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台馨
莫拉克颱風引發的八八水災重創南台灣,死亡與失蹤人數逼近八百,住宅全毀約二千戶,留置收容所的災民約四千位。他們可都是我們血肉相連的同胞啊!透過影像畫面、文字報導,慘絕人寰的災區景象,固然觸動我們哀痛的心情;然而,熱心志工、宗教團體、民間組織於災後重建的積極投入,又讓我們看到人性光輝的一面!
從事救災的民間單位,有些是非營利組織,有些是企業集團。前者之目標鎖定公益服務,在此關鍵時刻看到他們熱心付出,誠然令人感佩,卻並不意外。後者係以營利為其訴求,他們出錢出力,認養災區,和賺錢的初衷顯然背道而馳。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的概念及其落實,或可答覆上述的困惑。
依據經濟學家高希均的解釋,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遵守倫理與品德的原則下,重視股東的權益、勞動者的人權、供貨商的管理、消費者的權益、環保的影響、社區的參與、財務訊息的披露,以及對利害關係人的責任等。他更進一步指出,企業家要攀登兩座山:前山是企業利潤,後山是社會責任;企業家不但要有賺錢的志氣,也得有捐錢的豪氣;有事業雄心,也得有企業良心。
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形成,並非一蹴可及,而是經歷了長時間的演化。二十世紀初期到四十年代,企業社會責任思想停留在以公司慈善為特徵的時期。五十年代,企業社會責任的雛形概念,包含了兩個核心:其一為自願原則,即從事慈善行為時,公司並不從中獲益;另一為信託原則,即公司的管理者是股東-債權人、員工、顧客與社區等各方面的受託人,管理者對他們是有責任的。到七十年代,企業社會責任演化為企業社會回應。而八十年代,則以企業社會表現為主要思潮。到九十年代,「利害關係人」理論,使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趨於完整。
企業的利害關係人,是指股東、員工、消費者、環境、社區、競爭者、供應商和政府。企業對不同的利害關係人,應承擔不同的責任。對股東,應給予利潤回報;對員工,應保障基本人權;對消費者,應保障其消費權;對環境,應注意永續維護;對社區,應參與社會公益;對競爭者,應持平以待;對供應商,應公平貿易;對政府,應依法納稅並反對貪腐。利害關係人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如果沒有他們的支持,企業就無法生存。
二十一世紀開始,企業公民概念的出現,是企業社會責任思想的進一步提升。企業公民和個人公民一樣,應負起四種責任:經濟的、法律的、道德的和慈善的。從經濟面來看,公眾期望企業賺錢,但同樣期望企業要超越此一底線,做得更多、更好。從法律面來看,法律可視為成文的道德,企業合法經營僅是行為的最低標準。從道德面來看,企業制定和闡述一套內在一致的道德體系,以回答「應該做什麼」的問題。企業公民必須更為看重應該做什麼而不是正在做什麼。從慈善面來看,企業公民在強化公司經營的同時,還要藉慈善行為改善他人的生活。
《教會社會訓導彙編》係宗座正義和平委員會於2004年出版的重要文獻。它揭示天主教的社會思想,並表達天主教會對全人類的關懷。社會訓導的核心是愛的文明,它列舉了四個重要原則:一、以人為本,二、公共利益,三、補足原則(Subsidiary),四、團結關懷(Solidarity)。
細細考究企業的社會責任,它所關心的面向,如利害關係人,這符合了第一原則。企業若能落實其社會責任,當然是公眾受益,故呼應了第二原則。政府部門受制於僵化的法規制度,在初期救災的動員能力,迭受批評,反而是民間在快速反應上贏得讚許。然而政府握有的資源是最豐富的。持續、耐久的重建過程,實有賴民間和政府的相互搭配,此即補足原則的另一見證。企業對於計劃擬定、糾集人力、調配資源,乃至於成效驗收,都有相當的經驗,在實踐其社會責任,或是履行其企業公民義務所表現出來的關懷情操和團結一致,顯然是第四原則的極佳詮釋。
八八水災的創傷既已造成;讓我們不分政府、民間,不分營利企業、非營利組織,也不分團體、個人,秉持著教會社會訓導的精義─愛,全力投入災區重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