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國教
(Anglicanism)
(Anglicanism)
英國國教(或譯,「聖公會」),在官方的用語上稱為「英格蘭和愛爾蘭的聖統制教會」(Protestant Episcopal Church of England and Ireland)。它的源起與成型,在十六世紀開始的「宗教改革運動」的歷史上,是一個頗為特殊的案例──國王所發動、由上而下式的「宗教改革」。
起初,為切斷對羅馬教宗的效忠,英王亨利八世(Henry VIII, 1509–47)僅自命為英國天主教會的最高領袖,其它均未曾改變。在後日時來勢轉的發展中,逐漸在教理上偏向基督新教改革的核心內容,但始終與之保持距離。教會的行政架構,則一如其舊(雖然,在團體紀律要求上,有所變動),仍是「主教管轄制」(episcopal)。
關鍵的時刻,是在1527年。不到40歲的亨利,因憂慮未有兒子可繼承王位,急思與凱撒琳王后(Catherine of Aragon)離婚(他們已育有一女,即後來的瑪麗女王Queen Mary, 1547–53)。他向教宗克萊蒙七世申訴的理由是,他們的婚姻關係,自始即屬無效。凱撒琳於1502年被許配給亨利的哥哥亞瑟,但年方15歲的亞瑟四個半月後死亡(凱撒琳後來在法庭上堅稱,她和亞瑟未曾圓房)。父王亨利七世急於完成這椿聯盟西班牙的親事,因此申請到教宗的「例外恩准」(papal dispensation)再嫁給次子亨利。當然,亨利急於和情婦安‧鮑琳(Anne Boleyn)成婚,是眾所周知的。
亨利的這椿申請案,在教會法律上不是沒有轉圜的可能性。但是,由於國際政治的現況,讓教宗克萊蒙七世決定採取延宕不決的拖延策略。首先,因先前挑戰神聖羅馬帝國的年青皇帝查理五世(Charles V, 1519–1556),此刻的教宗已是查理的階下囚。再則,凱撒琳王后是查理的嬸嬸。
在「君主專制」和「民族主義」的風潮支撐下,亨利八世決定自行處理。1529年以後,一系列的法案在國會通過──英國教會獨立(不受羅馬教宗的管轄)而以英王為首(supreme head of the English Church);違例者以叛國罪(treason)論處,且可處死刑。湯瑪斯‧摩爾(Thomas More)和費雪主教(John Fisher)於1534年分別被法庭判決和處死,是最著名的兩則案例。
阻礙既除,君王的意志即能貫徹。1533年5月,英國的法庭判決亨利和凱撒琳的婚姻無效。安鮑琳於6月1日被加冕為皇后,而於9月7日產下一女伊莉莎白(Elizabeth,亦即,女王伊莉莎白一世,1558–1603)。
亨利表態支持路德教派,乃意在與史馬卡登聯盟的日爾曼諸侯示好,以對抗鄰近天主教國家──法國和西班牙──可能的進犯。
亨利國王依照歐陸新教改革的慣例,取消了「修道院」(monastery)制度,因而得以沒收大批的修道院和附屬它們的大量土地。對於各地主教在其教產上的每年收益,則規定半數需繳交國王。但是,亨利並未獨吞,而是與他指定的貴族們分享(因此,增加了「既得利益者支持」的籌碼)。終其一生,亨利八世的所謂宗改行動,概以政治考量為前提。他使用「Protestant」這個字,來稱呼歐陸的那批基督新教徒。他自認是個天主教會體制內的改革者,多使用「evangelical」這個名詞。其二十年來、由上而下式的宗改行動,業已在教會體系和政府內,形成一股穩定的與羅馬教宗分裂的勢力。雙方的和解,似乎已不太可能。
繼位的愛德華六世,在其六年的主政期間,系統性地加速「新教化」(Pro- testanization)的腳步。
