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永達
我們在前面已提過,新約時期的教會是一個充滿活力的救恩性團體,同時也是一個不斷在各地方,以不同的、具體的社會文化模式彰顯的有機體。沒有人可以將她加以規範,因為她是天主聖神臨在的團體,且不斷以本地化的形式實現。
事實上,教會在此發展過程中,已開始脫離自己的母胎(猶太教),逐漸意識到自己的獨特性,並發展為一個具有自我生命特質的宗教團體。
公元67~70年,耶路撒冷城被毀之後,教會自我意識的發展,藉著與希臘羅馬文化的衝突與對話,而逐漸完全建立,因而呈現另一種面貌的教會學。試論如下:
歷史背景
隨著Parousia(基督末世光榮來臨,或第二次來臨)的延遲,教會其實已開始在信仰上,將原初對末世即將來臨的急迫期待,逐漸轉移到面對現世的一些信仰挑戰,而開始思考與建構信仰的體系,進入神學思考的階段,使教會在現世能持續發展。面對此一新的生活環境,教會也開始呈現一個新的面貌。
既已進入希臘與羅馬宗教文化世界,教會自然無法置身事外。面對希臘古典哲學思想(柏拉圖思想與斯多葛學派)、羅馬的法律文化思想、及當時多神的信仰生活,不斷地挑戰教會的信仰內涵,如:三位一體(是多神或一神?)、耶穌基督的身分(天主或是人?)…等問題。
在歷史的場合中,出現了一些異端思想。就天主論方面,有「一位一體論」,即天主只是一位,聖言及聖神不具神性,所以耶穌也就不是天主子;另有「附屬論」,聖言不是從永恆中被生,聖神也不是永恆性地被遣發(即二者不具天主的永恆性),祂們只是在創世之前的那一時刻,天主才將聖言創造出,並藉祂(聖言)而創造萬物 。
其次,教會既已意識到末世時刻不會立刻來臨,也不知道何時將臨,於是在面對當時文化環境所產生的不純正思想(異端),為使此末世性救恩喜訊及信仰生命內涵,能正確地向外福傳、與他人分享,於是開始建立自己的現世制度組織,捍衛自己純正的信仰。
另外在教會的共融性上,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隨著教會的逐漸發展穩定,初期教會的團體生活與神聖性(參:宗二及四)逐漸受到世俗化影響,因而有了倫理生活的缺陷,也涵蓋一些教會的領導人(主教),於是有了蒙丹派等分裂團體出現。
教會的面貌
首先,教會是一個導師。
面對當時的一些異端思想,教會視自己為導師。因著耶穌基督的啟示,賜給所有人永恆的真理、知識、新的誡命,人藉此教導能回歸永恆生命境界,與天主的生命結合為一,此即是所謂的神化(deification或divinization)。
此時教會在談救恩時,還沒有所謂原罪的思想,因此在詮釋耶穌基督的救援作用時,比較強調它的啟迪性或教導性,而不是犯罪上的賠償幅度。同時也比較彰顯人的自主性或人性的自由,人的得救並非完全被動(或被救),而是藉由耶穌的啟示,邁向永生之途。此與後來西方教會在奧斯定原罪思想下,所呈現出的被動救贖非常不同。
換句話說,教會是一位導師,目的是指引學生,但最後的得救與否,還得看個人的努力。
其二,教會是一個具聖事性共融的團體。
教會逐漸在各地建立,且呈現出不同的特色;同時,在面對因異端的出現所造成的教會分裂,因而非常注重教會的團體性與共融性。
保祿的「教會是基督的身體」觀念,尤其突出,特別是在聖體聖事內呈現。教會不斷在聖體聖事中,經驗到基督的臨在,而使整個基督徒團體藉著祂形成一個生命的有機體。
這一聖事性生命共融的教會學,特別彰顯在地區主教的祝聖禮儀中。每當祝聖一個地區主教時,都會邀請其他地區主教的參與。此外,也呈現在聖體祝聖後的共享,一個地區主教所祝聖的聖體,也與其他教會分享。
其三,教會的大公性(Catholicity)與普世性(Universality) 概念逐漸呈現。
因著各個地方教會的不斷建立與發展,同時體驗到教會整體的合一與共融性,普世性教會的概念逐漸出現。
所有地方教會雖不同,但卻都是基督的臨在,在基督內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團體。整個教會在地方教會中,地方教會在整個教會內(在歷史層面上而言,所有的教會都是地方教會。先有地方教會,後才有普世教會;新約中的各教會,都是地方教會)。
教會制度化的開始
此時地方教會儘管充滿聖事性及共融性,但也因為教會發展快速,而且面對著日趨複雜的各種問題(不管是教會內或教會外的、教義上或倫理上的),為了維持教會的共融性或整體性,並尊重地方教會的個體性,因而有了地方主教制度的產生。
其中以西彼廉的觀念最為突出。為他而言,教會內只有一個主教職務,藉聖秩聖事而分施給所有地方主教,地方教會的信仰與行動在主教身上出現。
然而,在此思想下,當時的教會並沒有否定羅馬主教應受尊重的突出地位;但此地位並非法律上領導的地位,而是愛德共融中的地位。西彼廉及依納爵都有此主張。
另一個比較突出的觀點是,當時地方主教的產生或遴選,是先經過選舉,然後藉祝聖(經由覆手)進入主教團,此稱之為「繼承宗徒」(宗徒性)。此宗徒性主要是指信仰的傳承(或信仰神恩)及福傳使命而言。主要是彰顯出主教團(Collegium)的共融性,而不在制度性或權力上。
但隨著歷史環境的變遷,「羅馬教宗」(Holy Papa,聖父)的頭銜出現。同時後來的幾位教宗,如:依諾森一世、鮑尼法一世、聖良一世教宗,逐漸把羅馬教宗的職位,視為權力的領導中心 。羅馬教會是頭,其他教會是身體,權力來自羅馬。教會的體制開始由聖事共融性,邁向後來的制度化與集權化。
東方教會的主教制度
當西方教會逐漸走向制度性的教會學時,此時東方教會主教制度呈現很高的共融領導性。東方教會不否定羅馬教宗在信仰上或聖事職務上,所具有的共融領導中心地位,但並非在制度及權力上。
為東方教會而言,當時的教會最高權力─首席權(Primatus)─共同屬於五位主教(君士坦丁堡、亞歷山大、安提約基亞、耶路撒冷及羅馬),由他們共同決定信仰上或倫理上的應守的教義。但地方教會的問題,則也尊重各個地方教會必須共同在地方會議(synod)中決議,徵求各地方主教們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