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抱朴
人待在同一個團體久了,一切都變得太過熟悉、太過理所當然,甚至忘了許多事物其實不必是如此,甚或不應是如此,但這些理所當然卻也是我們安全感的屏障;一旦這些「理所當然」被掀了開,穩固的世界遭受挑戰,很多人會開始覺得不太自在,乃至於起而捍衛既存。
幾年前,在一個研究生的口試場中,我就有這樣的經驗。那次口試的學生論文主要是關於四九年以後來臺的國籍神長如何在臺灣定居的過程。他跑遍全臺各地,訪問了不少戰後來臺的神長,文中大量引用了這些神長的自述。大抵不外乎神長與其長上、同僚、修女、教友來往的經驗,但既然主題是定居過程,則與當地老百姓的交往經驗,在神長的自述中也就相當不少。
口試學生報告完後,我們請他在外面稍候,口試委員得交換意見,這是論文口試的正常程序。坐在我身旁的教授自言自語地說:「奇怪!天主教的神父怎麼都稱呼民眾為『老百姓』?這是『官』的用語啊!」
我在旁邊聽到,心裡觸動了一下,心想:「咦,奇怪,我當教友那麼久,怎麼沒有發現這個詞用的是有些怪異?」細想之下,這位教授還真是畫龍點睛哩!上一代許多國籍神長在面對臺灣社會變遷的反應,經常真的是類似「官」的反應啊!繼而又想,我自己不也是這樣?除了教會的信仰外,這種對民眾的「官」的角度,似乎也在不知不覺中被教會中許多人繼承了下來。這種感覺,老實說並不舒服。
可是,我再仔細想,教會似乎也不純粹把民眾當老百姓,而把自己當作是官。何以見得?在我參加過的教會大典中,只要有政府官員「蒞臨」指導,致詞的神長幾乎毫無例外地稱他們為「長官」。
這「長官」又是甚麼意思?這「長官」的意義好像複雜一些。猜想在大陸時代,國民黨統治的這一邊,「老百姓」是會稱當官的「長官」,共產黨那邊好像一律稱同志。特別兵荒馬亂的時候,只要是官,不管多大多小,通通可以稱長官。料想,這個用法被帶到臺灣來了。
當我們稱民眾為老百姓時,自己好像是個官;另一方面,當我們稱政府官員為長官時,自己好像又成了老百姓了。非官非民、既官又民,多少代表教會頗為曖昧的自我定位。
最近政大一位政治學教授在美國出版了一本書,書的主題是,臺灣各宗教在民主化過程中的貢獻。我是天主教徒,當然關心別人怎麼論斷我們。答案當然是令人失望的。他說,臺灣天主教對臺灣的民主化毫無貢獻。按我的理解,這不是他一人之見,似乎是學界的共識,而且恐怕不只是臺灣的學界。
噫!果真臺灣天主教就這樣的被論斷了嗎?比較諷刺的是,書中一開始簡述了在世界第三波民主化過程中,天主教在東歐、在拉丁美洲、在亞洲的韓國、菲律賓等令舉世稱揚的表現,但在臺灣則是負面多於正面。難道以後,史家在討論臺灣天主教的時候,就這麼書寫嗎?
先前教外史家寫中國天主教,只有少數會討論到教會對社會的貢獻,但「大毛子」、「二毛子」的說法則經常更是重點,這就造成了我們教會上一代念茲在茲的心結。「長官」這個詞,背後或許有這種心思吧:官代表國家,而我們至少和其他老百姓一樣愛國!某個程度,能稱民眾為「老百姓」,不就代表我們和國家緊密相連嗎?
不料歷史的恥辱尚未盡洗,而今又來一個!我們這一代、下一代該用甚麼樣的心力,洗刷學界這樣的論斷?而為了這樣的洗刷,又將產生出甚麼問題?
其實也沒那麼嚴重。我們可能在民主化過程中有一些閃失,但是我們愛人愛得不錯,教育、醫療也都辦得很好,對於善良的道德風俗也頗有貢獻,這一些在臺灣社會當中不僅有目共睹,而且有口皆碑。
只是,我們怎麼會給人留下民主化過程中沒有貢獻的這種看法?在「老百姓」與「長官」的用詞之間,道出了這其間一些微妙的原因吧!
說起來,「老百姓」與「長官」這種稱呼,其實都令人發思古之幽情,頗具有前現代的、傳統的意味,而今臺灣堂堂已經邁入後現代的民主國家之林,當然必須重新審視自身在臺灣的定位。
簡言之,老百姓已不再是老百姓,「他們」和我們一樣都是國家公民;長官不再是長官,他們是必須為公民謀福利的公僕。教會當然不是官的成員之一,而是公民社會—相對於國家政府、政治社群、經濟市場之外的公民社會—當中的「非營利機構」。
放眼今日臺灣社會,在所有宗教中,只有天主教擁有最完整的社會訓導傳統,因此也最有條件成為不僅可以安慰人心的「私下宗教」,而更可以為影響社會整體的「公共宗教」。在教會迎接一百五十週年慶的福傳聲中,重新自我審視、重新出發,不亦宜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