接任的瑪麗女王,則反其道而行,採取一連串的行動,試圖將英國的教會帶返天主教的傳統。許多堅定的「宗教改革者」流亡歐陸,尤其是避難於新興的日內瓦喀爾文派地區。實地見識到歐陸不同體系的宗改行動,這批「宗教難民」猶如出國留學進修一般,反倒強化了其中的菁英份子。六年的「流亡期」(Marian exiles)後,他們返國致力於領導和實踐這類系統性地、宗教性的改革運動。例如,諾克斯(John Knox)在蘇格蘭建立了大不同於英國國教的「長老教會」。而在英格蘭境內,也開始滋生、茁壯了一批「清教徒」(Puritans)的團體。
瑪麗女王援引國外勢力(如,西班牙、日爾曼皇帝,和羅馬教宗)支持恢復英國天主教的實例,更刺激了英國民族主義者和愛國者的反彈,反而觸發了普遍的「反天主教」情緒。
繼任的伊莉莎白一世女王(Elizabeth I, 1558–1603)在穩住政權後,又將教會拉回到愛德華六世的宗改基礎上。在她近半個世紀的長期統治下,英國式的、獨特型態的國教教會,已然決定性地奠定了基礎。
【註釋】
Puritan Party(清教徒黨)──
英女王伊莉莎白一世的「宗教安定法案」(Settlement of Religion, 1558)以穩定政情為首要的考慮,為安撫宗教改革意見不一的各方勢力,是一個溫和型的宗改方案。先前曾在瑪麗女王主政六年期間流亡日內瓦、親身浸潤喀爾文教派改革作風的急進宗教人士,認為改革的理念被大幅度地妥協化了,急思有所進一步的努力,因而產生了所謂的「清教徒黨」(Puritan party)。
「Puritan」這個名詞,史家的定義紛紜。這批清教徒,隨著時間和環境的演變,其心態和表達方式,亦各有不同。大致上,是指熱情而執著於追尋完美基督徒境界的一群人,他們以日內瓦喀爾文所塑造的教會為典範,要求改造出一個「純潔的」教會(a pure church)。
有別於英王所推動的、此刻已在全國境內奠定基礎的「英國國教」的教會體系,在十七世紀英國歷史上所謂的「清教徒」,涵蓋有許多不同的、大大小小的「教派」。「長老會」(Presbyterians,在蘇格蘭境內是主流教派)、獨立自治派(In- dependants)、和會眾自治派(Congregationalists),僅是其中較大的一些教派。
伊莉莎白女王近半世紀的長期統治,以及1588年擊敗入侵的(天主教國家)西班牙「無敵」艦隊(Armada)等對抗外國天主教勢力的事件,令這群人沒有採取具體行動躁進的藉口。自認為受制於現行法令,而不能實踐其宗教理念的某些會眾(congregation)團體,因此另覓其它能有宗教自由的「新天新地」。
1620年11月搭乘五月花號(Mayflower)帆船抵達北美洲麻色諸塞的鱈魚角(Cape Cod, Massachusetts),是1607年即已離開英國的家鄉而移民荷蘭,再輾轉而來的一群人,他們就是這一類的「清教徒」,在美國歷史上被尊稱為「朝聖者祖先」(Pilgrim Fathers), 其意義不難了解。
留在英格蘭繼續奮鬥的清教徒,則是英國內戰(English Civil War, 1642–1651)時期的要角。以宗教的角度來觀察,史家認為這是「清教徒」與「英國國教」之間的一場鬥爭。
餘波盪漾到十七世紀
詹姆士一世(James I, 1603–25)於36歲繼任為英王。其實,他一歲多時已是蘇格蘭的國王,對其境內業已奠基成型且偏好「共和政體」的長老教會,有著深刻的個人經驗和體會。繼任英王後,為遂行時代潮流的「君主專權」政治,他衷心擁護「英國國教」的立場,自是不言可喻。
動員47位專家學者,歷時七年,於1611年出版的英譯聖經,是一項傳世的巨大成就,被稱為「英王詹姆士版本」或「欽定本」,至今仍流傳使用著。該譯文也反映出他的傳統宗教立場。
英國的內戰(Civil War, 1642–9)縱然糾結政治和經濟等複雜的歷史因素,與英王查理一世對立的「國會」(Parliament),其所代表的宗教立場是「清教徒」式的──不滿於「英國國教」的現狀,而要求更進一步的「純化」(pure Church)改革。
國會於1649年戰勝國王,審判後予以處死,開啟了11年國會統治的「共和政體」(Commonwealth, 1649–60)時期。激進派的「清教徒」國會議員,雖居於少數,但有得勝軍隊(即,克倫威爾Cromwell率領的軍隊)的支持,始終能控制國會。
