莫大恩典,因為人才能在有限時空的條件中體會神的真實臨在。
神的臨在是真切的,祂的愛並不抽象,而是與我們同吃、同喝,甚至為了承擔我們的有限而願意捨棄自己的生命。初期教會與宗徒們在這樣的生活經驗中宣講祂愛的召叫。教會先聖在追隨、尋求與基督合一的生活經驗中有所體悟,因此而有了眾多著作、學說。他們依照各自的聖召與才能,為我們累積了大量關於神的見證。而所謂的神學,便在教會組織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我們現今熟悉的相關教義、道理或法令。
我認為,所謂基督徒的神學,甚至是經院神學,應該回歸其本質,也就是人有限的符號產品,甚或只是個人體驗的見證分享,萬不能就此取代神本身無限的愛。這是我提出上面第二個子題的目的。
我們過去常把神學等同於系統神學,也就是教義神學,而忽略了牧靈神學,認為它只是系統神學的應用。這是由上而下透過教會既有意識型態的威權來下現實生活的指導棋,而不是由存在主體自身,自主的回應存在處境,並以負責的生命意志來答覆個人召叫。因此,我認為,以生存論為答覆的牧靈神學,其重要性至少不該次於以知識論為主要體系的系統神學,或者說,應當維持一個適度的緊張關係。
因此,我認為的「原住民」「神學」的第一要素並非傳統神學學科上的異教挑戰,而是基於原住民長期以來受到的種種不公義處境,並從而質變為對於自身文化與生命認同的拒絕、排斥與否認的反省。
再者,原住民神學面對原住民社會運動的本質,即:「原住民社會運動的起因,仍在於不同族群間對於利益分配的不同主張,在這個層面上,原住民議題與其他社會運動議題並無不同。」所能夠具有的超越幅度,正在於基督信仰本身跨族群、跨文化的「人性」反省。基督宗教應當以其自身在歷史中,參與在如此眾多跨文化、跨族群的豐富經驗與論述,提出更具有創造性的,符合本地情況的信仰論述與牧靈行動。此時,作為對基督信仰追尋與實踐的原住民神學,其批判對象就能不再限於對非原住民族的關係批判與要求,而更能擴及對自身族群與文化生命的批判與要求。
原住民神學的建構與實踐,不能因為原住民社會運動的階段性目標達成就停止腳步。因為原住民神學雖然是以其歷史的苦難處境開始的,但其目的卻絕不是僅要實現族群或文化自治的烏托邦天國。這是我們現在從許多原住民事物中看到的痛心現象,以及部分原住民社會政治菁英對於權、利的輸誠,甚至是習慣性的要求補償。原住民神學的超越性還有更豐富的內容有待發展,礙於篇幅,我也只能拋磚引玉的提出個人極為有限的看法,望有志同道批評、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