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耕種
二、農事合作
荒旱歉收,在農村裡乃是常有的事,小農戶們遇到了這種年歲,能有飯吃,就算大幸了,他們是難得有積蓄的,春耕的時候,那就更要困難。籽種缺乏,糧價暴漲,但是農田卻不能不種,在無計可施的當兒,他們只好負擔著重大的利息,向富戶人家借貸籽種、食糧,假如再來些意外的災難,譬如匪亂和疾病等等,便只有走典房賣地的下策了。
這種情形,並不是我們虛構,這是無數的農民們都確實遭遇過的惡運。我們一點也沒有誇大其詞,故作危言。有時還不止如此咧,如果不幸,歉年以後接連再來個歉年,情形就要更壞了,這時農民們收穫的雜糧,結果或者就只夠還債,那麼自己只有帶了妻子兒女沿街行乞了。
一般居民都知道,教士遇見了這樣的悽慘情景,必會本著宗教家的博愛精神,設法救濟的。
種地的時候到來了,教士必然要借給他們籽種和食糧,而利息卻是沒有的。他們只須口頭上許下借了多少,在秋收後就償還便可。如果秋收欠佳,延遲到下年補償也沒有什麼不可。這樣一來,農民既不受窘,又絕無債主的追討,縱使以後該出一點損失的賠償,也不過是乾糧與濕糧的區分。如果他真是一貧如洗的農民,教士也能斟酌情形,把籽種及緊用的餱糧白白贈給他。
在不少的教堂所在地,有一種組織,稱作「公會」。這個「公會」的職責,除了調查貧戶,設法救濟他們以外,還要為公益事業服務。例如南壕塹公會,冬季要負責修橋補路;蓆吉灘(三邊)的公會,則常常推行植樹運動;有的負責辦理安老院,也有的管理育嬰堂。
最近有幾處教堂的「公會」又發展成了一種「合作社」。現在將該合作社的組織大綱,介紹在下面:
合作社採一種聯合自治制,而由教士擔任監督,春糧秋還,應繳的費用為2成。交易以糧為標準,目的乃在避免糧價跌漲時,投機者從中漁利。至於繳費2成的原因,就是因為「合作社」春天付出純淨的乾糧,而秋後收入的是未經簸選的濕糧,差別當在5%至8%,又因鼠嚙潮蝕,要損失約在10-12%。
全體農民,不分宗教信仰,不分等級,均可參加合作社,但借糧須為種地,不得移作他用。
至於合作社的經理人員,則由團體選出,沒有薪給,沒有酬勞。第一次散放籽種由教堂擔負,另設4人組成的執行小組,辦理無力工作的農民的救濟事項,決定是否准予農戶緩期還糧,規定餘糧用途。
村民間如發生糾葛,也由該小組公平調解,絕不使雙方演成訴訟。教士則嚴密監督,以防經理或會員舞弊自肥。
以十年的收成平均計算,從來沒一年會超過60%:因此可以說一年豐收,二年收成的平均就為70%,三年則為50%。由此看來,借貸籽種的辦法,對於小農戶是很有裨益的。否則偶然遇到了旱災水災的荒年或匪患,在富戶是災難,在大部分貧苦的人民就是生計攸關。地方上還是以窮人居多,所以這種辦法是值得推行的義舉。
邊疆農民每年春天能有籽種及需要的食糧,就可以算他們一年農事成功的保證。窑子溝教堂在民國二十二年到三十二年,十年中間,共計出過籽種2300石,用收回來的剩餘利益,居然買了不少的羊,成群的牧養著。
還有一個問題是教士們關心的,即多數農民,初次墾地耕種,常常很少盈餘,凡遇急用時,就往往賤價出賣他們的食糧。普通秋收以後,要繳納官租社款,開發工資,還清舊賬,購置冬衣,那一樣都需急款,於是不得不將辛苦所得的秋收,正當賤價出糶,自己祗保留最低限度的一點點(有時連這一點也不充足),以及來年的籽種。
此外又有一種困難:即農村裡普通沒有糧商,農家自己搬運食糧,跋涉三天的路程,就無形中增加了兩倍的損失,人手和車牛,既因此不得不暫時丟開田間工作,房火店錢,也是一筆消費,這樣一來,留到第二年春天,可售10元1石的糧食,秋天便只能收到4元的代價了。