他們企圖將清教徒理想的儉樸而嚴肅的生活方式,以政令的手段,推動於全體人民(註:類似於1550年代喀爾文在日內瓦所推動的「全盤式」宗教改革行動)。譬如,以「清律」(blue laws)的法規要求,禁止人民從事賽馬、賭博、鬥雞、犬熊相鬥,和戲劇等活動。後世史家的批評說:「清教徒之所以要禁止犬熊相鬥的賽事,並不是因為他們愛護熊(在賽事中,犬是自由活動的,而熊則是鍊條鎖住),而是因為它給予觀鬥者的『快樂感』」。另一則當時流行的打油詩──老子來到班伯里(倫敦以北116哩的小鎮)/望見聖潔的清教徒/在星期一吊死了他的貓/只因為他在星期天(安息日)吃了一隻耗子──頗能傳神地描繪他們的心態。
幸而,此類的「嚴刑峻法」,並未徹底實施。一則,在國會內和人民中佔多數的仍是溫和派(如,長老會派和業已奠基的英國國教派)。另則,宗教寬容的思想已經普遍地被接受。何況,「言論自由」乃是清教徒的基本信條之一。
若干的少數派別,如「千禧年論者」(Millennarians)、「基督再度來臨論」者;以及類似建立共產社會的「掘土派」(The Diggers)和烏托邦式團體的激進思想,都曾被寬容。
其中,「教友派」(The Quakers,或稱The Religious Society of Firends,或譯為「貴格會」)的會眾,可說是清教徒中的清教徒。其領袖為喬治福克新(George Fox. 1624–91)。 他們甚至認為,一枚小徽章也代表著某種的虛榮。
他們強調新教改革所共通的一個基本理念──「凡我信友,皆為司鐸」(The priesthood of all believers)。因此,該教派沒有正式任命的神職人員(牧師)。在聚會中,任何會友有所屬神的觸動(感動),都可以站出來講道和做見證。他們認為,要使別人接受他們的信仰,此乃是上帝的工作──在祂所預定的適當時刻,自然會找到祂。不使用武力的和平,和宗教寬容的思想,是絕對的「善」。
1660年後的王政復辟,雖已建立了「國會至上」的憲政原則,卻又回歸到英國國教傳統的制度。「宗教寬容」已是個事實,而不僅止於理想而已。凡不信奉英國國教信仰的新教人士,都被稱作「不信奉國教者」(dissenters,後來,陸續有更中性的稱呼,non-conformists或Free churchmen),僅有略微或象徵性的公職上的限制。
在英國境內已成少數的天主教徒,在某種程度上,也受到宗教上的容忍。但對於在愛爾蘭境內佔大多數的天主教徒,則始終是個難解之題。
1688年的「光榮革命」,在國會內人士主導下,迎接瑪麗女王(Mary II, 1689– 94)──詹姆士二世(James II, 1685–8)第一次婚姻的兩位女兒中的長女(次女,即是後來的安妮Anne女王,1702– 14)──及其夫婿荷蘭奧倫治的威廉(William of Orange,亦即,英王威廉三世1689–1702),趕走了現任而偏向天主教的詹姆士二世。
1701年,國會又通過一項「王位繼承法案」(Act of Settlement),剝奪已流亡的詹姆士二世於1688年在巴黎出生的兒子(天主教徒)的王位繼承權,並指定已嫁給日爾曼漢諾威王室的詹姆士一世的外孫女之子(新教徒),為安妮女王的繼承人──喬治(George)是漢諾威王朝的第一位國王。
蘇格蘭與英格蘭王國,在1707年國會制定的「合併法案」(Act of Union)下,合併成為一個「大不列顛王國」(Kingdom of Great Britain)。統一後的國旗(Union Jack), 白底紅色正十字架(Cross of St. George)代表英格蘭;斜十字(Cross of St. Antony)代表蘇格蘭。從此,藍底紅色米字形國旗遂告確定。英國國教是官方教會,而長老教會在蘇格蘭境內則一仍其舊。
英格蘭民族務實的特性,可見一斑。