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永倫
古東方相當普遍的施用烙印,它的實施多用於奴隸和士兵的額頭或手臂上,以印證其所屬的主人為誰。其中受烙印的主要是奴隸,因為他們被視為屬於主人的財產,主人可以隨意差遣和變賣。奴隸的來源主要有戰爭的俘虜(參撒上卅3)和賣身還債的人(參列下四1)。依撒意亞先知警告那些荒淫度日,不知死之將至的政商貴族說,他們要遭受戰爭的蹂躪,到時男人要死於刀下,勇士要死於戰場上,而奢華美麗的耶京婦女將被人烙印於身,作別人的奴婢(參依三24)。先知視這些後果為以民敬拜邪神,不知悔改的報應。
除上述情況外,聖經中還提到在身體上留下印記的其他情況。比如外邦人以紋身及割傷表示對死者的悲傷與哀悼。這種行為卻受梅瑟法律所禁止(參肋十九28)。法律也規定司祭不得紋身,否則有失尊嚴(參肋廿一5)。
奴隸雖然屬主人的財產,但他們中有些會被主人器重,負起管家或理財等重要的工作(參創廿四2)。少數家主在無子嗣的情況下,奴僕甚至可能被立為主人財產的繼承人。比如亞巴郎曾經想把自己的產業留給他的僕人厄里厄則爾(參創十五2)。
梅瑟法律勸勉人們善待奴隸,如同對待雇工或外僑一樣(參肋廿五40)。此外也規定每七年的大赦年,讓買來的希伯來人奴隸,在無須贖金的情況下,恢復自由身(參出廿一1~11)。更寬容的是,凡由主人那裏逃出來的奴僕,不應將他交還;而應讓他住在自己所選的地方,千萬不可欺負他(參申廿三16~17)。但為猶太人,更理想的是不要購買以色列人做奴僕。若需要奴婢,應至外邦民族中購買(參肋廿五46)。但讓今日讀者不明白的是:肋未紀所提的喜年,是七七四十九年以後的第50年,到時才允許以色列奴隸離開主人,回本家收回其祖業。這比出谷紀所提的七年一度為喜年長得多!兩者的出入讓人費解(參肋廿五41)。
猶太人的喜年於主曆70後便中止。教會則從一千二百多年後繼續這所謂的禧年,以後改稱為聖年。作用與意義則偏重其宗教性。聖年強調罪過及罪罰獲得赦免,是實行修和之年,是皈依教會之年。
保祿曾寫信給他的朋友費肋孟,替一個逃跑的奴隸敖乃息摩求情,要求他重新收留。但是希望朋友以基督的精神接待他,不再把敖乃息摩當一個奴隸,而是超過奴隸,視為弟兄(參費16~17)。
在新約,耶穌和宗徒的宣講中,常把人和神的關係比喻為主僕的關係。比如路加福音的一段:誰有僕人耕田或放羊回來,即被請來坐下吃飯?僕人要伺候主人以後,才輪到自己吃喝。當僕人做了吩咐的事以後,要知道那不過是做了應做的事。道理很簡單,僕人的職責是執行主人的命令(參路十七7~10)。這個比喻提醒我們要有自知之明,應接受天主為造物主和主宰,我們只是祂的受造物。至於人與人之間,職務雖然不同,需要分工合作,但就人格尊嚴,則應人人平等相待,相互尊重。
天主給我們啟示與訓誨,有賴我們順服實行,我們的成就是來自事奉祂。世俗鼓勵我們不擇手段追求權力、地位和財富,甚至用霸權來強制與操縱他人。但天主要我們作僕人。身為祂的僕人,我們不按自己的計畫行事,而是去實踐祂的命令。我們相信祂的德能要成就一切,並遠超我們所求所想的(參弗三20)!
保祿宗徒在迦拉達書結尾時特別聲明:「從今以後我切願沒有人再煩擾我,因為在我身上我帶有耶穌的烙印」(迦六17)。無疑地,保祿沿用烙印的傳統觀念,強調自己是耶穌的「奴隸」。保祿所說的這個烙印固然不是身體上可見的標記,而是他一生辛勤努力,在自己心靈上烙印的耶穌的肖像。保祿奉獻一生,承受推行宗徒事業上的一切勞苦(參格後六5,十15,十一23;迦四11;得前二9),無非是為了肖似基督,與基督同生同死(參羅六8),同苦同受光榮(參羅八17)。他可以自豪說,自己在身上帶有「耶穌的烙印」。
聖路易.瑪利.蒙福在《完美的聖母敬禮》一書中推薦他所提倡的敬禮,即把自己奉獻給聖母,就像奴隸一樣將自己奉獻給自己的主人。但這是自願的奉獻,是愛及自由意志的順服。我們應以這種精神經由聖母而奉獻給天主,這種奉獻是我們人把自己交給天主的最完美方式。
聖人說我們要做奴隸,而不只是僕人。因為僕人可以對所提供的服務要求酬勞,奴隸就沒有權利要求什麼酬報。僕人可以自由的隨時離開他的主人,但是奴隸一輩子屬於他的主人。還有,僕人並不將自己的生命權交與主人,但奴隸是完全屬於主人的,主人也可以要求奴隸的生命。聖人相信以「出自愛的奴隸」的方式經由聖母完全奉獻給耶穌的人,真是有福的。它意謂自己已經擺脫了罪惡暴虐的奴役,而完全歸於天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