為解救以上的困難,教士們於是特別設立了另一種組織,茲敘述如下:
民國二十四年,頭號教堂(察哈爾)教士籌集了2000元的基金,修蓋幾間倉房,凡村中農民,不限宗教信仰,都可以把糧食存放到倉房去,祗規定兩個條件:(一)耕田不及60畝者,才可以存放;(二)存放的糧食,祗以蕎麥為限。教士照時價,每石出7元錢的代價,到第二年四月向外糶出,實得15元5角,盈餘的款子仍交給寄存的農民,這當然對於農民們是有百利而無一弊的。民國二十六年,教士們又擴大組織,設立「借貸所」,以便援助農民春秋開支的困難。「借貸所」由教士任監督,並由村民自己選舉兩個助理,收存糧食,登記賬目,便是他們的職責,每年存戶存糧的賬目都要清算一次。
民國十八年,石柱子梁教堂(察哈爾)設立一種「籽種社」,會員也不登記,也不納會費,教士拿出糧食15石,作為「籽種社」的「基金」,准許缺乏籽種的農民分領,但是只以作籽糧為限,並約定償還的時期。如果秋收豐富,就應當多繳3成;秋收欠佳,則多繳2成,或者完全豁免。沒有幾年,基本籽種,集有60石,足夠全村民眾輪流使用2年的時間。借籽種的農民如到了期限,抗不繳還,則取消其會員資格。這樣試辦了三四年,成績很好,窮苦的農民,既直接得到了救濟,販運糧食的,也無形中得到了利益。不過為使此「籽種社」內部組織完善,不致弊端滋生,教士們是隨時必須嚴密監視的。
「農村合作社」事實上雖像是一種新的組織,但從前的教士也早就想到過這個問題。傳教士初到邊疆的時候,有一位比國籍的司福音,為第一批來到河套的傳教士,他在光緒九年(1883),寫信發表意見說:「直到如今,此地居民的生活還不能算是幸福。因為交通阻塞,農產物不能向外輸出,而日用物品也無法購買。包頭是距離此地最近的都市,然而黃河通行,還有1000餘里,搬運糧食,十分困難,說到衣服、傢具和農具,都要由都市運去,價格就更昂貴到駭人聽聞了。夏季河裡雖然通行,但地方情形,依然是不景氣的。冬季河水凍結,居民的困難更加嚴重。我也知道這一帶地方的移民會逐漸增多,將來自然有商人來作買賣的,可是目下農民們受著高利貸的壓迫,其處境之難,殊屬可憐。」
「在歐洲,這種困難,並不怎麼難以解決。因為在歐洲,各種組合事業,已經普遍。在中國誠然也有不少人知道這種組合事業,對於公眾是有益的,但此地農民太窮,實在沒有力量舉辦出有效的合作事業來。因為興辦這種事業,應該有相當的財力,建築廣大的倉房以積存食糧;還要設立一個百貨店,使入股合作的農民們,都能以便宜的價格,購買他們的日用品。拿不出錢來,事情當然便辦不通了。」
「並且即使有了相當的財力,這樣的『合作社』假如沒有教士充任經理,則農民們實在難以獲得實益。有人或者認為經營物資財務,似非教士之職,我可以答說,在關外,尤其是河套地區,乃是中國的新開植地域,所有的農民,多因貧苦所迫,從關內遷來,教士們傳教的第一步工作,當然是要使他們得到安定的生活。曾有一位先進的教士說過:『傳教的對象是人,而人不能吃空氣生活』。這句話是一點不錯的。」
這雖是過去的話,還值得我們警覺。
民國二十五年,蔣主席在一個座談會上,對華北新報記者說道:「提倡社會合作事業,乃是中國復興的基礎。」由此可見,合作事業的重要,而事實上抗戰以前幾年的時期內,由於政府積極提倡,全國各省也確已普遍舉辦許多合作事業。
但可惜就在民國二十五年的時候,全國合作社竟有30%無形中停頓了。結果是富者益富,貧者益貧,其中的主要原因即是經理不得其人,所以全國合作事業促進會張會長曾對一位教士說道:「天主教教士能參加辦理,極表歡迎。」就是因為他曾親眼見到邊疆地帶教士組織的合作社,能繼續存在,並已得到了美滿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