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永達
在這一期,我們繼續來探討莫勒的教會學:
7. 教會的組織制度(The Organization of the Church)
莫勒把教會的行政組織,視為跨國際的羅馬天主教的共融團體(the largetransnational Roman Catholic communion),但她的整合體系是奠基在較高級的聖秩職務上(higher organization),即地方主教、宗主教(總主教)、全球主教團及教宗的職務上。
1)地方主教
為莫勒而言,主教的職務(非主教頭銜)是源自耶穌時代,也就是耶穌將宣講及管理教會的職務委託給宗徒團體,然後宗徒們建立主教職務(即聖經中的監督之職)作為他們的繼承人(註),此職務體系的建立,才能讓教會傳統延續,即持續發展。
主教人選的產生,按莫勒觀點而論,是應該由下(地方教會團體)而上遴選產生,因為此職務是整個地方教會共融及運作中心。為此,主教必須尊重地方教會的個體抉擇。但主教職權的賜予是來自耶穌,所以,主教行使職務是依天主、耶穌、或教會的旨意而施行,不能由地方的天主子民團體決定。
但是對於主教職權(episcopal authority)的運作,莫勒卻有了前後不同的觀念。在前期的思想中,莫勒主張,主教的權力不在團體之上或之外,而是在天主子民團體之中(with the congregation),主教職權的執行,是代表團體而運作(to exercise authority in a communal manner in the presence of the congregation)。但此觀點後來改變了,他的改變是肇因於社會環境的改變,而非主教職務本身。
正如西彼連(Cyprian, 200~258)時代主教制度的形成一樣,莫勒看到當代信友生活已不如早期教會團體的虔誠,於是主張主教不應再由天主子民團體選出,而應由教會根據法律遴選並賦予職權。這一主張,也逐漸導致主教與他的天主子民團體的疏離。
此外,莫勒也提出一個「高階奧體結構」主教神學觀(high-mystical-organizational theology of bishop)。為他而言,一個教區裡不應該有二個正權主教,因為主教是地方天主子民團體共融的中心與象徵,一個真正共融的地方天主子民團體不可能有二個中心。所有地方天主子民的個體,都因與此一地方主教共融,而成為真正天主子民團體(community),若不與主教結合則與教會團體隔離。
2)總主教(The Metropolitan Bishop)
總主教的職位,也是在歷史過程中發展出來。由於教會逐漸擴展,不斷有新教區設立。後來一些相鄰的教區,逐漸成立、成為區域聯盟,而形成一個更大的總教區,也必須有一個領導人,即總主教。總主教的人選,則由大地區各主教遴選而產生。
但即使是如此,莫勒還是承認,這並非是外在的因素所形成,而是內在生命整合性或合一性所促成,外在環境只是一個場合,促使此內在合一結構的產生因素。
3)世界主教團(the unity of the total episcopacy)
莫勒認為,全球所有的主教,形成一個整合的主教團體(a corps or college of bishops as a unifying structure)。教會從初期開始,各地區主教即已相互聯繫,此即新約時期由個體地方教會的教會學(diversity),進而發展出的大公性(Catholicity)或至一性(unity)。尤其在祝聖新主教時,會邀請鄰近其他主教參與。
然後到了第三世紀中期,即西彼連時代,就發展出普世主教團的結構。也是由此開始,所有跨地區主教團組織,正式成為一個完整教會統合的結構組織(a structure of the unity and solidarity of the church)。同樣,莫勒認為,是外在環境促使教會內在所具有的整合性與統一性呈現。
4)教宗首席權―教會的合一性象徵(unity in the primate)
整個教會,從開始就有一個領導的象徵。耶穌之後,初期教會領導人有三位,最早是伯多祿、耶路撒冷主教(大雅各伯)及聖保祿。大雅各伯殉道後,整個教會的中心就落在伯多祿及保祿身上。
伯多祿是領導中心,保祿則是福傳的動力,同時也是他重新詮釋耶穌宣講訊息的中心。我們今天對耶穌基督的認知及信仰內涵,不少是奠基在保祿對耶穌基督宣講的個人詮釋觀點上。
無論如何,早期的教宗首席權之地位,真正而明顯的呈現是在第三世紀之後,也即是在西彼連時代開始建構而成。
早期教會領導中心,有五個地方的宗主教聯合而成:耶路撒冷、安提約基亞、亞歷山大(埃及)、君士坦丁堡及羅馬。但因為羅馬是伯多祿及保祿殉道的地方,所以從開始,羅馬的主教便成為伯多祿的繼承人,而享有其他四位所沒有的備受尊崇的地位。但此僅是共融及合一的象徵,並沒有法律與權力上更高的地位。羅馬主教具有法律上的最高領導,全是後來才發展出來的。
8. 教會的聖事與禮儀活動(the activity of the church)
正如同教會的信仰發展,是隨著歷史的演變而逐漸建構而成,同樣,聖事或禮儀亦復如此。信理或信條是內在信仰生命的外在彰顯形式(或記號),同樣,教會的禮儀也是團體信仰之內在生命,朝拜天主聖三的外在統一之記號及行動之象徵。此統一之禮儀行動,正也象徵著教會生命的整體性與統一性。
但聖事的有效性與真實性,並不僅建立於外在的形式上,而是建立在它所要象徵的或所要表達的內涵上。為此,聖事禮儀是為呈現耶穌在福傳生涯中,其言行所要傳達的天國救恩臨在之記號。所以,在聖事的行動中,同時是天主救恩的真實呈現,但卻是透過外在記號。
為此,聖事行動本身,涵蓋救恩的真實內涵(恩寵)與記號:即象徵(symbol)與場合(context);標記(signifier)與內容(signified)。例如,感恩禮中的麵包與葡萄酒,在祝聖成聖體、聖血之後,它不僅是象徵基督的身體或血而已,而是真實基督臨在其中。
莫勒同時也認為,聖事行動與記號,其實會在歷史中不斷地發展與改變,但即使是如此,禮儀所要表達的內在生命是不會改變的,反而是藉此更發展及更豐富。為此,莫勒並不反對聖事禮儀多元化之彰顯,以迎合不同歷史場合之需要。此即是今日教會所主張的,多元中的統一性。
總之,在特利騰大公會議之後,整個教會不管在信仰上或禮儀上,都一直走在統一及單一的模式上,使教會失去了活力與多元化。莫勒面對此一現象,卻能為教會開啟另一新的局面,他可以稱之為後來梵二教會學的先知。(全文完)
註:事實上,主教名稱及職務的確定,是在第二世紀後半期。初期教會團體,有三個主要職務,即監督(episcopacy,即後來的主教職)、長老(presbyter司祭職)、及執事(deacon)。這三者的職務其實沒有大小之區分。只是在後來的發展中,監督成為權力最大的主教,長老 / 司鐸成為主教的助手,而執事成為最末的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